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事件程序道德均或有瑕疵應徹查 桃花崗事件程序道德均或有瑕疵應徹查

曾記否?曾「桃花崗事件」爆發之後,關翠杏、吳國昌等議員都在質疑:向初級法院入稟申請「和平佔領」的某地產發展商,究竟是如何能懷有天大的本領,可以得知「桃花崗」的地籍資料,而籍此進行相關的法律訟訴的。而本欄也曾議評,估計向法院提出「和平佔有」的原發展商是深諳法律之人,或是有法律「師爺」為其出謀獻策。本欄還分析認為,此案雖然就案情本身而言,由於上訴期已過而定讞,已是不可翻案,但小販們還有「司法救濟」一途,就是發展商是否以不實文件向法院提出「和平佔有」的申請。倘經檢察院偵查,發現有詐,就可除了是依法控訴其「妨害實現公正罪」之外,還可順帶出要求撤銷初級法院的裁決。此情況,有點類似特區政府宣佈撤銷對「華置」所持有機場對面五幅土地的批給一樣,因為五幅土地是以不法手段獲得批給,該批給也就無效,連帶因該批給而加批,但卻是經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另七幅土地也順帶無效,因為其「基礎」已毀,「上層建築物」也就隨之崩坍。同樣道理,如果某發展商向法院出示的文件是偽造不實的,其以不法手段獲得的「和平佔有」裁決,也就是無效的了。另外,有人提出「程序缺失」問題,亦即在初級法院審理該案過程中,未有傳喚小販等利益攸關者出庭作證,及在作出判決後的上訴期內,沒有知會利益攸關者,使其喪失上訴權利,是否也可提出特別上訴?也是應由終審法院作出權威的司法說明,以免引致市民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影響司法機關的形象和聲譽。

其實,對此問題,許多網友都也發出強烈的質疑。因此,他們發動「人肉搜查」,居然查出了原發展商(以下以「A君」稱之)與土地工務運輸局某位原廳長(以下以「B君」稱之),具有直系血緣親屬關係。而這位「B君」在「歐文龍事件」中的某宗案情中,曾經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雖然是證人,但也涉事甚深,協助歐文龍完成了一項「錢權分易」、「官商勾結」的「交易」,那就是在他獲升任為某廳廳長的翌日,即對「PO5後加三層」的申請向上級作可行性建議。而在去年十二月,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通告」,指稱「B君」涉嫌違反公共行政紀律,因而在經過一連串的紀律程序之後,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對其科以停職六個月的紀律處分。但就不知此案是否就是上述的協助歐文龍受賄的案件,抑或是其他的什麼違反公共行政人員的紀律的案件。反正,既然如此,「B君」的公共行政道德是有瑕疵的,因而也不排除在其涉嫌與「桃花崗事件」有某種關聯。

當然,網友的「人肉搜查」,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尚只能算是懷疑;而且「A君」與「B君」是否具有「父子關係」,也有待相關權威機關查清。但為了維護澳門特區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形象,確是有責任組織專門班子,對此事進行認真而徹底的調查。倘是確有其事,或雖有其事但與網民所指有所出入,就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適當的處分,甚至還應參照對「歐案」批出土地的處置模式,鑑於「A君」獲判對「桃花崗」土地「和平佔有」的方式,含有法律和行政道德的瑕疵,在啟動特殊司法程序予以重審,證實是屬於「不規則」的,就應宣佈此宗民事訟訴案的判決無效,「A君」對「桃花崗」的「和平佔有」也隨之失效。下一步,就是重啟「和平佔有」庭審,讓已在「桃花崗」營業了近半個世紀的小販們,也參與訴訟。實際上,據說小販們是在「一二‧三事件」後,澳門處於「無政府狀態」時,由「推車仔」經營方式轉而「佔有桃花崗」進行固定營業的。而在此時,「A君」可能還未來澳門定居。

倘有確有網民們所指之上述情事,除了法院應當進行重審之後,廉政公署也應執行《廉政公署組織法》所賦予的職權,進行偵查,在整個事件中,「B君」是否有濫用其據位的職權,私下向「A君」透露「桃花崗」的地籍狀況,並以其所掌握的法律和公共行政專業知識,「教路」予「A君」向初級法院入稟申請「和平佔有」,甚至還「教路」在為期五年的「上訴期」內,不動聲息,以免「打草驚蛇」,驚動小販們提出上訴。倘是有此情事,就有可能觸犯相關法律,至少是公共行政方面的相關規定。

實際上,就有網民指出,過去數十年,澳門都有一班人專門利用這種手法取得土地,但必須要有神通廣大的本事,首先要掌握土地的業權情況,過百年的土地如何知道其業權情況呢?唯一辦法就是翻閱土地名冊,這本名冊「桃花崗」商戶一定無權翻閱,民政總署也未必有權查閱。

但倘廉政公署介入偵查,可能將會遇到一個新的棘手問題。因為據網友們翻查初級法院的審判資料,當時主審並宣判「和平佔有」案件的初級法院法官,現在是廉政公署的負責人。因此,必須進行迴避。這並非是說這位法官在承審該案件的過程中有徇私情況,而是倘若介入偵查,就將會變成「球員兼裁判」,恐會影響偵查的公正性。

越是議論「桃花崗事件」,就發現「桃花崗事件」牽連得越廣越複雜。區錦新議員日前質疑,按照現行法律,在法院開審該「和平佔有」案,而當法院找不到利害關係人時,有關利害關係人就會由檢察院作為代表,而在判決過程中檢察院又有否核實該地段是否有人正在使用,而在地段上擺賣的小販又是向誰租用土地等,倘沒有進行相關工作,則會令人覺得司法程序和判決草率,質疑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在該案的司法程序過程中,檢察院也有其疏忽之處。

因此,在處理「桃花崗事件」過程中,行政機關尤其是其中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司法機關中的初級法院以及檢察院,還有廉政公署,都應該秉公辦事,正視自己曾倘有的疏漏,主動修補自己當年的漏洞,以彰顯社會正義和公義,並強化澳門特區的法治形像。這當中,由於受司法程序的束限,廉政公署更應承擔起主要角色作用。

可能會有人擔心,查下去將會對澳門特區的形象做成負面影響。其實並不。其一,反而凸顯了澳門特區堅持正義,勇於修正錯誤,得分更高。其二、倘是「桃花崗事件」真有問題的話,那也是將「賬」算在歐文龍的身上,因為發生該案時,歐文龍正在臺上,並指令其下屬包括「B君」協助其錢權交易的行為。「上樑不正下樑歪」,歐文龍既然是可以大膽妄為,並指使其下屬協助其貪賄行為,那麼,「近墨者黑」,其未能真正樹立公共行政道德的下屬,就必然會受到污染、腐蝕,仿效自己的上司,大有大貪,小有小貪。而這些事情,與現任特首和歐文龍的接任者完全無關,徹查起來也就不會傷害到他們,反而是襯托出他們的「心底無私天地寬」,光明磊落。

實際上,現時特首崔世安對於行政違法的事情,是毫不留情的。從決定涉及歐文龍弊案的土地批給無效,到其他的一些行政案件包括筷子基「天價地」的後續處理等,還有收回路氹的霸地,雖然都涉及到本地權貴利益,但卻不講情面。既然如此,也應在「桃花崗事件」上,當機立斷,下令進行調查。這就更能凸顯大公無私,並以此為契機向公務員進行公共行政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