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宣導式廣告對錯與否見仁見智 政府部門宣導式廣告對錯與否見仁見智

善豐花園事件的應急處置的第一階段結束,轉入第二階段之際,特區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署名形式,在本澳各紙質媒體刊登了一則題為《致善豐花園住戶及廣大澳門居民》的公開信,說明特區政府在善豐花園事件應急處置的第一階段所採取的各項應對措施,並向廣大住戶、傳媒及義工,以及街坊總會、沙梨頭坊會表達謝意,還說明善豐花園驗測的情況,表明今後的跟進處置方式。為了強化視覺效果,也隨刊了幾幀圖片,分別是專業技術人員在進行檢測,特首崔世安前往現場考察,政府舉行記者會及業主大會,介紹相關情況。這些圖片,既有是曾經公開見報的,也有未曾「出街」的。

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這個廣告形式的公開信,原本是為了「安民告示」,並沒有「自我表揚」的意思,因為其所列舉的應對事實,不單止是工務運輸局在執行,還有政府各相關部門,以及街坊總會及沙梨頭坊會在參與。這也是在謠言仍在傳播之際的「安民告示」。倘是「屁都不放一個」,可能有人又會出來說事了。

本來,這種由特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出資在紙質媒體刊登宣導廣告的做法,早已有之。包括每年行政長官到立法會作《施政報告》時,各紙質媒體都刊登了精綴《施政報告》內容的跨版廣告;而各直接向市民提供服務費政府部門,也在紙質媒體是刊登其服務內容的廣告;就連公立高等教育機構,也經常在紙質媒體上以類似專題訪問的形式,刊登「植入式行銷」廣告。相對之下,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這個廣告作了署名,已經與「恍似」媒體記者的專訪作出了區隔,避免了「廣告」與「新聞」的混淆,要誠實得多了。

不過,有人對工務運輸局的這個宣導式廣告「發炮」,聲稱這份宣傳廣告不僅浪費公帑,還為日後其他部門開創先例,並認為政府部門在報章上刊登廣告以宣傳其工作,不僅沒有迫切性,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實為勞民傷財之舉。

正如前述,指責工務運輸局此舉是「開創先例」,並不符合事實。而政府部門在媒體上刊登宣導式廣告,其對錯與否則是見仁見智。按照媒體行業的營運規律,反而認為並沒有甚麼不對。即使是不宜提倡,也沒有犯下十惡不赦的罪行。

其實,這種宣導方式,是所謂「置入性行銷」的一種。人們此前多數認為,「置入性行銷」主要是指在電影或電視連續劇中,導演在廣告商支付費用之下,刻意讓劇中演員使用某一種商品,或飲用某種牌子的飲料,又或穿著某一款服裝,並透過某些預設情節來推銷這些商品。

而政府機關以宣導式廣告的形式實施的「置入式行銷」,則是屬於政府宣導政令的一種方式。所謂「置入式行銷」,是指刻意將行銷事物以巧妙的手法置入既存媒體,以期藉由既存媒體的曝光率來達成廣告效果。行銷事物和既存媒體不一定相關,一般閱聽人也不一定能察覺其為一種行銷手段。根據美國行銷學會對於廣告的定義,「置入性」具有四個條件:一、.付費購買媒體版面或時間;二、.訊息必須透過媒體擴散來展示與推銷;三、.推銷標的物可為具體商品、服務或抽象的概念;四、.明示廣告主。

根據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的論述,「置入性行銷」規範的議題概括分為四類:一是「政策置入新聞」,二是「政策置入節目」,三是「商品置入新聞」,四是「商品置入節目」。前兩種是指政府提供訊息時,隱藏「政府是訊息提供者」的資訊,而將訊息偽裝成「由政府以外或與政府無關聯者所提供」(將以上的「政府」兩字換成「政黨」亦成立。)政府為宣導政令或宣傳自己的正面形象,委託媒體刊出所要宣導的內容。

在臺灣地區,各級政府及電視台都喜歡運用「置入性行銷」的手法,而不論政府首長及電視台的「顏色」;媒體為敵對陣營的地方首長量身訂製專題報導,以行銷政績的例子也很常見。政府的廣告集「置入性行銷」經費已經是臺灣媒體的重大收入來源。當然,政府付費給媒體「置入性行銷」內容若是單純的宣導衛生安全反詐騙等,幾乎被認為是合乎道德;但是如果宣傳錯誤政策或替政治人物做廣告,則會被認為是媒體及政治亂象。

實際上,台灣地區的「置入式行銷」已大行其道。無論是陳水扁時期,還是馬英九時代,各政府部門都會在報章、時政類雜誌及電視、廣播中「買版面」刊登「宣導式廣告」。「陸委會」尤為積極,在第一、二次「陳江會」後,民進黨極力汙名化「陳江會」所簽署的幾個協議,就連一些民眾也因尚未能享受到兩岸關係發展的成果,而對馬政府「無感」。為此,馬英九批評「陸委會」宣導不力。賴幸媛知恥近乎勇,連忙發起宣傳輿論攻勢,其中一個手段就是在媒體中大搞「置入性行銷」,積極宣導「陳江會」的成果,尤其是「ECFA」的好處。這已成為賴幸媛每年的年終總結的主要政績,日前她在離任媒體茶會上,還特別強調了這項政績。

其實,不但是「中央政府」的各部會如此,就是各縣市的政府,無論是由國民黨執政還是由民進黨「當家」,都經常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在各時政類雜誌上刊登宣導廣告。由於一來有署名,注明是何機構提供,或說明是「廣告」,二來其用語畢竟與媒體人的慣用語言有所區別,人們也就明白這只是「注入式行銷」廣告,不會將之與「新聞」相混淆。

這種「置入式行銷」在台灣大行其道,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兩岸關係條例》的限制之下,大陸不能在台灣媒體上刊登廣告。於是大陸地區各省、市、區首長到台灣參訪時,就「遇到紅燈繞道走」,製作專版介紹該省市區的建設成就及服務台商的情況。

在媒體業者的壓力之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年八月間討論電視節目「置入行銷」及「冠名贊助」相關暫行辦法後,決定鬆綁;只要符合「三不一揭露」原則:不影響節目獨立製作精神、不鼓勵購買促銷、不過分顯示商品,及揭露業者名稱,即可運用。 而「立法院」正在審議中的「廣電三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已訂「置入行銷」及「冠名贊助」節目的鬆綁原則。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認為:「國家透過置入性行銷來傳達政令,並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有時某些資訊的確得透過此種方式較易傳達;但重要的是,臺灣是不是有公共的媒體空間,讓不同立場者在沒有政治壓力及經濟負擔的情況下,能夠對政府宣傳進行批判與檢視。」

其實,工務運輸局的這個廣告,嚴格來說還算不上是「置入性行銷」。但無論如何,政客與媒體是存在著相伴共生的關係,政客必須依靠媒體的報導,才能將自己的觀點廣而告之;而廣告是媒體籍以生存的重要條件,尤其是那些非商業性媒體,缺乏消費廣告來源支持,主要是依靠政府廣告及資助生存。尚過份苛求,這個相伴共生關係可能就會被打破。勿謂言之不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