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配合即將實施的“食安法”,行政會制定首項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行政法規,規定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飾品食品生產經營,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均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今次所公佈的《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為首項食品安全標準。
法規訂定了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草案規定,「獸藥殘留」是指對食用動物給藥後,該動物的食用部份所殘留的任何藥物及其相關物質,包括原型藥物及其代謝產物;「最高殘留限量」是指存在於食品內或其他表面的獸藥殘留的法定最高濃度。草案核准的《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列表,適用於監控所定動物種類,如牛、豬、雞、鴨、綿羊、魚、蝦等的食用部份的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不論該等食用部份是處於進口、加工或售賣的階段。
該法規自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