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預防措施由行政法規訂定

【本報訊】政府代表昨日表明,為防止將來城市規劃編制或修改城市規劃所在地區現狀被改變所須制定的預防措施將由行政法規訂定,不會事先諮詢業權人。

正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的“城規法”建議,在已決定編制或修改城市規劃的地區,可制定預防措施,避免該地區存在的狀況被變更可能妨礙城市規劃的編制和修改。預防措施可中止發出該區街道準線圖、工程准照等。

法案建議,預防措施經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議,由行政法規制定。措施有效期不超過一年,僅可按相同期間延長有效期一次,亦即最長有效期為兩年。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代表已經在會議上解釋,預防措施為臨時性,政府不會事先諮詢業權人。按照他本人理解,當公共利益大於個人利益時,政府會實施預防措施。

他強調,法案條文技術性很強,委員會顧問認為預防措施的內容和範圍規定存在矛盾,擔心影響未來操作,雙方法律顧問將會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