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右拒「左」正確處理參選人資訊權問題 排右拒「左」正確處理參選人資訊權問題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發出新聞稿,針對近日有傳媒報道,有市民宣稱將成立相關組織以參加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並擬近期進行宣傳活動的情況,強調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與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有關的所有競選活動,應由八月三十一日至九月十三日午夜十二時進行,各有意參選的市民和相關組織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提前進行一切與選舉相關的競選宣傳活動,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這一聲明,雖然是全面性亦即適用於任何有意參選立法會議員的人士的,但顯然也具有明顯的針對性的,那就是近日有一隊「初哥新人」召開記者會宣佈他們將會參加立法會選舉,並表示將會緊接著進行相關的宣傳活動。曾經就今年立法會選舉發出指引,對競選宣傳活動依法作出極為嚴謹的規定,因而使得各有意參選團體瞪大眼睛,「緊盯」其「假想敵對手」是否有「偷步宣傳」行為,甚至互相攻訐,這對有意參選者來說,當然是具有積極正面的作用,可以阻嚇「偷步宣傳」的違規行為。但卻讓專業媒體人大嘆難以掌握標準,擔心在對選舉態勢發展進行報導評論時很容易會誤觸指引規定「吃官司」,因而對此指引自然而然地產生「左」的感覺。

其實,就是有意參選者,仍有人對此指引有不同意見,認為其「有漏弊,傳媒亦出現寒蟬效應,影響社會討論的開放性,以及現行選舉法嚴重影響市民對參選人或組別的知悉權,塞礙公民社會發展」,因而決定於今日下午到選舉管理委員會遞信,要求在新聞自由前提制定傳媒指引及檢討現行《選舉法》。

既然要參選立法會,就應對立法程序有所瞭解,這是有意成為澳門特區唯一立法機關的一位成員,必須具有的專業知識。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立法會本屆屆期所審議的法案,倘是在本屆期內未能完成審議及表決程序的,將會隨著立法會屆滿的結束而告作廢。而本屆立法會的屆期已近尾聲,因而立法會的三個常設委員會正在「加班加點」,加緊審議《土地法》的修正法案、《城市規劃法》、《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及《文化遺產保護法》等對本澳法制建設具有重要作用,並已經立法會工作多時的法案,以便趕及在本屆期結束前完成,不致成為廢案,因而時間十分寶貴,根本不可能在剛配合政制發展而完成兩個《選舉法》的修訂立法的情況下,再次修訂《選舉法》。不過,在新聞自由前提制定傳媒指引的訴求,則倒是有其合理之處。

由於時間會事件湊合,因而使人很容易把將於今日下午「遞信」的某團體,與該團體的負責人在本週日恢復舉辦的「澳門論壇」中,被主辦者以其是「立法會選舉有意參選者」為由,拒絕其發言一事聯想起來。實際上,暫停播出四個月的澳廣視「澳門論壇」在本週日復播時,宣佈基於公平原則,並參考鄰近地區同類節目的做法,加設暫時拒絕給予表明參選或有意參選人士在節目中發言的規定,而某有意參選的團體的負責人,在被拒後大表不滿,認為有違節目讓出席者與嘉賓交流互動的原意。

因此,人們有此聯想,並不出奇。一方面,在正式的競選宣傳期開始之前,就禁制有意參選者發表與選舉有關的言論,這對於那些初次參選,沒有嚴密龐大的社團和組織後盾及大小「樁腳」支持,也沒有較高的民間知名度,因而只能依靠宣傳自己理念的弱勢參選者,極為不利。但另一方面,「澳門論壇」是澳門地區收視率較高的節目,各有意參選者都必然會充分利用這個平臺,「偷步」宣傳自己的參選政綱,「佔據輿論高地」,因而極有可能會形成互相攻訐的「罵戰」。為了避免抵觸選舉指引,及影響節目的形象,「澳門論壇」的主辦者作出這個規定,又是無所厚非。

實際上,如果以「逆向思維」分析,當初「澳門論壇」停播的其中一個原因,說不定就是為了避免成為各有意參選者(包括建制派、反對派、中間派在內)宣揚自己的政綱,觸犯《選舉法》的相關規定。但畢竟這是「斬腳趾避沙蟲」的做法,避得了有意參選者的混水摸魚,卻扼殺了其他不準備參選者議評社會時事的平臺,似是不太合理。

但回過頭來說,某團體對指引引發「傳媒亦出現寒蟬效應,影響社會討論的開放性,嚴重影響市民對參選人或組別的知悉權,塞礙公民社會發展」批評,也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因此,指引要有更清晰的說明,媒體應當有權報導有人計劃參選,或是分析評論選情,只要不涉及到參選團體的政見即可。反賄選更為嚴苛的台灣、香港,都沒有禁止媒體和「名嘴」分析選情,也沒有禁止媒體和「名嘴」評議有意參選團體所進行的各類活動。當然,這以不得宣傳其政綱為限,更不得號召人們投某一個參選團體的票,或煽動人們拒絕投某一參選團體的票。

某團體指責指引「有漏弊」,其實並不止該團體所指的內容,還有一個更大的漏弊,卻沒有指出來,那就是那些現職媒體工作者,或是在媒體有發稿平臺的專欄作者,倘也是有意參選者的話,就將會形成利益衝突,利用自己的職業特權及專欄平臺,來「偷步」宣傳自己的參選理念,批評打擊甚至汙名化其參選對手,形成極大的不公平。因此,指引必須補強這方面的規定,要求有意參選立法會的媒體工作者,必須在選舉期間暫停其職務;而有意參選立法會的專欄作者,也應在選舉期間暫停其在媒體上所撰寫的專欄。

實際上。早在多年前的那一場立法會選舉期間,本欄就已指出,按照國際慣例,參選者的候選人資格被確定之後,就必須停止一切有可能會形成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的工作或活動,如在報章上撰寫專欄文章或在電子媒體上作嘉賓主持等。而本已兼任的與選舉活動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的社會公職,也須暫時凍結〔以本澳為例,兼任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應宣佈在投票日前凍結其委員職務〕。希望選委會也能嚴格把好這個「關」。這個呼籲得到參選者的正面回應,鄧祖基宣佈辭去其《華僑報》總編輯職務,而區錦新也主動暫停其在某家週報撰寫的固定專欄。這種態度,值得歡迎和肯定。希望區錦新議員在第五屆立法會選舉進入提名程序後,也繼續發揚這優良傳統。

已宣佈將會參選第五屆立法會的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由其出任社長的某家媒體已在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註冊登記,因而也應是屬於傳播媒體。因此,在他獲得提名參選立法會之後,也應暫停其社長職務。

因此,立法會選舉指引,確是有繼續清晰明確及補強「執漏」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