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正確處理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的關係 宜正確處理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的關係

在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諮詢工作結束後,特區政府決定接受部份新聞工作者團體和人士的建議,刪去《出版法》中有關「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的內容。這當然是為了及早完成「兩法」修改工作的權宜之計,即使是有「過猶不及」、「矯枉過正」之嫌,但也無可厚非,屬於「雖不滿意,但可接受」。

這是因為,也有部份新聞工作者團體和人士認為,雖然確實是不應由政府來主導成立並掌控「出版委員會」,更不應由特首來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但總不能因為強調「新聞自由」,就走向社會責任論的反面,放棄新聞自律,無視新聞道德,對某些濫用新聞自由的行為也放任自流,變成「新聞自流」。因此,組織非官方的新聞自律組織仍是有必要的;由業界自行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也是可行的。實際上,其他的一些國家和地區,都有類似的做法,包括去年本澳新聞界前往考察的盧森堡等高度奉行新聞自由政策的國家。

有某學者擔心,若業界成立自律機構,新聞管理將更傾向官方,甚至內地箝制新聞自由的模式更影響本澳業界。外國成立自律機構是因為社會已出現濫用新聞自由的情況,但澳門的新聞自由不單沒有被濫用,反而被限制,因而沒有需要成立這類機構。他更擔心,一些親政府的新聞界人士或團體,將會推動成立危害新聞自由的自律機構。

在這裡,有一個似是而非的論點,就是要實踐新聞自由,就不能傾向官方。這種說法表明上看符合媒體必須監督政府的理論,但卻錯誤地把媒體與政府的關係視為對立的關係。實際上,我們主張運用新聞自由來監督政府施政,並非是為了與政府搞對立,而且為了促進政府的施政更為符合民眾的利益,更為符合法治的要求,這個期望值同樣也符合新聞工作者的本身利益。既然如此,在政府管理人員與媒體工作者都是「澳人」,共同參與「治澳」這個大前提之下,執行監督政府職能的媒體,其實與政府都是站在同一陣線上的,都是為了踐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事業,為實現澳門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共同努力,因而媒體對政府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算是合作的關係,而不是對立的關係。即使是監督得再嚴厲,也不是為了要與政府對抗,而是按照新聞工作者心目中的正確方向施政。

至於「澳門的新聞自由不單沒有被濫用,反而被限制」之說,則不知從何說起。首先,現在媒體內部出於對社會責任論和新聞道德的追求,有所自律,並不能與「被限制」劃上等號。其次,澳門並非沒有出現過新聞自由被濫用,或是違背你新聞道德的情況。實際上,過去就曾發生過,有個別的新聞工作者利用某些商號或個人涉及負面狀況,就以索要「掩口費」的手段予以要脅,作為「不公開曝光」的交易條件。也曾在報導風格上,發生未經任何技術處理就刊登某被害少女何露姬被撕票裸相的事件,對受害者造成了第二次傷害。而幾乎是在同一時間,台灣地區發生了「白曉燕案」,某些媒體為了「搶獨家新聞」,而不惜踐踏新聞倫理,除了是在人質未獲安全之時就發佈新聞,置人質安危於不顧之外,還刊登被害人裸露照片,甚至是白曉燕慘遭淩虐的裸露屍體照片。有媒體在採訪新聞時,跟隨家屬繳交贖款,打草驚蛇而使歹徒逃脫。種種行為都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不滿和公憤,新聞評議團體也發表聲明予以遣責。在輿論壓力下,涉事媒體都不得不大篇幅地刊登道歉聲明。這其中的未經技術處理就刊登白曉燕慘遭淩虐的裸露屍體一節,與未經技術處理就刊登何露姬被撕票裸相的情況,又有什麼不同?都是濫用新聞自由,罔顧新聞道德,踐踏新聞自律的行為。

正因為是新聞自由有時會被自覺或不自覺地濫用,造成社會惡果,因而號稱新聞自由度最高的西方國家和地區,都設有新聞自律機構,並由其訂立了新聞道德標準規範。就以我國台灣地區為例,其所設立的新聞自律組織「中華民國新聞評論委員會」,在某些媒體在處理「白曉燕案」違背新聞倫理時,就充分發揮了新聞自律的作用,對相關新聞予以嚴厲譴責,並促使其向社會公眾道歉。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新聞自由,推行新聞自律工作,提高新聞道德標準,促進新聞事業之健全發展」,並將之定位為台灣地區的全島性新聞媒體自律組織。該會由「中華民國新聞編輯人協會」、「中華民國新聞通訊事業協會」、「中華民國廣播通訊事業協會」、「中國民國電視學會」、「台灣省報紙事業協會」、「臺北市報業公會」、「高雄市報紙事業協會」及「臺北市新聞記者公會」等八個新聞團體所組成,其評議範圍涉及台、澎、金、馬各地的報紙、通訊社、電播電台及電視台的新聞報導、評論、節目和廣告等。「新聞評議委員會」協聘島內新聞界先進、新聞學者、法律專家和社會賢達擔任委員,為榮譽職,共計十一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繼續聘任。另外,各委員中再選一人為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

「新聞評議會」的主要任務,是受理新聞、評論、節目及廣告所涉及的當事人的陳述,或社會各方人士的檢舉違反新聞道德者,提送委員會討論,並經必要的調查、聽證程序。此外就有關提高新聞道德標準的問題做專題研究或座談研討。該會審議及裁定案件,是以《中國新聞記者信條》、《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中華民國無線電廣播道德規範》及《中華民國電視道德規範》為依據。「新聞評議委員會」的服務及活動甚廣且頻仍,包括:受理陳述、檢舉的案件;統計媒體失誤的事實予以公佈;籌辦媒體評論活動,出版相關評論、統計及研究報告等。

由「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發佈的《「中華民國」報業系統規範》規定,在「新聞報導」方面,一、應以確實、客觀、公正為第一要義。在未明真相前,暫緩報導。不誇大渲染,不歪曲、扣壓新聞。新聞中不加入個人意見。二、新聞報導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危害社會秩序,誹謗個人名譽,傷害私人權益。三、除非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得報導個人私生活。四、檢舉、揭發或攻訐私人或團體之新聞應先查證屬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並應遵守平衡報導之原則。五、新聞報導錯誤,應即更正;如誹謗名譽,則應提供同等地位及充分篇幅,給予對方申述及答辯之機會。六、拒絕接受賄賂或企圖影響新聞報導之任何報酬。七、新聞報導應守誠信、莊重之原則。不輕浮刻薄。八、標題必須與內容一致,不得誇大或失真。九、新聞來源應守秘密,為記者之權利。「請勿發表」或「暫緩發表」之新聞,應守協議。

參考此一模式,澳門的新聞自律組織可由新聞從業員的代表、新聞學者、法律界人士及有公信力的社會知名人士出任,並由幾個主要的新聞團體協商產生。而其經費,則由澳門基金會提供,辦事機構採用自治模式,並由該委員會擬定《新聞從業員道德規範》,該會按此道德規範來作為評審案件的標準。這樣,就既可消除「官方主導及控制」的疑慮,又可避免「裁判兼球員」、「自己監查自己」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