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加價處理過程未能彰顯科學行政精神 巴士加價處理過程未能彰顯科學行政精神

壬辰龍年,是在官民各造為三家巴士公司加價是否應有追溯期吵得「亂曬大龍」聲中結束的。但願在今日踏入癸巳蛇年之後,此問題能像靈蛇之珠在握一樣,滑滑溜溜、順順利利地獲得圓滿解決。

說起蛇年,上古時蛇為人們所崇拜,被有的部落奉為圖騰。神話傳說中,摶土做人、煉石補天的女媧是人面蛇身。因而有關蛇的新年賀詞就有很多,包括龍蛇起陸、金蛇狂舞、筆走龍蛇、蛇年富貴、蛇年大發、蛇足飽滿、魅力如蛇、蛇年進財、絕不蛇本、金蛇出洞、金蛇郎君、蛇形刁手、行運蛇化龍、蛇年行大運、銀蛇喜迎春、蛇序呈祥、銀蛇喜迎春、蛇我其誰等,還有運勢如蛇化龍飛,蛇舞長城雪、燕鳴北國春,蛇騰盛世千家喜、春滿神州萬物榮,蛇騰喜浪迎新紀、喜樂豐倉送舊年等。

回頭說到行政當局在處理三家巴士公司的競標及加價的問題上,可見在整個過程中,與「科學施政」、「陽光政府」、「以人為本」的理念存在較大的距離。其主要問題在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在競投時,以「遲到四分鐘」為由,輕易否決了其中一家已在澳門服務多年的巴士公司的投標權,而忽略了這家巴士公司的背景,原來是澳門至兩個離島的輪渡公司,在澳氹大橋和路氹連貫公路通車後,為補償其原來享有的專營權的損失,而批准其轉型為巴士公司。而當時以其「遲到四分鐘」的理由否決其投標權,倘是以立法會選舉投票比照,只要選民在法定的投票截止時間晚上八時之前已經進入投票站,仍可進行領票、填票或投票程序;或比照旅客在澳門關閘聯檢大樓每日午夜十二時的閉關時間之前已進入聯檢大樓,移民警仍然為他們辦理通關手續的模式,就屬毫無道理的。

其二、中國澳門是「WTO」的成員之一,而在「WTO」架構中,有一個《政府採購協議》。其中有關招開標程序的規定,凡是在截標時少於三家供應商送交投標書的,應當被視為「廢標」。否則,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競爭,招標人無法在足夠大的範圍內,獲得競爭保持的優勢,甚至會被只有兩家的投標人串通作弊。因此,凡是只有兩家參與投標的,都應被視為「廢標」,必須重新招標。這還是針對只有一個招標標的而言的,而「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公開招標」卻是有五個招標標的——五個巴士路線標段,而交通局制定的招標規則中又規定每家投標者只能投其中兩個標段。就從技術方面來說,不足三家投標也無法分配這五個標段。因此,在否決了「澳巴」的投標權之後,只有兩家巴士公司參與投標,就既不符合「至少三家參與投標,否則視為廢標」的國際慣例,也不符合交通事務局自己制定的「每家參投公司只能獲得兩個標段」的招標規定,因而並非是「依法行政」的行為。

其三、在對「新巴士服務模式」競投決標時,本來應當是以「揚長避短」的手法,考慮到「新福利」和「澳巴」是在澳門已經營運了幾十年的老巴士公司,經驗豐富,適宜充分發揮其長處,將客流量較大,沿途是比較重要站點的線路分配給這兩家老巴士公司,以揚其「長」;而考慮到「維澳蓮運」是新成立公司,不但是尚未熟悉巴士路線,而且過去從來未有經營過本澳的巴士服務,就應避其「短」,只讓其承包一些市民需要度相比較低,即使是出現失誤也不會引發較大民怨的線路。但交通事務局偏偏就是將最主要的交通線路三、三A、一路等撥歸給「維澳蓮運」,而「維澳蓮運」則因人力資源不足,導致出車班次不密,「綠巴」的客容量也較低等因素交織在一起,而導致「新巴士服務模式」實施的頭幾天混亂到「倒瀉籮蟹」。而偏偏就是這家尚未在澳門經營過,因而其服務品質存在著嚴重的不確定性,但卻獲得標段分配優待的公司,服務品質是最不能保證的,也是至今仍被繼續凍結加價的。現在回頭看來,當時的行政決定極為粗糙。

其四、就是目前正在發生的,被社會大眾批評為政府當局與巴士公司簽訂的合同是「不平等合約」的問題了。其中既有合約存在漏洞的問題,也有行政當局輕易作出承諾的問題。而在社會大眾認為巴士公司的服務仍然未有獲得理想的改善之時,行政當局卻聲稱調整巴士服務費「已獲社會認同」,從而觸發官民的認知矛盾,甚至因為是否開列有追溯期而前後矛盾,而引發民眾「黑箱作業」的聯想。

正因為如此,交通管理局就形成了騎虎難下之態:倘不批准加價並附以追溯期,就將會形成違反合約,或將會被涉事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而且政府敗訴的機率並不低;但倘此執行合約為由批准加價並給予追溯期,則不符合市民大眾的期待,這就將會形成法治與善治之間拉鋸的情形。而且,原本「汰弱留強」的機制設想,卻變成了「淘強留弱」。現在服務最不盡如人意的「綠巴」,竟然可以拿到最多的標段資源,而表現還可以的巴士公司,卻差點被「淘汰」掉。

其實,特首崔世安去年曾經說過的政府和巴士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對收費、價格等問題有細則性規定,因而責成相關部門要求三間巴士公司須重視服務質量,尤其是注意服務的安全,提供到位的服務予廣大澳門居民,是較為適當的,既注重了法治,更看重善治。其中的「政府和巴士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是強調了法治精神,特區政府必須依法行政;而他責成相關部門要求三間巴士公司「須重視服務質量,尤其是注意服務的安全,提供到位的服務予廣大澳門居民」,則是申明了特區政府是善治態度,充滿「以人為本」的善意和誠意。因此,交通事務局不能只是強調其中法治的部分,亦即必須執行與「三巴」簽署的合同,而缺失了善治的部分,忽略了必須監督「三巴」為市民切實提供質量及安全俱佳服務的問題。

因此,交通事務局是不應過於擔心「輸官司」的問題的。在廣大市民對「三巴」的服務品質仍有較大的不滿意見之下,巴士公司恐怕也不敢於逆市民之意,去打什麼「官司」,否則只能是激起更大的民怨;即使是真的要「打官司」,相信法官在考量合約的同時,也不會忽略其服務品質與收費不成正比的問題,從而會作出既顧及到合約規定,又符合市民意願的裁決。而交通管理局也正好趁此契機,主導修訂合約,引進市民們所期待的各種機制內容,使其較為科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