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50餘次降半旗內幕

“國旗為民眾而降更能體現它的尊嚴”

西哈努克在北京逝世後受到高規格的弔唁,天安門、新華門、外交部及其靈柩經過的首都機場均下半旗志哀,這是中國18年來首次為外國人降半旗。

“這一次弔唁的規格比較高,很多人甚至不很理解。”天安門國旗班原班長趙新風對本刊記者分析,這首先是出於“老朋友”這一歷史定位,“其次,西哈努克不同于胡志明、金日成等‘老朋友’,他長期居住在北京,和中國關係也更為密切”。趙新風於1989年至1993年在國旗班工作。在此期間,曾為徐向前、聶榮臻兩位元帥下半旗志哀。

西哈努克被稱為“中國人民的偉大朋友”。18年前,上一個受到降半旗待遇的金日成,與胡志明一樣都被稱為“中國人民的親密戰友”。

1950年任弼時逝世,共和國成立後第一次降半旗,1953年斯大林去世,第一次為外國領導人下半旗志哀。據不完全統計,至今中國為本國領導人下半旗30次,為外國領導人下半旗17次。

國旗該為誰降,不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下稱“國旗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執政黨的一項重要政治考量。60年多來,五星紅旗都為誰降過,其中又有怎樣的深意?

弔唁那些“老朋友”

1969年之前為外國人降半旗的頻率較高,1969年之後大為下降

對外國人的弔唁,規格最高的應屬蘇聯領袖斯大林。斯大林於1953年3月5日逝世,3月6日,中國政府發佈公告,自1953年3月7日起至3月9日在全國下半旗志哀。志哀期間,全國各工礦、企業、部隊、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一律停止宴會、娛樂。弔唁電文中,稱斯大林為“中國人民最親密的朋友和偉大的導師斯大林同志”。

1954年3月5日,在他逝世一周年之際,全國各大、中城市和小城鎮的黨政軍機關和人民團體再次下半旗紀念,充分顯示了對社會主義“老大哥”的尊重。

此後,以1969年為界,中國為外國人下半旗的頻率和範圍均有明顯變化。

1969年9月9日為越南主席胡志明下半旗及之前,下半旗的頻率較高,以1953年為起點,16年間共發生過12次;其範圍絕大多數為“我國各地下半旗”,即“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和各省轄市人民委員會所在地的機關、部隊、廠礦、企業、學校、人民團體和停泊在港口內的我國輪船”。

這一期間,除斯大林外,中國還曾為捷克斯洛伐克總統哥特瓦爾德、剛果首任總理盧蒙巴等人下半旗志哀。不難發現,這些領導人所在國家當時都屬於社會主義陣營。

而在1969年10月19日為索馬里共和國總統舍馬克下半旗後,為外國領導人下半旗的頻率大幅降低。其範圍也不再是“全國各地”,而主要為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和外交部。

“外國領導人去世後是否要下半旗,主要由外交部禮賓司總抓。”原外交部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本刊記者,“一般來說,相關工作人員先是口頭上商量,然後寫成報告向中央請示是否要下半旗志哀、在什麼範圍內下半旗以及要派什麼人弔唁等等。比如這次西哈努克去世,報告應該是由禮賓司來寫,而悼詞可能由亞洲司負責。”

在《國旗法》出臺之前,為哪位外國人降半旗志哀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意識形態以及國際政治環境,從斯大林到胡志明,受到降半旗待遇的大都是與中國親近的社會主義國家領導人。隨著意識形態淡出國家政治,降半旗需要有明晰的法律制度。

下半旗的級別

錢學森算不算有傑出貢獻的人?特別重大傷亡事件有沒有遇難人數限制?

1990年出臺的《國旗法》,對下半旗做了相關規定。

最早倡議《國旗法》立法的是江蘇省如皋市絲毯藝術博物館館長李玉坤。

1988年,李玉坤剛剛當選全國人大代表。6月,他跟一個企業家代表團到美國參加培訓。這兩個月裏,李玉坤發現,美國幾乎滿大街都飄著星條旗。國慶前夕,李玉坤回國後竟難找到一面五星紅旗。很快,他寫下《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喚起人民的國家觀念,儘快制定張掛國旗具體辦法的建議》,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

兩個月後,李玉坤收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寄來的信函。信中附有國務院有關部門請示制定《國旗法》的報告。報告中肯定了李玉坤的建議,稱我國目前並沒有懸掛國旗的法律依據,建議國務院法制局、全國人大和政協草擬懸掛國旗的法律或辦法。

隨信附上的有關資料還顯示,1950年上半年,政協第六小組就起草過關於國旗升掛辦法和國歌演奏辦法的草案,由當時國務院秘書長林伯渠交給毛澤東請求批示。1950年9月7日,毛澤東批了“同意”兩個字,但不知什麼原因,兩天后,他又在“同意”二字旁邊畫了個叉,在後面寫上“緩辦”。

