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嚴格執行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國籍法

正所謂「說到曹操,曹操就到」。昨日本欄提到「俏江南」董事長張蘭因其「變更國籍」一事使她的北京市朝陽區政協委員的身份備受關注的問題,昨日的《北京青年報》就刊出題為《朝陽區政協決定取消張蘭委員身份》的新聞稿,其內容稱:朝陽區政協十一月三十日召開了十二屆四次常委會議,會議的一項主要議程就是有關取消張蘭政協委員身份的問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接受張蘭委員辭去政協北京市朝陽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的決定》(草案)。區政協有關人士還表示,對於其他政協委員的國籍、身份可能變動的問題,每年都會給區政協委員發出通知,如果委員的職務、個人基本資訊出現變動,要求委員及時回饋給區政協。而張蘭是遵從外籍人士不能做政協委員的規定主動提出退出政協的。而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政協委員則表示,通常取消政協委員身份主要是因職務調動、超齡、犯罪等原因,因國籍問題還是第一次聽說。這位委員同時建議,政協對委員的身份等問題應建立核查機制,每年定期核查。

這就顯示,擁有外國國籍與出任政協委員,確實是存在著嚴重的法律及國籍衝突。實際上,憲法給政協的定位是一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統一戰線組織。它雖然不是國家機關,但發揮著很重要的參政議政的功能,涉及到對國家對人民要忠誠、負責的問題,因此政協委員應該是中國公民。而且,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故而外籍人士是不能出任政協委員的。「政協章程」雖然並沒有專門針對政協委員國籍作出明確規定,但也從現實操作層面上要求政協委員必須是中國國籍,而且不能是雙重國籍。鞏俐、張蘭的事例,應是今後處理同類問題的通例。

這也為澳門特區協調安排全國政協委員,地方省級及副省級市的政協委員,及內地各地的地級市、縣、區統戰部門安排澳門居民出任該地政協的委員,在遇到「國籍衝突」時,提供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參考案例。當然,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也由於澳門歷史的原因,不少澳門居民在國籍問題上是擁有雙重份的。其表現形式雖然很多很複雜,但主要是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是在澳門回歸前,按照葡國國籍法規定,因為在澳門出生而主動獲得葡國國籍;其二是葡裔居民的國籍問題;其三是本是中國公民,但在移民他國並獲得該國國籍後又返回澳門定居。

對第一種現象,《中葡聯合聲明》的「中方備忘錄」(按:昨日本欄誤寫為附件二,合更正),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已經得到妥善的解決。實際上,「中方備忘錄」規定,「澳門居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者,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中國公民資格。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允許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重申這一政策,這就使得因在澳門出生而領有葡國護照的何厚鏵、崔世安,均得以當選及被委任為澳門特首,而未受《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首的國籍規定的限制。

在這裡,有一個小插曲,就是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草委會政治小組原來對特首國籍限制的寫法,是參照《香港基本法》的表述,有「在外國無居留權」一詞的。按此表述,當時持有葡國護照的何厚鏵是不能參選特首的。在經草委會的澳門委員及諮委會委員反映後,北京瞭解到在護照的背景及功能上,澳門的葡國護照與香港「海外公民護照」的情況完全不同,因而在提交草委會全體會議審議之前,將「在外國無居留權」這一句刪去。

由此,也解決了因在澳門出生而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出任行政會委員、主要官員,及參選全國人大代表、獲邀請出任全國及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的國籍問題。也就是說,他們不會受到「雙重國籍」的困擾,實際上中國國籍法也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其二是葡裔居民問題,前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第一條第二款,是「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葡萄牙共和國國籍。確定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選擇國籍之前,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受國籍限制的權利除外。」

由於有這靈活處理方式,就為若干葡裔居民出任主要官員和行政會成員,及獲邀請出任全國政協及地方各級政協委員,提供了法源依據。但必須注意的是,「葡國國籍法」是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以至是多重國籍的,惟必須以葡國國籍為「第一國籍」。因此,按照「葡國國籍法」規定,雖然這些葡裔居民辦理了選擇中國國籍的手續,但在葡國政府的眼中,他們仍是葡國公民,而且葡國國籍還是他們的「第一國籍」。因此,就有一些人同時享受中葡兩國國籍權利的情況出現。比如,他們在出任具有中國公民才可享受權利的政治公職同時,又參加只有葡國公民才可享受政治權利的葡國總統、國會議員及葡僑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的投票活動,甚至是其本人就是葡僑委員會的委員,或是葡國政黨的黨員。倘是和平時期,倒是可以對此「隻眼開隻眼閉」;倘是中葡兩國交惡,甚至發生戰爭,應如何處理?

至於第三種情況,當年有一些居民移民他國,有許多原因,既有家庭團聚,也有在當地讀書而入籍等。但無可否認,更有一些是在中英談判遇到障礙,英國煽動「信心危機」時,也有一些澳門居民對澳門前途失去信心,而移民他國的。這本身就難以說是「愛國」。因為他們獲得外國國籍是主動的,而不是因為出生地的因素而被動獲得的,因而就具有「背棄中國國籍」的因素。對此,應有嚴格的規限。

因此,全國人大委員會「解釋」的第四條,就對此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若變更國籍,可憑有效證件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也就是說,因移民他國而持有外國國籍的原澳門居民,在回流澳門後,只有經過向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辦理申請恢復中國國籍手續之後,才是中國公民。而在此之前,仍是外國公民,不是中國公民。比照「鞏俐模式」和「張蘭模式」,他們在辦理申請恢復中國國籍手續之前,是不應出任任何必須是中國公民才可出任的全國政協及各地政協的委員的。

這是因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開列進去,並排在較前的第三序位的。而「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按此規定,他們無須辦理「退出中國國籍」手續,也已不是中國公民。因此,要恢復中國國籍,就必須按照「國籍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再再保留外國國籍。」這是為了避免中國公民在恢復中國國籍的同時,又具有外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