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法人續期十六日起辦理

【本報訊】按選民登記法規定,法人確認的有效期為5年。首批需要續期的法人須自本年5月16日起向負責相關界別確認程序的實體遞交續期申請,截止日期為本年7月18日。僅該時段提交的申請方獲受理。

有關法人續期申請須於指定期限內遞交,否則確認於有效期屆滿後(本年10月15日後)即告失效。確認失效同時導致選民登記被註銷,亦因而喪失選舉資格。

881法人須於7月18日前申請續期

按照第9/2008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作出的社會利益確認繼續有效,並自該法律生效之日(即2008年10月15日)起計有效期5年。

於2008年10月15日前已獲確認並維持有效的法人,不論是否已作選民登記,都必須按法律規定遞交續期申請。根據統計資料,必須於本年5月16日至7月18日提交申請的社團和組織共881個。對於那些並非於確認有效期屆滿前150日至90日期間遞交的續期申請,將由於不符法律規定而不獲批准。

而於2008年10月15日後確認的則按其獲確認日期計算5年有效期。續期期間如上述一樣以到期日推前計算。

確認制度適用於確認的續期

根據《選民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確認制度適用於確認的續期。法人辦理確認續期時,確認續期申請書須附同以下文件遞交:1)身份證明局簽發的社團領導架構證明書;2)章程規定具權限的機關議決該法人作界別確認續期及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會議紀錄副本; 3)法人就申請界別確認續期事宜而指派代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副本; 4)公佈法人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本;以及5)法人認為對界別確認續期申請屬必要的其他資料。

負責相關界別確認程序的實體

確認續期申請應遞交予負責相關界別確認程序的實體,屬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及專業界的社團和組織由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負責;而負責社會服務界是社會工作委員會;文化界的是文化諮詢委員會、教育界的是非高等教育委員會;而體育界則為體育委員會。有關各委員會的聯絡資料可於選民登記網頁(http://www.re.gov.mo/rr_zh/)查閱。

行政公職局提醒有關法人必須於期限內向所屬界別委員會遞交續期申請,否則會影響將來(2014年及以後)參與選舉的資格。各界別法人應留意有關委員會就界別確認續期所發佈的消息,並按要求及時遞交續期申請。

確認失效重新申請

《選民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倘在所指期限內不遞交確認的續期申請,該確認於有效期屆滿後失效。根據同法律第三款的規定,失效不妨礙重新申請確認,但申請僅得在原先確認的有效期屆滿後方可辦理,即由第9/2008號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五年後。即2013年10月15日之後。

按照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確認失效導致獲確認者的選民登記被註銷。而根據第二十六條(二)項,法人選民登記的其中一項要件是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四年,因此,有關法人在重新獲得確認後滿四年方可辦理選民登記。

為“界別續期”申請領導架構證明書獲豁免費用

為界別續期申請之用,每一法人需向身份證明局申領一份領導架構證明書,並必須由社團會長或理事長申請,如申請人不是會長或理事長,必須出示授權書。身份證明局特別為辦理社團證明的法人設立專櫃,申請人到身份證明局領取籌號時請表明辦理社團證明,以便加快處理。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於辦公時間致電89871704或使用24小時諮詢服務熱線88668866(非辦公時間提供電話錄音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