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旅遊法正式生效前的違規搶錢大戰? 內地旅遊法正式生效前的違規搶錢大戰?

曾經沉寂了一段時間的內地「零負費團」現象,近日又有死灰復燃的跡象。近日來澳門連續發生了幾宗內地團旅遊糾紛,涉事的內地旅客都聲稱,按他們獲得的行程表顯示,他們應當被安排入住澳門的酒店而非珠海酒店,故投訴旅行社貨不對辦,並報警求助。但經澳門警方和旅遊局的調解,發現都是「零負費團」惹的禍。為此,旅遊局局長文綺華在回應時指出,近月本澳發生多宗內地團旅遊糾紛,經調查當局並無發現有澳門旅遊業界違規,而不少出問題旅行團都是從深圳出發,當局曾與本澳旅遊業界到訪深圳,並與當地業界和官員溝通,因應內地近日頒布新的《旅遊法》,旅遊局會儘快邀請內地相關單位來澳說明,希望更好解決旅遊糾紛。

從最近死灰復燃的「零負費團」糾紛,及文綺華局長所提及的內地《旅遊法》已經頒布的信息綜合研判,就可發現兩個頗為顯著的特點。其一,是今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將於十月一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安排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專案,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專案,也規定導遊、領隊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其中的第三十五條,更是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亦即禁止進行組織「零負費團」旅遊經營。因此,今日發生的「零負費團」糾紛,就帶有強烈的內地慣於組織「零負費團」的旅行社,要搶在《旅遊法》生效的十月一日之前,「盡地一鋪」地來一場最後搶錢大戰。

其二、是「零負費團」的表現形式,在「零負費團」已經變成「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之後,已經進行「變通」,不再是以直接的「零負費」出現,而是以間接的方式,多是以在某家特定商場購物,購滿一定數額(如二萬元),就向顧客贈送一張號稱價值四千多元的「免費港澳旅遊券」,來實施「零負費團」。也就是說,「零負費團」旅行社與某些特定商場勾結合作,以「購物贈券」方式實施「零負費」旅遊經營活動。而一些遊客就是持憑此「旅遊券」參與旅遊,來享受實質上的「零負費團」旅遊。

實際上,正如文綺華局長所指出,這種新型的「零負費團」旅行團,主要是在在深圳組織出團。其實,本欄在去年二月二十八日,就以《引發糾紛的變相零費旅遊團源頭在深圳》為題,揭露了以「港澳遊優惠券」為形式的「零負費團新品種」,並指出所謂「港澳遊優惠券」,主要是由深圳的民營旅行社,包括深圳市天匯國際旅行社和深圳市康輝旅遊社等製作,與眾多大型商場、部分品牌廠家與一些文化機構合作,以「購物送港澳游」優惠活動形式推出,甚至是隨街派發,以至是推廣到北方的省份去。還聲稱四天三夜雙人遊的港澳遊,包含景點門票、全程觀光巴士、六正餐三早餐、責任險意外險、三星級酒店雙人房等,其「特色亮點」是吃飯免費、全程住酒店免費、全部景點遊玩免費、全程旅遊觀光車票免費、一票兩用全程優質專業的導遊服務。然而,這些介紹卻是處處陷阱,如到澳門部分的晚上行程是「最後返回酒店休息」,但並未說明是澳門還是珠海的酒店,因而令到遊客以為是在澳門酒店住宿,而「賣」給澳門地接社的單則是沒有在澳門酒店過夜的,因而將之送出珠海,糾紛就此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於十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後,旅遊市場將重新洗牌,「零負團費」將受到較大程度的遏制。中央政府對此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國務院舉行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視頻會議,國務院副總理汪洋等作出工作部署。隨後,廣東省政府也舉行了會議,落實《旅遊法》的實施。主持會議的招玉芳副省長指出,《旅遊法》標誌中國旅遊業進入依法興旅、治旅新階段,廣東各級政府和旅遊部門要作為重點,要加大執法,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堅決制止「零負費團」,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

在去年八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旅遊法》草案時。本欄就分析認為,在為旅遊立法之後,對近年來嚴重困擾澳門旅遊業的內地「零費團」甚至是「負費團」的問題,會起到遏止作用。但是否會因「一國兩制」的制度差異,使得內地旅遊業的某些不肖業者,仍能找到法律灰色地帶,變換手法繼續進行有害澳門旅遊業的不法經營,則仍有待觀察。其一,從「法案」的效力範疇看,這是一部國內法,不屬於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因,這些規定都是不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對澳門特區也沒有針對性,因而這些規範也就不在澳門實施。這就有可能會給內地旅遊業的不肖業者留下法律空隙,雖然可以規範他們在組團和出團時的行為,卻難以規範他們在出團後境包括在澳門境內的行為。

其二、從相關報導看,《旅遊法》的懲處措施只是行政罰,並沒有刑罰。即使是行政罰,最重的處罰也是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遊證、領隊證。這就使得違法的成本太低了,可能阻嚇作用並不大。只是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某些不肖業者仍可從別的渠道賺回更多的錢,「吃大虧佔大便宜」。只是關閉旅行社,某些不肖業者仍可申請新的旅行社牌照,並爭取出團權,或是入股其他旅行社,並逐步吞併之。在違法成本較低之下,仍將會有人挺而走險,還是屢禁不絕。

本欄的這些分析,據說被收錄進相關「輿情反映」中去。遺憾的是,正式通過的《旅遊法》,對組織「零負費團」的處罰仍是行政罰,除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之外,就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仍是難以起到最大的阻嚇作用。說不好某些地方行政部門,為了追求零售額領域的政績,繼續放縱以「購物旅遊券」方式的「零負費團」。

為了敦促地方政府重視這種新形態的「零負費團」,和諧粵港澳旅遊市場,共同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澳門特區政府的旅遊部門,似是仍應繼續向深圳市當局反映相關事實,並組織旅遊發展委員會及旅遊業團體,以及地接社企業的代表,前往深圳與當地考察交流,敦促其正視問題。另外,也期盼國務院儘早出臺《旅遊法》的實施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