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後大陸台商融資問題分析

台商對於融資的需求調查

大陸在經過一段經濟摸索與發展之後,自2005年起有關投資環境以及台商需求開始發生比較大的變化,其中台商最琅琅上口的就是七缺(缺水、缺電、缺地、缺油、缺人、缺錢、缺料)問題,迄今仍然存在,而台商在大陸遇到的財務管理問題,仍然有待進一步的紓解。由於針對此專項的調查較少,因此本文選擇以臺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在2006年所做,針對161家台商調查統計有關台商在財務管理遇到的問題的調查結果,作為分析依據,因為該項調查的情況至今仍然存在。

台商在財務管理遇到的問題的調查(複選題)

由以上調查顯示,台商在大陸所遇到的財務問題,前三名分別為週轉資金籌措困難、應收帳款倒帳壓力以及自有資金比例過高。至於匯率變動問題,雖然困擾台商,但與台商的融資問題無關,而是其外匯避險操作問題。因此,針對台商借款困難的問題,若干台商乃寄望於ECFA後台資銀行登陸時,可以獲得改善。

大陸台商的融資往來問題

根據建華銀行盧執行長正昕所作調查,台商在大陸的融資往來情況大致如下:

由以上資料顯示,台商在大陸取得融資困難,其原因為早期中資銀行缺乏外,而且負有支持國營企業資金融通的責任,因此沒有多餘的資金供台商週轉,台商到大陸投資只有靠原先的母公司之信用承諾保證,利用香港的金融機構或外商銀行支援其在大陸企業的運作。台商由於沒有台灣的銀行在香港或大陸設點的支持,因此只能選擇以母公司開擔保信用狀以及母公司向台灣的銀行借款的方式,支持大陸企業的資金需求。然而銀行因為受到「錢進中國、債留台灣」流言的影響,也開始對台商台灣母公司的借款資金流向實施控管,因此讓台商的融資問題更加浮現。

其後,因為大陸將各地城市信用社轉型為中小企業商業銀行,開始加強對中小企業銀行的融資業務,但是台商在大陸仍然難以取得融資,其原因主要因為依據大陸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以及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以外銷為主的台商,其三來一補的營運模式,基本上就缺乏土地廠房可資抵押貸款。而且大多數中小企業型的台商,因為稅收的目的,其財務報表的呈現方式甚為分歧,無法有效支撐其應有的財務實力,對於銀行債信的培養不利,因此台商與大陸金融機構的往來,基本上必須透過擔保方式融資。

台商在大陸所能提供的擔保品,基本上為土地使用權以及廠房、機器設備。其融資的名目可能為項目融資,但大部分為短期的營運融資。如以大陸廠房土地的抵押貸款,其牽涉問題為土地使用權是否可用來抵押,要看當初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是否繳土地出讓金取得,還是承租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及靠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台商最多見的融資障礙是因為土地不是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讓取得而來,有些是承租廠房生產,也有些是中方合資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作價投資後其土地使用權當然歸合資公司所有,但是合資公司如要拿此土地使用權向銀行融資時,銀行發現是行政劃撥而來則無法抵押融資。因此如果是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方合資者以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要用其來融資,必須先依照出讓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繳出讓金,才能辦理抵押。

此外,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2-37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以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因此合資企業承接中方以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又在其地上建廠房,因為土地使用權並非出讓取得無法辦理抵押,因此在該地上興建的廠房亦無法單獨辦理抵押。是以台商自無法以其土地使用權以及廠房作為抵押品向中資銀行辦理融資擔保。

至於境外的外資銀行以及大陸上的外資銀行,也因為台商土地使用權的不完整,以及如果承接台商提供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品,縱然其係以出讓取得可以辦理抵押,但是因為如果借款到期不還時,不易處分擔保品,故不願承受房地產作為抵押。因此台商在大陸以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上的合法廠房,在實務上仍只有抵押給中資銀行一途,這也是台商無法活用其不動產的主因。

但是在實務上也有變通作法,台商將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物設定抵押給中資銀行,再由中資銀行開立保證函給外資銀行或台資銀行的第三地分行,將額度撥轉到香港或境外使用。因此台商在大陸融資的主要問題是債信問題以及擔保放款的土地廠房擔保品問題,而在大陸的銀行所願意承作的業務,也是主要以房地產擔保的融資業務,因此融資範圍極為有限。

ECFA給台資銀行的機會

在2010年6月29日第五次江陳會所簽訂的ECFA,已經原則上放寬了銀行業在大陸投資設點以及經營業務的門檻,其要點如下:

1. 設獨資子行或分行的條件放寬:依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要在大陸設辦事處2年,縮短為1年,即可在大陸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

