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譚偉民辭去立法會選管會委員之職說起 從譚偉民辭去立法會選管會委員之職說起

特首崔世安昨日作出批示,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羅永德為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這是填補譚偉文「以個人原因」向行政長官提交辭呈,辭去立法會選管會委員職務,並獲行政長官批准所遺下的空缺。不過,譚偉民仍將繼續留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昨日他還表示,他將會繼續在民署崗位上與同事積極配合立法會選管會的工作,一齊同心合力,辦好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的工作。其實,譚偉民的辭職,也可避免影響立法會的選情,尤其是被參選團體拿來作為競選的話題。

譚偉民辭去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當然是眾所周知的涉及「十幅墓地」的官司。據消息透露,中級法院已經駁回譚偉民等三人不服刑事起訴法庭起訴批示的上訴。根據中級法院公開的文件,遭檢察機關控訴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的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及副主席李偉農等四人,向刑事起訴法庭提出聲請預審;經預審後,刑庭法官批示決定起訴譚偉民等全部四人。而其中三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也同樣被判敗訴。由此,譚偉民等四人所涉之案件將提到初級法院公開審訊。

而在坊間,譚偉民等四人所涉之案件,被稱為「十幅墓地官司」。這是並不準確的。因為其一,「十幅墓地事件」發生時,譚偉民並未擔任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他對此事件不負有責任;何況,按照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此案也已超逾刑事追討期,即使是他有涉案,也無從追究。其二、譚偉民涉案的,是檢察機關在調查「十幅墓地事件」的過程中,被指妨礙司法公正,包括廉署調查報告中所指的民署延遲送交資料,及送交資料不齊全等,而非「十幅墓地事件」的本身。

在坊間一直有一股聲音,直指在譚偉文已被檢察機關提出起訴意見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他已是嫌犯身份,但仍獲特首崔世安委任為立法會選管會成員,嚴重地傷害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的情況下,他仍是堅持到昨日才宣告辭去立法會選管會委員一職,是否合法合理,這是屬於見仁見智,要看從何角度解讀。如果是從堅持法治,堅守法制的角度考慮,他這樣做無可厚非。很明顯,由於「十幅墓地事件」而引發的妨礙司公正案件的整個預審程序,直到五月三十一日,隨著中級法院法官裁定譚偉民等三人的上訴敗訴,才告定局,亦即正式被起訴。因此,在尚未正式被起訴之前,就輕率辭職,顯然是不符法治精神,陷入民粹主義。

但從道德層面看,譚偉民既然已被檢察機關提出起訴意見,即使是還在預審階段,就不宜再出任立法會選管會委員。因為立法會選管會是一個選務機構,對澳門特區民主政治的發展,對選舉的公平公正進行,負有重大責任,因而對其成員的行政道德就有著超乎常人的要求,容不得半點瘕疵。否則,就將會令神聖的民主選舉政治蒙上灰塵。因此,即使是在預審階段,也應主動辭職。

現在,隨著預審程序的結束,譚偉民等人的上訴被駁回,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就自然成為正式起訴書。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當預審法官作出起訴批示後,司法保密就告結束。

實際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在預審期間,為了確保「無罪推定原則」,維護司法獨立,避免輿論幹擾到司法當局的判斷而造成所謂的輿論審判,從而影響審訊的公平,並保障有關部門在收集證據時更為方便順利,因而必須實行司法保密。訴訟程序的所有參與人,以及任何會接觸到有關程序資料的人士,都要受到司法保密原則所約束,因而其範圍相當廣泛,除了包括檢察院同法院的司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律師、證人之外,也包括了新聞傳媒,及因工作需要而知悉案情的所有人士。

但在此案進入預審程序後,卻有某民意代表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聲稱,行政長官崔世安以司法保密為由不談墓地門案件,這個說法很荒謬,且有「呃人」之嫌,因為司法保密只是針對司法機關及涉案人士等,特首根本不適用,「乜都可以講」。這顯然是有其政治目的。實際上,當時由於該案件已進入預審的階段,行政長官倘是發表任何談話,即可被各方人士從自己的立場出發,作出各種不同的解讀;但歸納為一點,都會被視為幹預預審,向司法機關施加輿論壓力。這就將會嚴重損害澳門特區的法治環境和形象,也將會損害行政長官的法治形象。甚至是有裝設「陷阱」,陷行政長官於不義,從而製造行政長官違法的事實,而遭受司法檢控審判,造成憲政危機,損害「一國兩制」及特區聲譽之嫌。

現在,由於已經結束預審,並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故而當然可以透露案情。而在法院張貼開庭佈告時,也可從中得悉部分案情內容,因而當然是可以口頭傳播及報導該案嫌犯被指控的案情內容。但必須注意的是,不能進行輿論審判,尤其是不能作出是否有罪的評價。實際上,無論是《澳門基本法》,還是《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國際公約》,都揭櫫「無罪推定論」。在法院作出判決(其實嚴格來說,是在上級法院作出終審定讞裁決之前),均被視為無罪。何況,在法官進行審理之時以至是之前,就隨意地使用「殺人犯」、「貪汙犯」等定性詞匯,以帶有嚴重情感色彩的語言描述案件或當事人,就必然會給審理案件的法官施加了種種看得見看不見的心理壓力,影響以至是左右法官作出公正判決及準確量刑,這是忤逆《澳門基本法》和《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司法獨立及保護人權的原則的。

現在由於「十幅墓地事件」發展的態勢,再次凸顯《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不合理尤其是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複審」規定之處。實際上,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終審法院對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中級法院法官及助理檢察長進行預審,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以及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在作出起訴批示之後,也是由終審法院行使審判權,而且必須由三名終審法院法官組成合議庭。

而據傳聞,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也遭關係人以其在檢察機關調查「十幅墓地」案件中妨礙司法公正而向終審法院提出控訴,並已由終審法院進行預審。但目前終審法院只有三名法官,在對陳麗敏進行預審,使用其中一名法官之後,就只剩下兩名法官了。倘是決定起訴,終審法院就將無法組成合議庭,必須向中級法院「借將」。盡管中級法院可以像終審法院審理歐文龍案時那樣,派出年資最長的法官予以奧援,但終究予人觀感欠佳。這就再次將終審法院法官必須擴編的問題擺在桌面。畢竟,今後不排除還將會有屬於這一級司法管轄權的人物,身涉司法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