1989年,時任國務院法制局局長孫琬鐘接到任務,啟動制定《國旗法》的工作。

孫琬鐘對本刊記者回憶,當時他們四五個人組成了一個班子,一方面向機關、學校等部門瞭解過去懸掛國旗的做法和經驗,聽取他們對制定《國旗法》的意見,另一方面組織人去瞭解國外有關國旗的規定。

“我們當時的工作做得很細緻,甚至連升旗的臺子都做成模型,拿到國務院審議過。”孫琬鐘透露。

1990年6月2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國旗法》。

在這部“做得很細緻”的法律中,對“下半旗”的規定卻顯得有些寬泛。《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除國家主要領導人逝世後下半旗外,還有三種適用情況:一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二是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三是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在起草這部法律之前,我們習慣的做法是對國家主要領導人降半旗。”孫琬鐘介紹說,“這次起草的時候把這些做了一個明確規定,具體到國家主席、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以及政協主席。至於加入外國領導人,則是為了體現我們的國際主義精神。”

20餘年後回看《國旗法》,孫琬鐘認為,在這些規定上,確實可以做得再細緻些。“比如什麼是有傑出貢獻的人?像錢學森這樣的算不算?什麼算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有沒有確切的遇難人數限制?在程序上,該由哪些部門申報,又該由哪些部門監督?”

“半旗政治”

為劉少奇補降半旗

“用降國旗來向逝者志哀是很鄭重、很高規格的事,不是可以隨意決定的。”孫琬鐘告訴本刊記者。《國旗法》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則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趙新風記得,1990年他在國旗班時曾接到任務,為徐向前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是在追悼會當天。任務會先下到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由他們通知到部隊,最後通知到我們國旗班,我們接到任務基本是下半旗的前一天了。當時為徐向前下半旗的範圍是天安門廣場、新華門等處。”

此前,毛澤東、周恩來、朱德、宋慶齡等領導人逝世時,均舉國哀悼。除降半旗外,還要在規定時間內停止一切娛樂活動。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980年5月17日,治喪委員會發佈通告,為國家主席劉少奇舉行追悼大會。同日,全國和駐外使領館下半旗志哀,同時停止一切娛樂活動。劉早在1969年病逝,於1980年平反並恢復名譽。

與劉少奇境況相反的是中共中央原副主席康生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級將領謝富治。

1972年3月26日,謝富治去世後,天安門、新華門等處下半旗志哀。在經毛澤東和中央政治局審定、由周恩來宣讀的悼詞中,對謝富治之死,認為“是我黨我軍的一個重大損失”。但在3月29日的追悼會上,毛澤東並沒有出席。

1975年,康生去世後,全國各地降半旗志哀。《人民日報》也用大篇幅報道和弔唁。

然而,蓋棺並未定論。這些稱號在1980年均被撤銷,二人被開除黨籍,骨灰遷出八寶山革命公墓。

1997年2月19日,鄧小平逝世。當日治喪委員會發佈公告,從發佈之日起到追悼大會舉行之日止,首都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新華社香港分社、新華社澳門分社下半旗志哀。25日追悼日,全國黨政軍機關,各邊境口岸、海、空港口,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我駐外使領館、新華社香港分社、新華社澳門分社下半旗志哀。

這樣高規格的弔唁與鄧小平對黨和國家歷史發展中的特殊功績相稱。

而2008年8月20日,華國鋒去世後並未下半旗志哀。

“華國鋒去世的時候已經不在職了。是不是不在職的領導人就不下半旗?”孫琬鐘分析說,如果對《國旗法》進行完善,在這些問題上可以進一步細化,“法貴在行,立法之後,就要嚴格按照法律來實施。”

下半旗的尊嚴

國旗為民眾而降更能體現它的尊嚴

下半旗志哀,在近400年來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慣例,意味著國家意義上的哀悼。將旗幟上升至杆頂,再緩緩下降的方式,是要為“看不見的死亡之旗”留出位置。這片簡單的留白和看似象徵性的儀式,彰顯著對死者生命的高度尊重。

為普通人降半旗很早就被提出。

1998年洪災過後,就有學者提出,應當為洪災中的死難者下半旗志哀。在這場災難中,死亡人數高達3656人。而根據《國旗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1999年5月12日,天安門廣場降半旗,向在中國駐南聯盟使館犧牲的3名中國新聞工作者志哀。這是中國首次為普通民眾降半旗。

2005年,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提出,應該為重大災難中的普通民眾下半旗志哀。他的文章主要在網絡傳播,偶爾能通過內參的形式反映上去。

2008年汶川地震幾天後,胡星斗再一次在網上發文章,提出《關於四川大地震的民生建議》,其中包括下半旗志哀。與此同時,《國旗法》的倡議者李玉坤、國旗班原班長趙新風也按捺不住了。

“那段時間,我們接到了來自全國各地的電話。”趙新風說,“當時有些地方已經自行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