2. 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放寬:原規定要在提出申請前在大陸境內開業3年以上;且2年連續獲利才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放寬為在大陸開業1年獲利即可承作台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在大陸開業2年有1年獲利, 即可在大陸經營人民幣業務。同理,陸資銀行來台設辦事處1年後就可升格為分行,同時可以辦理新台幣業務。

3. 當然,如果台資銀行選擇在沿海及大都市以外地區設立子行或分行,則在大陸的權宜運作下,不無可能可以取得較寬鬆的准入條件與期限。

於台商取得融資仍以依賴台灣母公司為主,台灣銀行業對於中小型企業的貸款具有相當經驗。而相對的,大陸銀行業因規模較大,在成本考量下,往往較偏愛中大型客戶。因此,相對忽略中小型企業客戶的經營。這可能將是台灣銀行業未來登陸的利基所在。因此,台資銀行的大陸設點營運,顯然對於台商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台商帶來無限的憧憬,希望因此獲得融資問題的根本解決。

此外,由於兩岸的分工趨勢,兩岸間的貿易融資、匯款相當頻繁,如果台商在台灣及大陸能透過同一家台資銀行的體系操作,在費用與時間上均較為節省。因此,台資銀行登陸後,對於貿易金融 (trade financing) 的部分,可為台商帶來便利。對銀行業者來說,現在的情況多半是總行貸放一筆放款給台商,後續的常態業務都無法承做,利潤既少,風險又高。如果未來台資銀行在大陸可以承做例行工作,如匯款、貿易融資等自償性業務,不僅利潤較高,也可掌握台商動態,對台商而言,也可增加多樣的金融服務,以滿足其營運上的需求。

台資銀行在大陸設點後台商的融資問題

目前以大陸台商發展面臨轉型期以及機器設備的更換潮而言,台資銀行可以提供台商比較實際需要的金融產品,大要如下:

(一)資本帳運作的協助

對於要增資擴展或者轉移陣地以及新進投資的台商而言,投資總額與註冊資金的規劃甚為重要,台商可以利用投註差作為舉借外債的籌畫,此部分外債牽涉台商的兩岸資金運作,台資銀行有比較成熟的運作經驗,因此可以作為台資銀行的利基。

(二)土地廠房抵押融資

台商在大陸擁有廣大的土地與廠房,可以提供擔保融資,因此台資銀行如果能夠承作以大陸台商土地廠房為擔保的融資業務,將有助於紓解台商以往貸款的難題。然而如果台商未以出讓方式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台資銀行仍然擔心土地廠房的估價以及往後法拍求償的程序運作問題,而不願意提供此項不動產抵押貸款,則台商最主要的融資問題將仍然存在。

(三)機器設備的資本融資租賃業務

由於台商的機器設備經過多年來使用已經老舊,有待汰換,因此對於機器設備的融資需求應屬存在。台資銀行作人民幣拼不過大陸本地銀行,可做台商買賣或進口機器設備的資本租賃業務,不僅利差大,且因為台商工廠在大陸,以前臺灣的銀行不能監管,無法作機器設備融資,在兩岸金融MOU後可以就近監管,目前台商正值更換機器設備投資期,迫切需要融資,大陸銀行一般嫌麻煩不作機器設備融資,正好是台資銀行的機會。

(四)台商產品內銷的應收帳保全業務

大陸台商從事內銷的最大困擾,就是應收帳的呆帳問題以及三角債問題。因此多以預收現金再發貨方式保全,影響業務的大幅擴展。如果能夠針對大陸內銷的應收帳保全問題,深入研究一套防範風險的機制,提供台商保全工具,例如應收帳的收購(factoring 或forfeiting)等,或為台商開遠期支票或承兌匯票,以協助台商做內銷生意,則對台商拓展內銷的幫助甚大。

(五)台商的營運融資

台商在大陸很難拿到貸款,而且台商取得的信貸一般為期1年,到期要還清後3天再辦續貸手續,造成台商需要對外以短期高利息方式做過橋融資,增加融資利息成本,台資銀行如能採行台灣的到期換單作法,相信對中小企業的營運融資非常有幫助,對於營運融資業務的發展也有所助益。

(六)外匯業務

台資銀行的另一機會為可做台商貨品開狀業務及外匯結算業務,尤其大陸銀行開狀要先付40-50%款項,對於開狀企業的負擔太重,台灣銀行業則只要付10%就可開狀,比大陸銀行有競爭力,因此台資銀行也可研究發展此外匯業務。

結論

台資銀行前進大陸設點營運,對台商而言可謂多了一個融資渠道,因為台資銀行可能比較瞭解台商,但是對於台商的債信,則並不因為台資銀行設點就可以提升台商的債信。台商除非經由其台灣母公司的債信連動,其在大陸如欲與台資銀行往來,仍然要面對融資擔保問題,其中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物的抵押問題,仍然必須浮出檯面。因此對於基本的抵押貸款需求,其存在問題可能一時尚難以解決。但是因為台資銀行可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