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僱員享有強制性假日

春節是中華民族最重要的傳統節日,有人說:春節之重,重在文化,重在親情。原因是春節不單蘊涵幾千年的中華文化底蘊,且意味對親情的渴望與守護。所以,每逢春節,大家都會想回家過年。這對於離鄉背井工作的人們來說,就更加不言而喻了。

據有關資料顯示,本澳現時約有十一萬名外地僱員,相信他們大都有回家過年的自然情懷。那麼,在本澳工作的外地僱員,可否享有春節假制性期日?另外,適逢今年大年初一是星期日,這樣可有補假嗎?

按照法律規定,有關外地僱員享有的權利,例如年假、強制假期及超時工作等,應該適用《勞動關係法》。換言之,外地僱員與本地僱員同樣享有《勞動關係法》賦予的權利。而根據《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一年之中,僱員可以享有十日強制性假日,當中包括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一般情況下,僱員在強制性假日當天,可豁免上班且有權收取基本報酬。不過,如果基於企業性質或工作所需,而要在強制性假日工作的僱員,則有權獲得補償。

外地僱員與本地僱員一樣,如果在強制性假日工作,除了當日的報酬外,還可收取額外一日的基本報酬以及一天的補假,即“兩工”加一日補假。不過,與僱主協商後,該日補假亦可以一天的基本報酬代替,這種情況下合共就有“三工”的報酬。

今年的大年初一適逢是星期日,而星期日又是很多員工放週假的日子,這樣,在兩種假期重疊的情況下有沒有補假呢?其實,《勞動關係法》並沒有規定在假期重疊的情況下需要補假,所以,僱主可以因應情況決定是否補假。

不過,由於放週假的日子比較有彈性,僱主可以安排員工在固定的日子放週假(例如逢星期日放週假),又或安排員工在不固定的日子放週假(例如有時逢星期二放,有時則逢星期四放等等),出現假期重疊畢竟只是偶然。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雙方換個角度看,自然變得豁然開朗,問題便會迎刃而解。春節在即,謹祝各位步步高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44條、45條及《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