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謝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訴求均有退縮跡象?

馬英九在「雙十講話」中,及謝長廷在「登陸」與身兼中共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秘書長的國務委員戴秉國會面時,都有談及到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問題。由此顯見,在台灣地區,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無論是否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政黨,都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懷有強烈的企望。

不過,從馬英九、謝長廷兩人的談話內容看,藍綠兩黨對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訴求,都有所「退後」。其中,作為既是為台灣地區的領導人,又是執政黨的主席的馬英九,在「雙十講話」中指出,今年九月在俄國海參崴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領袖會議中,「中華民國」領袖代表連戰與中國大陸領導人胡錦濤會面時,表達台灣民眾對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的期待,也獲對方正面回應,政府對此表示肯定。然而,他所引述連戰與胡錦濤的對話是「留有一手」的。實際上,連戰當日與胡錦濤會面後的記者會上透露,他在「胡連會」中提出,台灣在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後,積極爭取參與攸關兩岸及國際民眾飛安的「國際民航組織」(ICAO),胡錦濤代表大陸方面做出善意回應,表示同意根據「ICAO」章程,認真考慮台灣參與「ICAO」的方式。連戰還形容,這是大陸首次對此議題做出明確的善意回應,揭示兩岸新契機的開始,「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大門打開了」。而馬英九在「雙十講話」的「參與國際組織活動」部分,卻隻字不提台灣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訴求。但在過去,馬英九本人是把參加「國際民航組織」和「世界氣象組織」、「國際勞工組織」作為主要標的的,還在聯合國年度大會開幕之時,在《紐約時報》刊登全版廣告。

謝長廷的「登陸」未獲民進黨授權,因而只能是代表他個人,至多是代表他的派系。他在事前未有預料的情況下,獲得與戴秉國會面的機會時,當得悉戴秉國的主要職務是分管外交事務的國務委員,及中共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之後,也就「急中生智」地提出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訴求:在國際上有些不涉及主權、不同性質的領域,比如非政府間組織、公益、娛樂等方面的國際組織,大陸應該給台灣「更大的活動空間」。這個訴求,與民進黨以往有關「參與聯合國及國際組織」的目標,尤其是陳水扁曾經發動的「入聯公投」,及民進黨《正常國家決議文》中「應以『台灣』的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的訴求相比,真有天淵之別。因此,遭到了姚嘉文等人的批評,為此姚嘉文還強烈反對他出任民進黨「中國事務委員會」主委。

謝長廷在戴秉國面前提出的訴求如此地「卑微」,究竟是為了避免因小失大,搞「砸」自己日後的「民共交流平臺總代表」的強烈企圖,還是出自於自己對「憲法一中」或「憲法共識」的認知,在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議題上,向北京高層「表白心跡」?難以揣測。不過,他雖然是民進黨中常委,但並沒有受到黨中央及黨主席的授權,與北京「交涉」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問題,因而它也就無須堅持民進黨在此議題上的立場原則,這倒是有最大可能。

但為何連馬英九也「縮沙」了呢?看來,是有相關研究人員提出,台灣要參加「國際民航組織」,並不現實。因為相對於「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民航組織」的組織章程對其會員資格有著極為嚴格的限制,不是聯合國會議的台灣當局,根本上是拿不到「世界民航組織」的「入場券」。

對此,本欄也曾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分析認為,台灣要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有較大的難度。實際上,根據一九四四年《芝加哥公約》(《國際民航公約》)建立的國際民航組織(ICAO),其會員資格在《芝加哥公約》中就有嚴格的規定:其一是聯合國成員國,與聯合國有聯繫的國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保持中立的國家。該類國家只要將對《芝加哥公約》的批准書交存美國之日起三十日後,即可成為會員國(第九十二條)。其二是非上述各國,需經「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五分之四的票數通過並在大會可能規定的各種條件下」始可加入(第九十三條)。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與聯合國訂立的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協議,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國際民航大會」決定增加「第九十三分條」。該分條規定,凡聯合國大會已建議將某國政府排除出聯合國機構時,或者被開除出聯合國時,該國即自動喪失其「國際民航組織」會員國資格;但如該國後來又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獲得聯合國大會批准後,得重新加入「國際民航組織」;同樣,如聯合國暫停一國的聯合國會員權利時,依聯合國要求,「國際民航組織」亦暫停其權利。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後,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國際民航組織」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根據上述規定,台灣即喪失在「國際民航組織」的會員資格。由此,台灣要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是根本不可能的。

就是在九月海參威「胡連會」談到台灣參加「國際民航組織」事宜後,本欄還是分析認為,「國際民航組織」是聯合國的十七個專門機構之一,也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根據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的精神,並非是聯合國成員的台灣當局,是根本不可能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正式成員的。但另一方面,由於「國際民航組織」的政治敏感度較低,而且它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協調世界各國政府在民航領域內的各種經濟、法律事務,規範國際民航的航路、航站和航行設備建設,制定航空技術國際標準。「國際民航組織」的其中一項功能,是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這是人的最主要基本人權。而與台灣建立對飛國際航線關係的國家大多是台灣的「非邦外國」,因而也可就此而提出非聯合國會員也應可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以共同保障民航乘客安全的訴求。

實際上,如同《世界衛生組織章程》那樣,《國際民航組織章程》也為台灣以非主權政治實體作為「觀察員」出席大會,預留了空間。而按《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程序規則》規定,「觀察員」的定義是:「代表一未於理事會佔有席位之締約國、一非締約國、一國際組織或其他實體之個人,經其國家或組織指定並授權參與理事會一項或多項會議,對動議或修正案不具投票、提案、或附議之權利,並符合理事會所定之其他此類條件,持有其被任命之憑證文書者。」其中的「其他實體」,就可為台灣以「中華臺北民航局」的名義作為「觀察員」出席「國際民航大會」,提供了可行性。

但據上述規定,「觀察員」在出席「國際民航大會」之前,必須獲得國家的指定並授權,並「必須將經合法簽署並載明其法定資格及能力之授權文件存放於秘書長處」,因此,是必須得到北京的同意的。當然,為了避免民進黨藉機搗亂,可以考慮採用「世衛模式」,兩岸秘密談妥後,由「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向台灣「交通部」民航局發出邀請函。

由此看來,馬英九與謝長廷在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議題上,還是較為實事求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