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有權向聯合國提交人權報告嗎? 民間團體有權向聯合國提交人權報告嗎?

已經聲稱將會參加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網上組織「澳門良心」的主要成員,日前舉行記者會,針對澳門特區政府回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澳門就國際人權公約履約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表示將會自行編制澳門特區的「人權報告」,提交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澳門良心」此舉不論其出發點是甚麼及立場如何,都是這個網上組織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意見的自由,應當受到《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相關法律的保護。但是,倘是其要將自行撰寫的澳門特區的「人權報告」提交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則未免是自我膨脹,將自己的「澳門良心」民間團體抬到與國家公權力的平等地位了。

實際上,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的四項基本任務之一,是接受並審查締約國(已批准或加入《公約》的國家)為實施《公約》所載各項權利而採取的步驟並提出的「報告」。委員會根據對各締約國「報告」的研究,向它們提出具體建議。

為此,《公約》又規定,所有批准或加入《公約》的國家都承擔就它們為實施《公約》所確立各項權利而採取的措施以及在享有這些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向委員會提出「報告」。委員會還制定出一般準則以協助各國政府編寫「報告」。

按照《公約》第二條第二款,各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根據《公約》第四十條的規定,締約國承擔在對締約國生效後一年內及此後每逢委員會要求這樣做的時候,提出關於它們已經採取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的措施和關於在享受這些權利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的「報告」。所有的「報告」應交聯合國秘書長轉交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

因此,《公約》締約國必須及時提交《公約》締約國必須及時提交《公約》第四十條所指的「報告」,以便委員會能夠及時履行及按照該條所承擔的職責。這些「報告」是委員會與締約國就締約國境內人權形勢進行討論的基礎。委員會審查一份報告一般需要兩天,先由有關國家的代表介紹「報告」,然後委員會向該代表提問,以瞭解為實施《公約》條款而採取的法律的具體情況並查明行政和司法實踐是否與《公約》一致。

委員會舉行會議前,由一特設工作組先審查「報告」,確定將向該國代表團提出探討的問題,並開列一份提問單,以便在意見聽取會前交給該國代表。委員會的工作安排使國家代表有時間徵詢其政府的意見,並取得為答復提問所需的資料。委員會委員要求的資料如欠缺或不能很快提供,則請國家代表在晚些日期提供書面答復。

委員會在審議「報告」後不久將發表其關於「報告」和與代表團隨後的討論的結論性意見。這些結論性意見將載入委員會提交大會的年度報告;委員會希望締約國用一切適當語文傳播這些結論,以便公眾瞭解和討論。

正如上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接受並審查締約國(已批准或加入《公約》的國家)為實施《公約》所載各項權利而採取的步驟並提出的「報告」之前,將依據它所掌握的所有資料,事先提供一份問題清單,它將構成審議「報告」的其審議程。而代表團則應準備闡述清單上的問題和答復委員會的進一步提問,必要時提供最新情況並在審議「報告」所分配的時間內這樣做。

成員國提交的「報告」有以下幾種形式:一、「初次報告」。「初次報告」是指締約國加入《公約》後第一次提交的「報告」。根據《公約》第四十條的規定,《公約》的各締約國家承擔在本《公約》對有關約國生效後的一年內,提出關於它們已經採取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的措施和關於在享受這些權利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的「報告」。「報告」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轉交委員會審議。「報告」中應指出影響實現本《公約》的因素和困難。如果存在這種因素和困難的話,締約國提交「初次報告」很重要,它是在締約國與人權事務委員會之間建立起以「報告」機制的聯繫。它為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該締約國提交的「後續報告」提供了基礎。

二、「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指締約國在向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初次報告」後,根據委員會的要求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向其提交的「後續報告」。根據人權事務委員會一九八一年通過的「決定」並於一九八二年修改後的「規定」,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之前提交「初次報告」被審查後第五年提交「後續報告」,其他國家在它們的「初次報告」到期後第五年提交「後續報告」。

三、「補充報告」。在兩次「定期報告」之間,如果委員會對前一次「報告」審查後認為還需要補充材料,則可以對成員國提交「補充報告」,其實這並不是正式「報告」,而是對前一期「報告」的補充。但後一期「報告」的時間可由提交「補充報告」的時間向後順延。「補充報告」應當包括締約國在前次「報告」中遺漏的資料,以及前次「報告」與「補充報告」提交時有關《公約》執行的情況,還應當包括對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前次「報告」所提出的問題的答復。

四、「特別報告」。在最近幾年,人權事務委員會還根據情況要求成員國提交「特別報告」,其範圍可能性只限制在對《公約》的某一個條款的執行情況的說明,或者對該國發生緊急情況以及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說明。另外,人權事務委員會根據《公約》第四十條第一款和《人權事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宣佈社會緊急狀態的締約國向委員提交「特別報告」。

在以上「報告」種類中,最常用的是「初次報告」和「定期報告」。因為「補充報告」和「特別報告」是專門對遺漏事項或特別事件所作的「報告」,具有特定性,而「初次報告」和「定期報告」,各成員國都必須提交,所以應當有一些格式和內容方面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有《公約》的締約國才有權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該國的「人權報告」,並由秘書長轉交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澳門在回歸之前,是由宣佈將《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的葡國政府,按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要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澳門的履約「報告」;澳門回歸後,由於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故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中國澳門特區政府按照《公約》的相關規定,提交履約「報告」並予以審查。而「澳門良心」卻竟然聲稱要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則顯然是把自己當作是一個國家或具有公權力的地方行政實體了。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