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既得利益與多元化發展

陳觀生

早前,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關注燃油市場運作專題小組”,建議政府制訂具執行性的公平競爭法律,避免出現寡頭壟斷、聯合訂價等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其實,制訂公平競爭法律,除了涉及燃油市場,還涉及農產品輸入、電訊服務等多個行業,在本澳社會已經多次提出,但一直未得到重視,有人認為其關鍵在於既得利益者的阻撓。筆者認為,制訂具執行性的公平競爭法律,不單有利於民生商品價格下調,更有利於促進經濟多元化發展,特區政府應及早認真考慮。

社會對不公平競爭早有怨言

據傳媒報導,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立“關注燃油市場運作專題小組”,就本澳燃油市場運作現況,包括燃油市場的開放和競爭及增加其資訊透明度等,先後約訪多個政府部門進行深入探討,並針對巿場現況和現存問題提出了多項改善建議方案。

專題小組建議,特區政府應明晰各個涉及燃油巿場規範部門之權責和分工,並從整體監管機制上採取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包括保障新經營者能夠公平使用油庫、中途倉和車用油站等關鍵的基礎設施,儘可能減低新經營者進入巿場的障礙;在完善法律法規方面,應制訂具執行性的公平競爭法律,避免出現寡頭壟斷、聯合訂價等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透過各種手段確保燃油巿場的有效競爭。

本澳社會對很多涉及民生的商品及服務存在壟斷導致價格離奇高企,早有怨言。如因博彩旅遊城市而令電訊商賺到盤滿砵滿,以及政府庫房頗為豐裕,但科技資訊發展緩慢,尤其以網絡龜速但收費昂貴最為人所詬病,備受各方評擊,但無論政府或電訊營運商,對公眾訴求一於少理。坊間質疑,除了因為政府欠缺宏觀視野外,更以立足於以商為本,不敢觸及到電訊營運商的既得利益而提出有利市民大眾權益的要求;至於營運商則謀利為先,所謂優質服務卻是講多於做。

公平競爭要打破既得利益

雖然有人否認本澳存在既得利益集團,但社會普遍認為其存在已久,按照一般定義,既得利益集團是對公共資源享有支配權的一部分人或一個社會階層,為了維護自己共有的特殊利益而結成的利益共同體。社會對他們的主要不滿,在於他們獲得利益的方式是非正常的,靠的不是正當競爭,而是非正常手段。主要是一些行業通過行政壟斷(即專營制度)獲得超額利潤,其中的成員將利潤轉化為個人收入;一些群體通過營私舞弊、偷稅漏稅、制假售假、走私販私等非法手段攫取社會財富。

其實社會大眾也質疑,為何本澳人均GDP在亞洲排第二,但本澳居民對此卻沒有感覺?有學者分析,我們可能回到了亞當•斯密時代。斯密所描述的集體行動所產生的種種好處並沒有落到窮人和普通大眾手中,往往是在攫取普通居民的情況下,使集體行動產生的好處為既得利益集團所佔有。一方面,他們造成轉軌期資源分割的混亂;另一方面,既得利益集團已經獲得了部分社會主宰權。

競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個體或組織體)之間發生的對於同一客體或相關客體的現實爭奪或潛在爭奪的活動。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則是指市場中的競爭主體基於法律賦予的地位和限定的手段,運用自身的資源和能力爭奪交易機會,追求利潤的活動。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必須是公平的,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經濟資源才能合理配置,社會經濟也才能夠高效發展。從動態的視角來看,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公平包括競爭起點的公平和競爭過程的公平。但是,市場機制本身並不能夠自發地實現競爭起點和競爭過程的公平,二者的實現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市場競爭過程中競爭主體競爭行為的一種異化。它是指市場競爭過程中競爭主體實施的有悖於商業道德並且違法的市場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直接侵害其它競爭主體(競爭對手)的正當權利,而且扭曲市場價格機制,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社會的商業倫理。因此,保證競爭過程公平的法律制度還應當同時具有以強制方式排除市場競爭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功能。

