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旅遊法 有望依法整頓旅遊市場秩序

【中新社北京8月27日電】中國旅遊法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草案對社會上反映最為強烈的旅遊市場秩序混亂和旅遊者維權困難等問題,從四個方面進行了必要規範。這意味著,今後中國整頓旅遊市場秩序有望實現有法可依。

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就草案內容向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旅遊業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實現了歷史性跨越發展。

截至2011年底,中國各類旅遊景區景點達到兩萬多處,國內旅遊人數超過26億人(次),接待入境旅遊超過1.35億人(次),公民出境旅遊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遊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遊人數和公民出境旅遊消費均居全球第三位。

尹中卿表示,旅遊業的跨越發展,極大地拉動了中國經濟增長,推動了經濟結構調整,增加了勞動就業,擴大了消費需求,帶動了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促進了區域城鄉協調和社會事業發展,豐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增進了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瞭解和友誼。

制定旅遊法是規範旅遊市場、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尹中卿說,目前中國旅遊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比較嚴重,特別是愈演愈烈的“零負團費”經營模式,嚴重損害旅遊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迫切需要制定旅遊法明確一些基本民事規範和旅遊合同特殊規定,建立和改進旅遊與相關行業管理的協調機制,為實現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關於旅遊法草案對社會上反映最為強烈的旅遊市場秩序混亂和旅遊者維權困難等問題,尹中卿指出,草案從四個方面就此問題進行了必要規範:

第一,針對“零負團費”,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

第二,針對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專案。

第三,針對旅遊產品和服務品質不高,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包價旅遊合同內容應當明確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的安排種標準。

第四,針對旅遊者維權困難,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要求受理機構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根據旅遊糾紛中旅遊者多為異地訴訟的特點,設置了特殊地域管轄制度。

此外,草案還強化了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大了旅行社和導遊、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