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釣衛南馬英九提振「海巡署」威勢

國民黨改選新一屆中常委後,昨日舉行的週三例行中常會,是第十八屆第四任中常會的首次會議。主持會議的馬英九主席除了強調以黨輔政,促進黨政密切結合之外,還邀請「海巡署長」王進旺作題為《海岸巡防工作執行成效及策進作為》的專題報告。馬英九在聽取報告後強調,「海巡署」的權責就是要維護我國漁民安全和保障漁業權益,所以釣魚台海域的護漁行動不能幾年偶爾去一次,而是每年、每月都要去,漁季時更是幾乎每天都要去。從國民黨重返執政以來,「海巡署」有十次與日本公務船對峙的紀錄,顯示「政府」對於釣魚台的主權立場相當堅定。馬英九又表示,近幾年來「政府」大幅提升「海巡署」的戰力,也加強對南沙硬體設施的投入,積極修護南沙機場和碼頭,並將撥款整修太平島機場,確保運輸機能在當地起降。他強調,八月三十一日「國安會」秘書長胡為真前去太平島巡視,特別前往距太平島三點一浬外的中洲礁升旗,這些都是「政府」維護海疆安全和宣示主權的具體作為。

此顯示,馬英九一方面是要為自己的巡視彭佳嶼宣示釣魚島主權活動大力「造勢」,另一方面則是藉此提振「海巡署」的威勢,強化對釣魚島主權宣示及對太平島的實質保衛能力。不管是事前有計劃的「造勢」運動,還是在「保釣」及「衛南」熱潮中的「無心插柳」,經此一役,近期本來已經為香港保釣船補充糧水,及護衛台灣保釣船前往釣魚島海域宣示主權,以及與大陸交通部在廈門、金門附近海域進行「二零一二年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而頗為「吸睛」的「海巡署」,其聲勢必定將會大為提升。

「海巡署」全稱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是台灣地區的海岸及海洋執法及巡防救難專責單位,隸屬於「行政院」。平時負責巡防各港口、沿岸地區、離島、「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區查緝走私貨物和毒品、犯罪逃亡的司法警察,戰時亦可成為後備戰鬥部隊。其性質,有點類似大陸的武警邊防部隊中的海防部隊。

為統一岸海事權,發揮整體海巡功能,台灣地區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納編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財政部」關稅總局的緝私艦隊等海巡任務單位,成為台灣地區海岸巡防的專責機構,使得台灣地區的海巡工作,自此邁向岸海合一專業化新里程,也符合世界潮流的必然趨勢。

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一千六百五十三公里,海域範圍包括內水、「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其中僅內水、「領海」及鄰接區的面積就達十萬零六千八百零四平方公里,且海域和海岸的性質、範圍互異,執行任務的方式、載具及使用器具也有所不同,故而海岸巡防工作依屬性區分為「海域巡防」和「海岸地區巡防」兩大部分。海域巡防是以台灣地區海域為任務範圍,包含「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的巡防工作;海岸地區巡防則以台灣地區的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的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為任務範圍。其職掌,除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境及執行商、漁港安全檢查外,還包含海岸管制區的管制及安全維護、海上交通秩序的管制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海上糾紛處理、漁業資源維護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

實際上,依據《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的規定,「海巡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工作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七、執行事項:(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處理事項;(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前六項為海岸巡防機關的主要任務,第七項各款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分屬各部、會、署主官的相關事項。,

為此,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規定,「海巡署」除署機關外,下設「海岸巡防總局」及「海洋巡防總局」兩個主要業務機構。就勤務分工而言,在海岸部分,由「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岸巡(安檢)大隊規劃岸際巡防勤務,由其中隊執行;在海域部分,則由「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各海巡隊規劃海域巡護勤務,讓其各艦、船、艇執行。於海、岸分別以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及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事項的勤務方式,執行海上巡防、港口安檢及岸際巡邏、守望等法定職掌。在策略上,採取「攔絕於海上,阻截於岸際,查緝於內陸」的層次作為,以發揮綿密的執勤效果。

「海岸巡防總局」的職掌,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出入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關於海岸、目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三、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四、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五、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六、關於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七、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八、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資訊等計劃之擬定、督導、執行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九、關於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劃執行、管制及督導事項。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十一、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十二、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海岸巡防總局」的編制為一萬八千零十三人,下轄四個地區巡防局、八個岸巡總隊及東海、南沙兩個外島指揮部。

「海洋巡防總局」的執掌,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下列事項:一、關於海域犯罪之偵防事項。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事項;(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六、關於船舶、航空器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事項。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海洋巡防總局」的編制為三千人,下轄二十個海巡隊及一個直屬船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