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質疑廉署誤解資助社團條文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質疑廉署對結社權法律有關政府資助社團條文的理解,廉署不予置評。

新澳門學社指出,1999年頒布的結社權法律中,規定社團收取政府的資助若高於澳督訂定的某一金額,社團每年須公佈帳目,新澳門學社去年9月向廉署投訴特區政府從未訂出這個金額。廉政公署在11月的回覆中指出,政府現時按照結社權法律頒布之前的已生效的批示,每季在政府公報公開資助社團的金額,是更為全面、執行方式更莊嚴,監察力度及作用更大;也是落實結社權法律有關條文的方式之一,故不存在規範空白。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認為,廉署的回覆完全回避了政府不作為的根本問題。當年有份提出修改結社權法律的議員吳國昌稱,當年是基於改變原有規定的不合理提出修法,他認為廉署是錯誤認為定期公佈資助金額較結社權法律規定更為嚴謹。

新澳門學社促請廉署檢討糾正。廉署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對此不作任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