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修改提名條例重走人頭黨員老路?

由於按《民主進步黨黨章》規定,民進黨中執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故定於今日舉行的民進黨中執會,有可能是第十四屆中執會的最後一次會議,因而其主要任務,就是有可能是審議通過將於七月十五日舉行的民進黨第十五屆全國黨代表大會的議程。

有消息說,這次民進黨「全代會」,雖然是換屆的「全代會」,但任務卻相對單純,除了是選出新一屆中執委和中常委之外,就是將會因應二零一四年年底舉行的「七合一」選舉,修改《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而修例的方向,則極有可能是摒棄近年來所使用的「全民調」方式,恢復早期的黨員初選投票方式。也就是說,將會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兜一個三百六十度的大圓圈,回到民進黨創黨初期的原點。

政黨採用何種方式提名候選人,不但將會影響選舉的成敗,而且還是反映黨內民主程度及處理黨內衝突機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指標。而民進黨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的第三屆第一次「臨全會」制定《公職人員提名條例》以來,幾乎是每次「全代會」或「臨全會」都要對這個《提名條例》進行修訂,一共進行了十九次修訂。而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民進黨第三屆第二十次中常會制定了《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至今,更是修訂了二十七次,平均每年修訂超過一次,最經典一次修訂是去年二月十六日。因而民進黨的公職候選人提名制度是一個動態的制度,其提名方式也經歷過幹部評鑑、黨員初選、公民投票、民意調查等多種形式。當然,這些形式也不是單一實施,而是往往以「複式」亦即多種形式結合進行。

現行的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職候選人分下列五類辦理提名:第一類:「總統」、「副總統」;第二類:「立法委員」;第三類:直轄市長、直轄市及準直轄市市議員、縣市長。這三類公職候選人的提名作業,由中央黨部辦理。第四類: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其中「副總統」候選人由獲得提名的「總統」候選人指定。而直轄市及準直轄市市議員的提名名額,應經所屬市黨部的建議。中執會如不接受其建議,須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議決。第四類: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第五類:鄉鎮市民代表、村裏長。由縣市黨部辦理。縣市議員提名名額,應呈送中央黨部核備,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議決,得不予接受。

在民進黨成立之前的「黨外」時期,以至是民進黨成立初期,「黨外」人士是以個人身份參加公職選舉的,因而沒有經過任何提名程序。但隨著越來越多的黨外人士參加選舉活動,就開始進行全台性的串聯和聯合競選活動。促成民進黨成立,就是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黨外後援大會進行聯合提名時,有與會者提出,乾脆衝破國民黨政權戒嚴體制的「黨禁」,成立一個政黨來進行公職候選人提名作業,而黨名是由謝長廷提出,並排除了「台灣」二字,但也不採用「中國」。因而民進黨當時是一個「不統不獨」的政黨。

民進黨的第一個《提名條例》,是「新潮流系」和「美麗島系」經過爭論後折衷的結果。「新潮流系」主張由基層黨員初選公職候選人,但亦同意必要時得徵召黨員為公職候選人,惟徵召仍須經其所在選區投票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而體現了「民主」的成份。「美麗島系」則恃著其擁有較多公職人員的優勢,並力圖避開其在基層黨員中實力較弱的不利之處,因而希望能加入徵召和報備制度加以保障。結果,是以黨員初選為原則,加入徵召制度,排除報備制度。

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黨員初選也有不少弊病,包括人頭黨員和口袋黨員的問題甚為嚴重,個別有財有勢的黨員,以代為登記入黨,代為繳交黨費,甚至代為保管黨證等手段,豢養了一批「人頭黨員」,在黨內初選時就跑出來投票,敗壞黨內選風。另外,由於此時民進黨的黨員較少,提名公職候選人倘是以黨員投票決定,黨意與民意嚴重脫節,黨內初選的結果並不完全符合民意的期待,因而正式選舉的結果難以得到理想的成績。

因而從一九九四年起,到二零零零年七月之前,民進黨改採「兩階段初選制度」。明確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中如果無法經溝通協調產生黨的提名候選人,就採取「兩階段初選」的提名方式。其中第一階段,黨員投票和幹部投票各佔百分之五十,產生「提名名額加額二分之一」的準候選人;第二階段則是在第一階段所產生的準候選人經再次協調仍無結果時,即舉行第二階段的選民投票,此投票結果佔全部提名份量的百分之五十。

這種提名制度仿效自美國的政黨提名制度,但在台灣島內則是首創了公民投票政黨候選人的方式,希望能使民進黨的候選人能夠符合民意,並在初選的過程中提前為候選人造勢。

由於在「二階段初選制度」中,黨員投票仍佔重要地位,故而「人頭黨員」和派系操縱選舉的現象依然存在,使得台灣地區無法遏止腐敗選風。既不「民主」,也不「進步」。而所謂「幹部評鑑」,是由幹部投票,作為平衡「人頭黨員」影響力的手段。但「幹部評鑑」容易受黨內派系所操縱,進行「配票」、「換票」。因此,這個「二階段初選制度」也並不公平。

民進黨上臺後,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六日召開的第九屆第一次「全代會」,通過了《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的修正案,確定了先民調,後黨員投票,前者佔百分之七十,後者佔百分之三十的提名制度。這是較為進步公平的黨內初選制度,既照顧到黨意,又適合了民意,大為縮小黨意與民意的差距。

但在二零零七年的「立委」黨內初選中,遊錫、謝長廷為了圍剿「十一寇」,改採全民調方式,卻又是祭出了「排藍民調」,使得黨意與民意的差距又進一步擴大。這也是二零零八年民進黨狂輸「立委」選舉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據報導,今次民進黨中央已收到不少黨代表提案,要求恢復黨員投票與民調雙軌制並行,但黨員投票與民調所佔比例則有各種不同主張。倘獲得通過,就顯示「全民調」方式被唾棄。不過,其中的黨員投票部分,是否會引發「法務部」對「人頭黨員」的關切,並籍此進行選擇性辦案,追查倘有可能含有的賄選成分?是必須注意的,應當有配套措施配合。

實際上,民進黨內一些形象欠佳的政客,養有不少「人頭黨員」;而一些問政認真、作風正派的黨員,卻缺乏基層黨員基礎。倘是恢復黨員投票,民進黨的形象將會更糟,而且也有可能會被「法務部」在追查賄選時抓到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