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應忽略傳承傳播

與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相比,澳門特區《文化遺產保護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為法案全文十一個章節中的其中一章(第七章),而且只有七個條文,就顯得頗為單薄。而且,這七個條文只是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制定名錄、申報、保護等,而缺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建立信息檔案、政府責任、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等,就更是顯得單薄了。

因此,除了是《文化遺產保護法》繼續保留其第七章「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作為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個「保護」的原則性規定之外,也須考慮在執法實踐成熟之後,另行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尤其是必須強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

其實,不要說是國家級立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就是在行政等級與澳門特區同級的內地一些省級行政區域,也已有雲南、貴州、福建、廣西、寧夏、江蘇、浙江、新疆等省、自治區,和行政層級比澳門特區低的蘇州市(地級市),也都專門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此外,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北川羌族自治縣等八個自治地方,也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單行條例。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及《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享有獨立的立法權,是不應落後於上述沒有立法權,只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的。

文化局長吳衛鳴曾指出,《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保護範圍,確立了公眾的參與,亦具前瞻性,以實現澳門可持續發展及「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定位。這個方向是對頭的。遺憾的是,《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目的」條文中,並未體現這個精神。其實,澳門特區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已獲納入國家名錄,或尚未納入國家名錄但符合標準的項目中,有不少是可以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服務的,是充滿著澳門特點,並可以作為旅遊產品展示,甚至是傳播、複製銷售的,這也符合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思路。比如,澳門特區獨有的「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及「土生土語話劇」、「葡撻」、「土風舞」、「出聖相」等,或是雖非澳門特區獨有、原創,卻也充滿澳門特色的粵劇、舞醉龍、道教科儀音樂等。這些,都可落實在由亞太旅遊協會專家組撰寫的《澳門旅遊業定位:邁向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專題研究報告中,提出的應在娛樂表演尤其是大型娛樂表演的設計及演出,可利用澳門海濱地區,參考杭州、麗江、陽朔等地的表演模式,將具有嶺南及葡國(包括土生葡人)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元素糅合進去,以豐富遊客的文化生活,及延長其留澳過夜時間。而且,也可滿足到並非是在「舞醉龍」、「出聖像」時節旅遊澳門的遊客,欣賞到這具有濃鬱澳門特色的民俗宗教節慶或儀式。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在國家立法中被置於較高的位置。而《文化遺產保護法》中,雖然有將「能實際將項目世代傳承及傳承的方式」列為「擬定清單的標準」之一,但卻並沒有規範如何進行傳承,這應是最大的敗筆。實際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最為核心最關鍵的內容,更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特徵。這是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大的特點是依託於人的有意識的選擇和學習而存在,是「活態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以人為載體得以延續,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上是靠這種方式延續下去的。如果傳承活動一旦停止,這就意味著變成了靜止狀態的遺產,僅僅是民族文化的記憶。因此,傳承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靈魂。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下的定義,強調的就是「世代相傳」和在社區、群體中「被不斷地再創造」並有「持續的認同感」。實際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部分領域,如口頭文學、表演藝術、手工技藝、民間知識等,一般是由傳承人的口傳心授而得以代代傳遞、延續和發展的。在這些領域裏,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承載者和傳遞者,他們以超人的才智、靈性,貯存著、掌握著、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類別的文化傳統和精湛的技藝,他們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的寶庫,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接力賽」中處在當代起跑點上的「執棒者」和代表人物。

因此,傳承人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延續的重要性,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尋找傑出傳承人的工作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個重點。為此,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第一條第一句,就是「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並有一個專章(第四章),十一個條文是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的。單是「傳承傳播」條文的「分量」,就已比澳門特區《文化遺產保護法》內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七個條文還要多。這些條文,強調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有的條件;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應採取的措施;傳承人應履行的義務等。而各地地方立法也大致上有上述的規定,包括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單位的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單位應當符合的條件;代表性傳承人與傳承單位享有的權利;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等。

不久前曾有報導說,澳門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木雕神像,目前就有「後繼無人」之虞,這就應當透過立法予以保障,包括規定政府必須予以政策扶持。

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就是「澳門歷史城區」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是由聯合國教科文中心世遺中心確定的,因而《文化遺產保護法》不但要向澳門特區和中央政府負責,也應向聯合國世遺中心負責;而澳門特區的十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或以後還將會有新的項目,則是由國家確認,盡管這種行為是遵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而來,但由於澳門特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主要是向澳門特區和中央政府負責,在承擔義務方面也有層次的不同,故此將兩個不同層次及義務的事項歸於一個法律內,就有執行上的困難。

實際上,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所規範的內容,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是有「保護」的部分,還有「調查」、「名錄」、「傳承和傳播」等內容,這是因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蘊藏於民間之中,及是「活」的文化遺產,與「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有著形態上的不同,因而另行立法,還是比較適合的。尤其是澳門特區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主旨是「保護」,因而也就無法承擔得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傳承等工作。鑑此,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另行立法,或許是較佳的做法。

(發自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