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法修訂一般通過 過冷河更嚴轉職增限

【本報訊】立法會以20票贊成、3票棄權,一般性通過修改外僱法。修改主要是擴大“過冷河”的適用範圍,及規定外僱轉職最初六個月內須從事同一類工作。

“修改第21/2009號《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主要內容是將“過冷河”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僱主以合理理由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及設立職務相同的條件限制。新法案規定就算勞動合同於有效期屆滿前終止,且不適用“過冷河”制度,非居民在六個月內倘受聘澳門從事新工作,其所擔任的職務須與其最近一份聘用許可所獲准從事的職務相同。

多名議員不滿當局只修改過冷河制度,並質疑外僱法實行2年來的成效。列席立法會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外僱法實施2年來,社會關注外僱“博炒”的不規則行為。根據現行規定,“過冷河”只適用於外地僱員無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並不適用於外地僱員因沒遵守工作義務被僱主合理解僱的情況。譚伯源稱,社會對 “過冷河”制度有不少意見,為免相關規定引起不公平或可能引致的不規則情況,同時考慮輸入外地僱員乃為了補充本地勞動力的不足,及確保特區就業市場穩定,保障勞資雙方權益,政府認為有需要優先完善現行的“過冷河”制度,以回應社會各界的訴求。

譚伯源承認外僱法仍有不足及需檢討之處,不排除日後會繼續修改。議員關翠杏不滿回應,認為是對外籍員工大開“綠燈”,應取消“過冷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