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不能再拖 設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不能再拖

澳門特區政府及屬下的相關職能部門在處置善豐花園結構意外特發事件的過程中,有較大的進步。特區政府尚未進行「總動員」之前,工務局、社工局、警察局、消防局等相關部分就已迅速地奔赴現場,各就各位,執行各自的職能任務,做自己應做的工作,包括加固裂柱防止進一步惡化,疏散住戶並臨時安置,提供食物飲水,為災戶進行登記等,可以說是在立體交叉作業中有條不紊,在執行不同職能任務之間協調配合,在隨時有危險中臨危不懼。因而這幾天就連平時也較為「挑剔」的政治人物及團體,也多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予以正面肯定。

其中的一個環節,更引人注意,那就是在各部門頻密發出最新消息,以「安民告示」之下,當有人發放有關善豐花園的不實信息和偽造相片時,特區政府當即透過流動電信服務營運商,向全澳所有手機用戶發放短訊作出澄清,並呼籲市民勿輕信流言,從而安定了人心。實際上,這種以手機短訊方式遏止謠言,穩定人心的做法,在內地頗有成效。最近的一次,就是今年九月初湛江「大暴雨要引發大地震」的謠言在受災嚴重的鄉村四處流傳,引起當地群眾恐慌時,廣東省氣象局及湛江市地震局、湛江市氣象局及時通過氣象短信平臺發佈闢謠資訊,迅速穩定了災區民心。在短短的三個多小時內,二百八十萬條免費提醒短信順利下發,顯示了手機氣象短信應急服務平臺在災害天氣資訊服務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據介紹,廣東省已多次利用手機氣象短信應急服務平臺發佈颱風預警等災害提示資訊,,為抗洪搶險贏得了時效。如果澳門特區政府教青局也能夠在惡劣天氣包括台風、暴雨時,以手機短訊方式通知學生是否需要返學,那就更能充分發揮短訊的公共行政管理作用。

在這次處置善豐花園事件中,特首崔世安高度重視,在召集了跨範疇應急會議並作出決策之後,當即到現場考察。在聽取匯報瞭解到資訊的基礎上再加上自己實地考察所掌握的情況,在現場作出的決策更為明確有力,進一步強調首要工作是保障住戶及公眾安全,然後才是釐清責任,分清緩急輕重。

但也正是如此,暴露了澳門特區在應對突發公共危機事件問題上的不足之處,那就是至今尚未建立「中央級」的公共危機處理統籌機制。——現有的統籌及指揮災害時的民防工作的民防中心,層級較低,只是由警察總局局長擔任聯合行動總指揮,其工作重點也只是重點於颱風等方面的救援,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已成為威脅地區安全的潛伏隱憂,單憑一個民防中心, 已顯得很不足夠。實際上,今次參與處置善豐花園事件的一些「擔綱」部門,如工務局、社工局、衛生局等,都已超出了保安的範疇。而以往澳門發生的社會突發事件,也有一些是超出保安範疇的。如在處置「搶購生鹽」事件中,參與處置並作為主導角色的,是經濟局及消費者委員會,還有民政總署等,這與保安範疇「八桿子也打不到一塊」。另外,在多次與旅遊有關的突發事件中,包括內地旅遊團在澳門的衝突,澳門居民在外旅遊遇到當地突發事件,還有「非凡航空」事件等,雖然有些與保安範疇有關係,如在旅客衝突現場維持秩序等;但處置危機的主題,卻是非保安範畤的旅遊局及旅遊危機辦公室,或民航局等,還包括請求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出面將在外旅客平安接回澳門。

還有一個極為特殊的情況必須注意,那就是日後倘發生如《澳門駐軍法》第三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規定時,必須要有一個相應層級的機制與澳門駐軍聯絡。而作為「民防中心」的警察總局,其「層級」是無權與駐軍聯絡的,應由特首及由其直接指揮的突發事件應急機構進行。實際上,根據《澳門駐軍法》規定的精神,維持澳門特區的社會治安及救助災害,是澳門特區的地方事務,不屬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不是澳門駐軍的職責,駐軍不得幹預。這與內地「災情就是命令」,在緊急情況下,軍隊可以邊行動邊報告,甚至先行動後報告,「哪裡有災情哪裡就有解放軍」的情況不同。但當特區政府按照《澳門駐軍法》第三條的規定,在必要時向中央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及救助災害,並經中央政府批准後,澳門駐軍根據中央軍委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及救助災害任務時,就必須在澳門特區政府總的安排之下進行。部隊具體承擔何種任務,應由澳門駐軍與澳門特區政府根據部隊和當時的社情、災情的具體情況共同商定。執行協助任務的部隊必須由澳門駐軍最高指揮官或獲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包括對兵力的調動、任務分工、相互協調、物質保障等。澳門特區政府不得直接指揮執行協助任務的部隊,如在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部隊的任務作出調整,必須通過負責指揮的軍官付諸實施。

這項職能,也絕非警察總局能夠「揹」得起,應由行政長官「親力親為」。僅僅是就此而言,就已凸顯了建立一個比「民防中心」更高層次的緊急應變管理組織系統機制的必要性,以便於與獲得中央政府批准執行協助澳門特區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任務的澳門駐軍進行聯絡協調。更重要的是,以利於在突發事故應急中協調各方,提供應急對策,處理應急後的支持及其他管理職責,保證整個應急救援行動有條不紊地進行,減少事故救援不及時或救援組織工作秩序紊亂而造成的人員意外傷亡和財產損失。

因此,成立特區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並為此而立法,也就成為當務之急。本欄過去曾提出過這方面的建議,也得到正面的回應,但一直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尚未見特區政府尤其是法務行政部門公佈相關的設想。

實際上,澳門特區目前的狀況,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說明》所闡述的「關於制定本法的必要性」中所指的情況十分相似:「目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靈敏的應對體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夠充分、有力。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制度、機制不夠完善,導致一些突發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預防,有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未能及時得到控制。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公眾的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有待提高。」因此,曹康泰在同一個「說明」的論述,除了其中有關國家層級及內地社會主義體制部分內容之外,其餘部分內容也是值得澳門特區政府參考的:「為了提高社會各方面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控制、減輕或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制定一部包括規範了「應對體制和應急機關」在內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律,就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