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兩法規議畢 存戶補償上限五十萬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存款保障基金》和《存款保障制度的補償限額》的行政法規草案。存款保障基金每家參加機構每名存款人的補償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五十萬元。

政府於本年七月九日公布《存款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定了銀行存款保障及補償制度,以維持公眾對本澳銀行及金融體系的信心。該法律第二條規定,設立存款保障基金,其組織、管理和運作及存款的補償金額上限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政府因而制定了《存款保障基金》行政法規草案和《存款保障制度的補償限額》行政法規草案,草案與《存款保障制度》同日生效。

存款保障基金為一由金融管理局提供行政及技術輔助的、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受行政長官監督。存款保障基金設有行政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由金管局行政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當然兼任,由金管局行政委員會主席擔任主席。

監察委員會負責跟進存保基金的運作、會計審核及跟進預算的執行。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金管局監察委員會主席及財政局一名代表。

諮詢委員會由存款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存款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澳門銀行公會主席及公會兩名代表組成。

存款保障制度的補償限額,存款保障基金中每家參加機構每名存款人的補償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