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路」偷渡為更甚於「務實」的「實質外交」?

真是「說起風,就下雨」,本欄前、昨兩日才評議道,盡管在「總統」選舉的電視辯論中,馬英九批評蔡英文的「從世界走向中國」策略是錯誤的,應當實行「從中國大陸走向世界」,但在實務上,他卻是從其第二個「總統」任期開始,就已扭轉了其「從中國大陸走向世界」的路線,改為奉行「先親美友日後和大陸」策略,開始「開拓國際活動空間」了;昨日「外交部」就公佈了前日修正通過的《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決定將其派駐無「邦交」國的代表處原先使用的代表、副代表名稱,改稱為「大使」、「公使」,及將辦事處處長改稱為「總領事」。就此,後續的流程也要進行更動:以往代表任命只需要「行政院長」核定,接著在「外交部」宣誓就職即可;但改稱「大使」後,就必須改由「總統」來任命,屆時所有無「邦交」國的代表,都可能要由「總統」來重新任命。當然,由於這些「大使」的駐在國不承認台灣的「國家」地位,再加上雙方沒有外交關係,因而駐在國的國家元首肯定不會接受這些「大使」遞交「國書」,也不承認其「大使」地位。因此,台灣「外交部」此舉,只能是「獨自偷著樂」而已。

為何聲稱要奉行「外交休兵」政策的馬政府,卻要推動這項比李登輝、陳水扁的「務實外交」更具「實質外交」意味的小動作呢?「外交部」發言人夏季昌昨日解釋說,對內而言,修改官銜只是為了簡化、整併現行複雜的職稱問題;對外來說,仍會維持既有的代表稱呼,不可能對「外交」關係產生負面影響。他還表示,這項變革是為了提振駐外人員士氣,因為許多資深外交官長年擔任代表一職,始終沒有「大使」頭銜,因此才做出這樣的決定。

然而,台灣媒體對夏季昌的這番解釋,卻不以為然。《今日新聞網》就指出,「外交部」這項舉措,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的改變,雖然有效提振外交士氣,但在兩岸關係、國際關係還算穩定之際,做出這樣的舉止,很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政治效應,惹起駐在國的不滿,特別是北京方面的反應,甚至造成兩岸關係的丕變。

眾所周知,在蔣介石、蔣經國父子時代,台灣當局堅持「一個中國」和「漢賊不兩立」的政策,,凡是與中國大陸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台灣一概與之「斷交」;凡是大陸加入的國際組織,台灣必退出,不允許在國際社會搞「雙重承認」和「雙重代表」,形成「兩個中國」。李登輝上臺之後,大搞「務實外交」,變「漢賊不兩立」為「漢賊可兩立」,主動發展與無「邦交」國家的實質關係,以求「拓展國際生存空間」,謀求「獨立的國際人格」,最後在國際上造成「雙重承認」的事實,形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局面。

為此,台灣向無「邦交」國家派駐了「代表處」或「辦事處」,以及「經濟文化辦事處」、「臺北代表團」、「文化經濟代表團」、「商務辦事處」、「商務處」「孫逸仙中心」等。為了統籌規範「外交」機構,除了繼續沿用派駐「邦交」國的《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之外,還制定了《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該「規程﹁以「為促進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實質關係,及保護旅居當地國民之權益,得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為宗旨。將其駐在無「邦交」國家的代表機構,「依其任務性質及業務區域,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兩類」。「凡以一國為業務區域者,設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以一國中之某一地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代表處」的首長為「代表」、「副代表」;「辦事處」的首長為「處長」、「副處長」。「代表處代表、「辦事處處長承外交部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在同一國內同時設有代表處及辦事處者,辦事處處長應受駐在國代表之指揮監督。」這種情況,與在「上海公報」發表後,中國尚未與美國建交時,互相派駐的聯絡處及互派的聯絡處主任的情況,有點相似。嚴格來說,並未違反「一個中國」原則。

可以說,儘管李登輝、陳水扁大搞「務實外交」,以「重返聯合國」、「入聯公投」,與「非邦交國」拓展「實質外交」關係,利用「元首外交」增加台灣的國際曝光率,使「台灣問題國際化」等手段,對「兩岸同屬一中」的現狀形成了極大的挑戰,但在其派駐「非邦交國」的機構名稱,及代表人員的稱謂方面,仍然不敢將之「升格」為「實質外交關係」的「大使館」、「總領事館」,及「大使」、「總領事」,只不過是為了簡化及統籌「經濟文化辦事處」、「臺北代表團」、「文化經濟代表團」、「商務辦事處」、「商務處」「孫逸仙中心」等五花八門的稱謂,將之統稱為」代表處」或「辦事處」而已。

但是,聲稱要推動「活路外交」,實行「外交休兵」的馬政府,如今卻做出了連李登輝、陳水扁也只能是敢說不敢做「特殊兩國論」及「一邊一國論」,以「活路外交」來偷渡比「務實外交」更具「兩個中國」意味的「實質外交」,將其派駐「非邦交國」的「代表處」、「辦事處」改稱為「使領館」,「代表」、「處長」改稱為「大使」、「總領事」。

第一步,是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案)》,並由「立法院」於今年一月二十日三讀通過,再由馬英九於今年二月三日公佈,並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行政院」也於二月十六日發布「命令」,定自今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步,則由「外交部」於八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作為「通則」的實施細則。

該《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共十三個條文。從其內容看,可能是將規範派駐「邦交國」的《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和派駐「非邦交國」的《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合併為一個法律。雖然在其第二條「駐外機構的定義」,仍將其在「無邦交國」設置的機構稱為「代表處」或「辦事處」,但卻在其第五條「駐外機構人員編制」中,以「大使館、代表處置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及「總領事館、辦事處置總領事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總領事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來將其駐在「邦交國」及「非邦交國」的「外交代表」相提並論;而在「外交部」制定的《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中,更是乾脆將「代表處」和「辦事處」「升格」為「大使館」和「總領事館」。由此,台灣派駐「非邦交國」的機構和人員,將被與派駐「邦交國」的機構和人員一道,享受「正式外交關係」的政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