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爛尾樓官司看應建立文物保護賠償基金 從爛尾樓官司看應建立文物保護賠償基金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前日分析及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建設因進行挖掘工程而發現考古物,導致中止、永久停止工程而引致的損失,應作出補償性賠償,並建議設立賠償機制。而最具諷刺意味的是,就在同一時間,因受「澳門歷史城區」東望洋燈塔「限高令」影響而致停工五年的一棟「爛尾樓」建築發展商,繼去年九月之後,第二次在報章上以全版廣告的方式刊登「公開信」,抨擊當局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該公司與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舉行過一次會議後,就再沒有與該公司進行商討,該公司多次要求開會均不得要領,「行政程序的隨意性,實在顯得匪夷所思」,質疑當局耗時五年進行的內部研究,已遠遠超出行政程序所需的合理時間,令該公司蒙受不合理損失。直至去年十二月,當局曾提出以商住平均實用呎價一千七百二十六元的收購方案,但對停工期間造成的損失則不作賠償。該發展商還批評說,司長辦公室一位顧問官員多番漠視跨部門小組共識,竟口頭指示工務局根據其個人計算方式作上述收購建議。該發展商又在「公開信」中要求,希望與當局召開五年以來第二次會議,針對所有第三方專業報告進行討論,以尋找「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解決方案。

儘管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分重視該「公開信」所反映的情況和相關的質疑,並以第一時間作出了回應,指出政府一直跟進東望洋發展項目之後續工作,透過不同方式致力與業權人進行協調,依循善用公帑原則,商討及尋求合法和符合公眾利益的處理方案,還強調在分析及跟進過程中,必須全面審視,並深入分析交易數據和相關文件的內容,確保合理運用公帑,期間不存在發展商在「公開信」中所指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個人計算方式;但「公開信」所指的拖了五年仍未能解決問題,致使該公司蒙受不合理損失,卻是值得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反思。因為這不但是像發展商所言的那樣,「遠遠超出行政程序所需的合理時間」,有違「依法行政」的要求,而且更嚴重的是,似是已經構成了違反《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的事實。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第一百零三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按此規定,既然澳門特區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制,就應在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依法保護私人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禁止和懲罰非法侵佔私有財產權的違法行為。特區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必須徵用私人財產時,必須依法及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當事人更有權要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補償因徵用財產給所有人帶來的損失。補償的原則是按照被徵用財產在徵用時的實際價值予以補償。「實際價值」,就是以市場價值為標準,評定被徵用財產應予補償的金額。澳門特區政府在徵用了所有人的財產之後,應及時向財產所有人發放補償金,不得無故延期支付。財產所有人得到補償後可以自由在銀行兌換成其他外幣,不得受到任何限制。而在東望洋「爛尾樓」補償的問題上,就顯然是未能完全遵守《澳門基本法》關於「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及「不得無故遲延支付」的規定。

此一事件顯示,《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還應考慮得更全面細緻,不單止是要對因進行挖掘工程而發現考古物,導致中止、永久停止工程而引致的損失作出補償性賠償,及設立賠償機制,還應設立「文物保護賠償基金」。而且,還應明文規定,對兌現補償應有時間限制,不能無限期地拖延下去,導致私人發展商的合法利益受損。

實際上,有關「爛尾樓」的問題,就是受到「保護文化遺產」的行政作為的影響的,關鍵是在於「東望洋燈塔限高令」發出後,原經批准合法開工的工程的高度超逾「限高令」的標高而被勒令停工。盡管坊間也有批評,該工程在「限高令」發出後並未有即時停工,而是繼續開工,導致加重政府賠償的負擔,但確是是有著理虧的地方,或許這就是有關部門「未能賠足」的原因,也有其合理之處;但從整體來看,這座「爛尾樓」是「限高令」的受害者,如果不是有「限高令」,也就沒有後來的「賠償官司」,因而這個瑕疵並不能影響整個賠償行政行為,就必須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及時作出賠償。

但為何一拖五年?除了是發展商所言是受到「顧問計算方式」的幹擾之外,還有其他的甚麼原因?是否雙方在建築商在「限高令」發出後仍然繼續搶建的部份是否也應作出賠償而談不攏?總之是坊間傳說多多。

其中還有一個雖是「天馬行空」式的猜想,但卻又不容忽視的傳說: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行政責任,主要是由社會文化司及其屬下的文化局來承擔;但面對因保護「澳門歷史城區」尤其是東望洋燈塔「限高令」而向受損私人發展商作出賠償的責任,卻是由工務運輸司負責孭起。這就形成了典型的「你請客,我會鈔」。或許,正因為如此,其中負責「賠償」的一方就不那麼積極,拖得就拖了。

實際上,無論是以何種標準、何種方式計算,「爛尾樓」的賠償金額,都將會是以億元計算。而按歷年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工務運輸政務範疇年度預算,在扣除了大型建設的投資之後,所餘下的常態化日常政務經費就並不多。以二零一三年度的財政預算為例,運輸工務運輸司司長辦公室的預算是五千九百六十六萬零九百元,土地工務運輸局是三億四千八百三十萬零三千三百元,在應付了出糧等基本開銷後,「成副身家」拿去賠「爛尾樓」,也賠不起。同樣,如是由社會文化司和文化局來承擔賠償責任,也是賠不起。有此「教訓」,《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就應設立一個「文物保護賠償基金」,作為政府為了保護文物建築而必須收購或作出賠償的「小金庫」,以消除因日常政務預算不足所引致「賠不起」的後顧之懮。其實,這個基金不單止是可以用於賠償,還可用於收購私人手中的文物,或對私人向特區政府捐贈文物的獎勵等。

其實,「限高令」所做成的損失,還不止於此。我們可以看到,已經獲批准興建的中聯辦大樓,在「限高令」頒布及「護塔」團體呼籲下,高風格地主動降低了高度,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但同一地段的原先是以高樓為標的獲得批地並已支付溢價金的土地,也必須降低高度,倘是特區政府堅守新城填海區不作「換地」的考量的話,就必須也要予以賠償,這條數就「襟計」了。因此,建立「文物保護基金」,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