要實現市場競爭的實質公平,與維護競爭起點的公平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是保證市場競爭過程的公平。在市場競爭中,競爭過程是最生動和最複雜的環節,絕大多數與競爭相關的因素都在這個環節發揮作用,並且最直接地影響著競爭結果的形成。市場競爭過程中,競爭主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會使其為了取得相對的競爭優勢而採取各種不公平競爭的行為。這些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不僅會使市場處於競爭不足和競爭不當的狀態,還會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甚至會從根本上摧毀市場經濟體制本身。因此,保證市場競爭過程的公平,是實現市場競爭實質公平的核心。必須在法律上健全保證公平競爭的制度,用立法保證任何一部分人不能掌控過多的資源。

制訂法律保障公平競爭

對於市場不公平競爭,政府必須主動糾偏,而不能一味依賴市場的自覺,那是因為在市場之初的資源配置並不健康,已經有了行政之手的烙印,只能依賴行政之手給予干預;而業已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團為了維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成為公平競爭與全民紅利的市場經濟的最大敵人,唯一能與既得利益集團抗衡的只有政府的力量。

著名學者奧爾森(Mancur Lloyd Olson)指出,對政府權力的恰當運用,乃經濟繁榮之本。他解釋,經濟增長取決於在何種程度上掃除了不利於經濟增長的障礙,特別是對市場和財產權利的束縛與破壞。要實現這一點,就需要“強化市場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一個政府如果致力於保護個人的財產權利、並且能夠強制執行各種契約,與此同時,它還受到約束而無法剝奪或侵犯私人權利,那麼這個政府便是一個“強化市場型政府”。通過掃除體制性障礙,為經濟增長釋放新的活力,此類增長可以稱為“奧爾森增長”。

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首先需要比較完善的競爭法。而在競爭法領域,本澳目前的法律還不夠完備。澳門並沒有單行的競爭法典或者法規,而是採用在商法典中設置一般規定與對博彩業和電信業等特殊行業特別管制相結合的方式。亦沒有規定反壟斷的執法機構,商法典只規定受害人、利害關係人有權訴訟。

澳門商法典中規定四種壟斷行為受到禁止:其一,違法經營、損害本地區利益的競爭行為;其二,禁止限制競爭的協議或者行為;其三,專營企業應平等、非歧視地對待客戶;其四,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或者取得價格銷售商品(規定在商法典第十章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博彩業經營法增設了濫用獨佔地位行為(第四條),而電信綱要法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交叉補貼(不正當手段吸引顧客)等行為方式,並對市場主導地位的認定提出了五條判斷依據。

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通過反壟斷法予以制裁。儘管反壟斷法的理念是維護自由競爭,推動經濟民主,目的是使企業普遍享有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但反壟斷法也是維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制度,特別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實踐中,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不公平交易,例如捆綁銷售行為,一方面是限制競爭、排除競爭,另一方面也是不正當競爭。

因此,本澳制訂公平競爭法律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有必要將“鼓勵競爭主體通過正當競爭行為獲得最大經濟利益”作為這一法律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其次,應當規定一個以誠實信用為核心的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條款,以使市場競爭過程中層出不窮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能夠得到有效的規制。第三,有必要作出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關歸併於反壟斷執法機關的規定,由反壟斷執法機關統一行使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職能,以解決難以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以及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等問題。

制訂公平競爭法律,對於本澳發展經濟多元化也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其一,機會公平原則。各市場參與主體公平參與競爭,唯有如此才能鼓勵創新和持續改進。任何參與者都無法通過尋租、壟斷或行政干預獲得競爭優勢。其二,契約精神或法治原則。市場參與主體之間必須遵守契約,發生糾紛時必須以法律為唯一準則。其三,以價格機制作為引導資源配置的主要方法。這是市場經濟的精髓所在,供求關係的變化,會引起價格變化,價格變化又會反作用於供給和需求,從而在新的價格水準達致均衡。

一般認為,本澳要實現經濟多元化,必須借助龍頭產業博彩業的帶動,但要防止由此無意產生的逐漸壟斷情況,並要建基於公平競爭,特別是涉及政府資助行為時;只有打破不公平的壟斷局面,令更多中小企勇於創新和善於改進,發揮所長。因為壟斷是市場經濟最大天敵,其危害有三:一是導致價格居高不下(如油價),掠奪了消費者剩餘(consumer surplus);二是競爭不足導致壟斷者缺乏動力去創新和提高效率;三是壟斷也容易產生內部嚴重的腐敗。 如政府掌握過多資源,誘使大批企業以尋租為商業模式,結果就是“紅頂商人”盛行,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對創新失去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