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領取養老金長者可能令全家無安樂窩

【本報訊】立法議員關翠杏指未滿六十五歲提前領取社保養老金的長者,其家團輪候社屋的資格面臨被除名的厄運,絕對不公平。她認為,這些長者所收取的養老金不應納入家團的月總收入,以免輪候社屋的家團總收入超越上限。

關翠杏指出,再有社屋輪候者接獲房屋局通知,指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早前已申請提前領取的養老金,總額超越申請社會房屋收入上限,面臨被除名的厄運。

她說,根據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受益人之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然而,房屋局認為:由於當事人未滿六十五歲,但已辦理了提前領取養老金手續,連同按比例收取的養老金,每月收入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金額,因此不符合輪候社屋資格,多年等待的期盼,瞬間變成絕望。

關翠杏指出,當局於二○○八年頒佈行政法規,允許年滿六十歲且符合申請要件的社保受益人,可申請提前發放部分養老金,如按規定申請提前領取養老金者,其所領養老金的百份比在年滿八十歲前維持不變,這一設計在於假設所有社保受益人,不論是否申請提前領取養老金,他們至八十歲時都能公平領取總額大致相若的養老金。故因應不同年齡而獲得之部分或全部養老金,其性質並無區別。然而,在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中,對年滿六十歲至不足六十五歲長者領取的養老金,是否納入社屋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方面是有所遺漏的。

她說,根據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由於沒有顧及下調養老金申請的情況,有關法規明顯對依法申請提前領取養老金者造成不公平,亦有違對養老金不視為工作收入的一致性原則。

關翠杏質詢當局:

一、年滿六十歲且符合申請要件的社保受益人,可申請提前領取養老金是法規所定,無論是按比例領取抑或全額領取養老金,其性質並無區別,為何當局竟以領取年齡作為界定養老金金額是否被納入社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之內?

二、基於法律的公平及一致性原則,行政當局會否認真考慮養老金發放的下調規定,對其是否列入工作收入作出統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