既要彰揚實體正義更需顧及程序正義

在終審法院對「歐文龍弊案」進行「第三季」審理並宣判,及檢察院起訴港商劉鑾雄、羅傑承,而初級法院也已受理該案,並排期審理的情況下,由於案情涉及國際機場對面五幅土地的批給,是有著劉鑾雄、羅傑承以二千萬元賄賂歐文龍,而歐文龍則對其下屬承辦人員施以不當幹預的背景,因引發立法會議員和民間的強烈反響,紛紛要求特區政府收回涉案的五幅土地。特區政府經過審慎研究後,已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作出表態:對於涉及不法行為的五幅土地批給轉讓批示,政府會待下周初有關法院判決轉為確定後,將根據過往處理涉歐案土地批給的經驗依法跟進,盡快展開相關程序,不排除會宣告該五幅土地批給轉讓批示無效的可能性。政府重申,會嚴格執行法院的判決,依法處理有關個案,並會按照法定程序,適時對外公佈政府的決定。

立法會議員和民間的呼聲,是正義的呼聲。最關鍵的是這五幅土地的批給,經終審法院裁定,是以不法行為取得的。由於按《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倘涉案由終審法院管轄,已無「上訴」空間,因而其對歐文龍案的「第三季」判決已可被視為「終審確定」,亦即是越過了《澳門基本法》所指的「無罪推定」階段。因此,此五幅土地的取得,純屬不法不義。既然如此,特區政府宣佈其批給無效,就不但是彰揚公義、懲貪除惡的正義行為,而且也是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維護澳門特區法治形象的需要。

何況,在法理上,對涉案的五幅土地作出批給無效的裁決,也是在執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作為行政法上的「帝王條款」,要求行政機關為達行政目的,與所採取的手段間,必須具有合理的比例關係。既然此前已對「歐案」及其附屬案件(即由初級法院管轄的涉嫌行賄者的案件),根據法院的判決作出批給無效的裁定,那麼,這個裁定也適用於同樣是以行賄手段取得的土地。否則,就是製造行政不公,亦即是對已被裁定批給無效者的不公平,有損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

還有一個屬於民間情感的原因。這分為兩部份,其一是案中主角之一的劉鑾雄,其「鉅款包養女星」的緋聞經常出現在港澳臺甚至是內地媒體的娛樂版面上,動輒就是七、八位數字。倘是是來自其他地方購得的金錢,我們就只能將之當作是「花邊新聞」來看,無傷大雅。但如今「禦海‧南灣」地盤有可能獲得二百六十億元的利潤(據《南方都市報》昨日的報導),並非是在商場上以正常營商辦法攢取的,而是賴靠行賄而獲得,涉及到公權力行為,這筆超逾正常商業運作的利潤,在理論上本應是屬於全體「澳人」所有,現卻有可能會成為「包養女星」的財源之一。而澳門尚有不少居民生活在貧困線之下,貧富差距正進一步擴大,這正是過去幾年「逢五一必遊行」的訴求之一。這個有可能會利用侵吞澳門居民所得的財源來「包養女星」,與仍有部分澳門居民生活在貧困線上的強烈對比,當然是必引發更強烈的不滿及反感情緒。倘若特區政府不將之收回,必會引發澳門民怨,成為繼續發動「五一遊行」的「催發器」。

其二是劉氏兄弟竟然向澳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施加壓力。從已曝光的案情看,除了早在去年初劉鑾雄、羅傑承就已知自己必須在「歐案」中作為證人之外,兩人也已於去年中被澳門特區檢察院起訴,兩人也曾於去年十月間要求進行預審,撤銷其控罪,但遭預審法院拒絕。由此,劉鑾雄、羅傑承兩人至少是在去年十月間,就已明確知道了自己的「被告」身份,也已從澳門特區政府先前對涉及「歐案」的土地宣佈「批給無效」的事例,預感到涉賄的五幅土地,極有可能也將會被宣佈「批給無效」。

而在今年二月間,與劉鑾雄一道被稱為「大細劉」的其胞弟劉鑾鴻,以私人遊艇搭載香港特首曾蔭權來澳,出席有「江湖人物」參與的某賭廳廳主的春茗宴會。這個「肢體語言」十分明顯,由於劉鑾雄本人已是「被告」,不能親自出馬,就由其胞弟設局,挾持香港特首曾蔭權,及借助澳門「江湖人馬」的實力,在向澳門司法機關施加壓力的同時,也向澳門行政機關耀武揚威:處理該案及該五幅土地時必須「識做」。而倘若澳門特區作出有利於劉鑾雄的司法和行政裁決,那就等於是「向惡勢力低頭」,有損澳門特區的法治尊嚴。

因此,收回劉鑾雄涉案的五幅土地,是彰揚實體正義的行為,也是維護澳門特區法治形象和尊嚴的需要。任何一個澳門居民,只要是與劉鑾雄沒有利益關係的,都會有此強烈主張。不過,司法正義和行政正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缺一不可。即使是實體正義完全具備,但在程序正義方面存在瑕疵,也會陰溝裡翻船,鐵板上釘釘的案件也會被推翻。而澳門特區是一個法治地區,在必須注意實體正義的同時,也須嚴格遵守法治原則,顧及程序正義的問題。其一、實必須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倘在法院作出確定判出之前就宣佈「批給無效」,容易陷入「非法治行為」,更會引發訟訴;其二是必須十分審慎地處理作出「批給無效」裁定的法理依據,以及正確應對有可能會引發的行政訴訟行為。

其中,前一個問題,已因終審法院作出有罪判決而告消失,既然是已確定該五幅土地的批給涉及行賄不法行為,那就是被裁決「有罪」,行政機關可以依此判決作出「批給無效」的決定,因而是沒有刑法上的「後顧之憂」了。

但仍有行政法上的「後顧之憂」,那就是劉鑾雄、羅傑承可能會作出行政訴訟。實際上,就在昨日同一天,已有從不同角度談及此問題。其一當然是作為當事人的劉鑾雄所主控的香港華人置業集團,昨日發出「通告」稱,已獲法律顧問告知,若澳門政府最終決定宣告有關批地無效,可在澳門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其二是《南方都市報》昨日引述澳門律師莫漢榮之言,稱澳府可向法院申請批地無效,後啟動收回,而發展商則可對澳府行政行為,向法院提司法訴訟進行上訴;其三是澳門律師公會秘書長石立炘指出,政府現階段應先研究終審法院判詞,有否足夠理據宣告土地批給無效,在法律技術層面上,回復在批示前的土地原有業權,由合法業權人行使土地用途,他又指出社會在得悉終審法院裁決後,有意見要求政府收回相關土地,但他強調需要按照法律程序,不能單憑感性行事,社會應相信政府有決心依法處理。

這些談話內容,都確實有其道理。因此,特區政府一方面必須宣佈批給無效,以維護自己的管治權威;另一方面,也確實是需要及早研究應對之策。倘劉鑾雄提出行政上訴,尤其是「禦海‧南灣」地盤是由「有問題」的五幅土地,與至今尚未有證據證明是「有問題」的追批土地整體組成的,倘宣佈五幅土地「批出無效」,必也「連累」到追批的土地也遭受損失,這是必會導致進行「法律訟訴戰」。倘若對此沒有準備,屆時措手不及,反而削弱正義行為的正當性,特區政府將會陷入新的管治危機。這是需要提醒的,勿謂言之不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