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樞突發事件應對機制有其必要性

危機管理不但是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能,更是國家及地區安全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危機狀態下的政府危機管理體系建設,提高政府對危機事件的應急應變及控制能力,也就成為考驗特區政府施政能力的一個重要課題。因此,不斷提高特區政府的應急應變能力,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在中央政府將保持澳門特區的長期穩定繁榮作為治國理政的新課題之下,我們大力建設特區的應對突發公共危機事件的機制,提高政府的應急應變能力,在遇到突發狀態時也能維護特區的社會穩定,人心安定,就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隨著博彩業繼續「一枝獨秀」地發展,直接或間接對中小企業構成生存壓力,並進而進一步拉大收入差距;也隨著澳門已進入社會結構的全面變動時期,利益和權力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分配、轉移,政治或民生的訴求呈現多元化發展,社會團體也發生了多樣化的變化,在各種內外因素的交疊發酵之下,產生了許多新的社會矛盾,形成了諸多的不穩定因素,存在形成不同危機的可能。與此同時,金融危機、經濟秩序亟待調整,人們的心態極易失衡。再加上類似善豐花園等之類的社會危機層出不窮,單憑一個由警察總局統籌的「民防中心」,已不足以應對這些有可能會更趨複雜,涉及面更廣的公共危機事件。因此,

成立一個由行政長官親自掛帥,跨範疇的中樞突發公共危機應對機制,就應擺在特區政府的案頭之上。

在這方面,美國的社會危機管理機制,就值得借鑑。美國的社會危機管理機制/應急管理體系,是構築在整體治理能力的基礎上,通過法制化的手段,將完備的危機應對計劃、高效的核心協調機制、全面的危機應對網絡和成熟的應對能力,包容在體系之中。其中,何時啟動甚麼程度的應急計劃,眾議院、參議院對總統如何授權,決策機制如何形成,部門之間如何協調,都有章可循。在此基礎上,應急行動也井然有序,權責分明: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總體的局勢分析和部門協調;總統在議會的授權後具有軍事和經濟上的決策權;聯邦調查局牽頭負責調查解決危機;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主要負責救援等危機事後處理;國防部等聯邦政府部門負責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和專門性的行動。政府按危機發生的不同領域將危機反應劃分為十二個領域。這些領域包括:交通、通信、公共設施及工程、消防、信息和規劃、公眾救護、資源支持、衛生和醫療服務、城市搜尋和救援、危險物品、食品、能源等。每一個領域中指派一個領導機構負責管理該領域的危機反應,各個機構各司其職。

如果說,美國的危機管理機制是屬於「國家級」的,不大適用於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澳門特區的話,那麼,我國台灣地區臺北市的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則對澳門特區具有很高的可參考性。馬英九在出任臺北市長時制定的《臺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機制》文件就規定,臺北市的緊急事件處理機制,應有「防災會報」、「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緊急應變小組」、「前進指揮所」、「緊急事件處理小組」之設。並規定了緊急事件之認定和處理的標準和程序,以及各種災害、事件的緊急通報、處理的作業流程,還確定了「重現平時橫向、縱向聯繫,發揮整體緊急應變能力」的總方針。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其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及由國務院規定。」第八條則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關,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有關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這就是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形式上屬於政府處理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按此精神,澳門特區政府也應是澳門特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並應由行政長官親自掛帥,統率有特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中樞性應急指揮機構。由於澳門特區實施「一國兩制」,這個應急機構不可能像內地那樣,邀請澳門駐軍參與其活動,但特區政府可根據需要,執行《澳門駐軍法》的相關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而經中央政府批准後,澳門駐軍根據中央軍委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及救助災害任務時,在澳門特區政府總的安排之下進行。至於部隊具體承擔何種任務,應由澳門駐軍與澳門特區政府根據部隊和當時的社情、災情的具體情況共同商定。執行協助任務的部隊必須由澳門駐軍最高指揮官或獲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包括對兵力的調動、任務分工、相互協調、物質保障等。澳門特區政府不得直接指揮執行協助任務的部隊,如在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部隊的任務作出調整,必須通過負責指揮的軍官付諸實施。

由政府出面作為應急機關,其意義在於:其一、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有責任擔負起行政實施主權的作用。突發事件的「公共性」,註定了與其匹配的應急機關必須要表現出強烈的公共性,而在現代公共治理體系中,政府的行政管理最具公共行政能力。正是由於這種「公共性」,才需要將突發公共事件應與最具公共管理能力的政府機關緊緊地綑綁在一起。而且,全力防治突發事件,自古以來就被認為是政府責無旁貸、不容推辭的一種職責。無論何時何地,一旦發生突發事件,人們總是期望政府能夠出現在第一線,全力、及時處置所發生的突發事件,保護公共財產,維持公共安全,捍衛公眾福祉。

其二、政府運作機制的設計決定了政府對於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具有重大優勢。政府運作機製錶現出與眾不同的鮮明特點。相對於立法機關而言,政府運作機制更強調效率、更貼近具體實踐、更強調效益、更容易啟動;相對於司法機關而言,政府運作機制更具有更加廣泛的自由裁量空間、更加主動;相對於社會組織而言,政府運作更能體現政治權威、更具有強制性、更加重視宏觀性與系統性;而相對於經濟組織而言,政府運作機制更強調社會效益、領域更加廣泛。正是由於政府運作機制的這些特點,決定了政府作為應急機關,就能更高效、更快捷地解決問題,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根據上述精神,澳門特區政府適宜盡快建立具有協商決策權責的、常設性的危機管理綜合協調指揮機制,指揮協調各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危機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