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的改革風向

理順黨委政法委與政法各單位的關係,支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新一輪政法委的改革題中之義

汪永清出任中央政法委第六任秘書長。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召開幹部大會,宣佈了這一消息。引人關注的是,現年54歲的汪永清與現任政法委多位委員一樣,同屬法律科班出身:本科畢業于吉林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之後入北京大學法律系攻讀法學理論研究生。1987年汪進入國務院法制局(後更名為國務院法制辦)工作,2003年升任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此後,汪還獲得吉林大學法學理論博士學位,並在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擔任高級研究員。

履新之前,汪永清擔任中編辦主任一職,更早一些時間,他還出任國務院副秘書長,協助時任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的孟建柱開展工作。後者在十八大之後便出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並力推政法工作“法治化”,而法學博士汪永清的加入也為這項備受關注的改革賦予了新的想像。

政法工作“法治化”

2013年1月7日,上任不久的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提出 “創新黨委政法委的領導方式,提升協調解決事關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問題的能力,提升領導政法工作的科學化、法治化水平”。

這一要求通過電視電話會議,向全國的政法系統進行了傳達。

在此之前,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就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曾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並且史無前例地提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這些來自中共中央高層的改革信號,顯然試圖回應公眾對於“法治”的期待。在最新的中央政法委組成人員中,同樣兼顧了法學科班出身的官員與政法一線實務幹部。最高法、最高檢的掌門人周強、曹建明都是著名法律院校畢業的法學碩士,兩人均為新一屆中央政法委委員。

在具體的改革上,孟建柱提出,“要進一步理順黨委政法委與政法各單位的關係,支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支持政法各單位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在此之前,政法委的定位更加強調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但這種領導權與《憲法》所保障的審判權與檢察權獨立行使之間的關係如何處理,在實踐中並不容易,許多地方在實際運行中便常常變為政法委主導辦案。因此學者經常將其歸結為“政法委管得過多過細”。

事實上,自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政法委員會的通知》,作為中央在政法口的職能部門,中央政法委在各個時期的工作對政法領域政策走向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無論是上世紀80年代面對刑事犯罪高發提出的“嚴打”,還是90年代對於“邪教”的打擊,以及最近五年的“三項重點工作”(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各個時期的政策出臺背後,政法委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與中共中央其他職能部門不同,中央政法委實行民主集中制,書記主持中央政法委員會的工作,各委員集體研究制定中央政法委的部署、決定、規定和要求,並貫徹落實到各自部門工作之中。負責處理中央政法委日常工作的則是中央政法委機關,由秘書長主持相關工作。

這也意味著,政法委機關與政法各單位工作有密切關聯,如何既確保政法各單位各司其職又發揮好政法委的工作,成為自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以來的重大問題。

從“務虛”到“做實”

政法委的工作並非從一開始就如此具體。改革開放30多年來,政法委的定位幾經變化,經歷了一個從“務虛”到“做實”過程。

政法委並非一開始就定位于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中央政法委成立之初,作為首任書記,彭真在中央政法委第一次會議上談工作任務,“第一,給中央當參謀,調查研究,提出意見,提出工作計劃。”“第二,做組織工作。中央決定方針、任務後,我們要組織政法各部門去執行,統一認識,統一行動,互相配合,協同作戰。”“第三,給中央做秘書工作,承辦中央交辦的事情。”

對這些任務,彭真饒有風趣地打了個比方,“就是要當參謀(不是當司令員、政委)、組織幹事和秘書。”

在1988年經歷短暫的撤銷後,1990年3月6日,中共中央決定恢復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要求,“政法委員會恢復以後,仍然要貫徹黨政職能分開的原則”。

“務虛”的最大特點之一就是不具體過問案子。

1979年中共中央發佈的《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即明確提出這種“務虛”要求。這份文件提出,“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黨委和司法機關各有專責,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混淆。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

這種作風得到政法委多任書記的身體力行。彭真之子、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傅洋曾對《中國新聞週刊》記者回憶,“彭一貫反對干涉具體辦案,一位過世的領導的兒子犯罪,案件報到彭手上,彭具體瞭解案情,但卻並未給出指示,而是支持公檢法三個部門獨立辦理。”

繼彭真、陳丕顯之後擔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的喬石也曾明確說,“對一件件案子總會有不同看法,處理上也未必件件都絕對準確。黨委如果直接過問一些案件的具體處理,法院就不好下決心了。”

司法部原副部長佘孟孝回憶,“喬石同志擔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後,明確表示政法委不能代替和包辦政法各部門的職責和任務,要充分發揮政法各部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

不過,隨著社會狀況的變化,1994年,政法委的職權從五項擴大到七項。1995年又擴大至十項。與此同時,各級政法委的編制也不斷擴展。

此次職權變化中,“研究和討論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組織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研究、指導政法隊伍建設和政法各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等重要事項列入其中。長期研究政法委的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周永坤認為,“正是這次擴權,政法委逐漸從此前的參謀機構‘做實’,成為公檢法的真正領導。”

周永坤的研究還發現,實踐中,基層政法委幹預司法的情況日趨嚴重。近年來的河南趙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等冤假錯案肇始于基層政法委主導辦案,在此模式下,法院的審判獨立與檢察權獨立行使也被認為遭到幹擾。

改革下一步

這顯然與政法委成立的初衷不相符合。佘孟孝在回憶喬石對於政法委的定位時談到,“他(喬石)認為,政法委應當求實務虛論大事。”

周永坤認為,“求實務虛意味著,政法委最好的定位仍然是回歸到政法委成立之初的‘參謀’與‘助手’,主要集中于對政法領域政策的領導。”

務虛的定位甚至可以追溯到政法委制度的源頭, 1956年中共中央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 其任務是中共中央交辦的工作,主要是關於法律工作方針政策和各部門的分工等問題,但並不主管具體案件。

周永坤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從1958年開始到改革開放前,縣以上各級黨委的“政法小組”,不僅“協調”公、檢、法的關係,還曾一度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黨委審批的習慣。

1978年,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組,協助中央處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個部門的一些政策方針問題。新成立的政法小組主要任務是“研究工作中帶有方針、政策性的重要問題”。

周永坤認為,“這種意味著中共中央已經決定擺脫文革前政法小組一元化的老路,這種“智庫”或助手的定位,是對1956年體制的回歸。”

在學者看來,新一輪政法委改革同樣有著“求實務虛”意味。1月7日的會議上,孟建柱用了逾500字的篇幅要求“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在政法各單位內部,如何“司法權嚴格依法運行”被提出來。

上下級政法機關之間的關係也得到明確。“要進一步規範領導、指導、監督的權限、範圍,既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又確保各層級政法單位依法獨立公正辦案。”孟建柱說。

孟建柱還特別提到了外部干涉的問題,提出“要完善對違反法定程序幹預的登記備案報告和通報制度,確保司法權行使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申欣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