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選舉宣傳事宜社團致函選管會主席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葉迅生主席 鈞鑑:

公平和廉潔的選舉是廣大市民的共同期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負責管理選舉相關事務,訂立明確及有約束力的指引,對於創造真正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和氛圍是不可或缺的。近日我們留意到在一個公營廣播機構的論壇節目中,主辦單位聲稱因臨近立法會選舉期,禁止有意參選的市民公開發表言論,令人嘩然及失望。這實在令人擔心,澳門傳媒將出現寒蟬效應及連鎖反應,大大收窄未來一段時間的公共事務討論空間,甚至影響媒體其他恆常的報導及運作,變相干預媒體自由。

我們長期關注澳門政制發展及選舉事務,期望澳門公民意識日漸提升。現特此來函,就上述問題作出查詢並提出意見,希望“選管會”深入考慮並賜覆:

一、對於近日有公營廣播機構禁止有意參與本屆立法會選舉的市民在互動節目中公開發言,是基於要遵循“選管會”的相關規定,還是只是有關機構自行設限?上述媒體的做法是否符合“選管會”規管的原意?如何界定有意參選人士在公共空間言論屬於“偷步宣傳?對於現任並有意在今屆參選的議員相關報導及訪談節目,又該如何平衡及界定有否違反上述原則?我們要求 “選管會”儘快公佈“立法會選舉傳媒指引”,以制度明確傳媒在立法會選舉相關報導的權利和義務。

二、根據第1/CAEAL/2013號指引第一條,2013年8月31日至9月13日午夜12時為競選活動進行期,該期間前後不得違法進行競選活動,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我們認為,在成熟的公民社會中,選民決定提名或投票意向時,必須以有意參選人士的工作及理念政綱作為依據。澳門相關法例卻將組織提名委員會的期間設於“競選活動進行期以外,嚴格限制有意參選人士的理念宣傳,變相抹殺公民知情權,不符民主選舉之意義,並使民眾失去選舉帶來的公民教育機會,窒礙公民社會發展。為此,我們認為有必要檢討現時法例,讓有意參選人士以社團或個人身份在公共平台發表評論,以保障真正的公民權利。

專此,並頌 鈞祺!

會長 高岸峰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