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院判決宜有應急及長期兩種措施

對於中級法院就有線電視上訴部分得直的裁決,從特首崔世安到特區政府的主責官員,都表現出積極正面的態度。一方面,尊重法院的裁決,以體現遵守法治、法制的核心價值,及表達「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決心;另一方面,又指示下屬或直接積極研究如何在合法情況下為居民提供電視服務,力圖盡量將「冇電視看」的影響降至最低,維護「非有線電視用戶」的廣大市民的資訊接收權亦即知情權,體現了「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為此,政府部門已經積極行動,與公天公司代表會面商討,電信局也提出了一套解決方案,但劉仕堯司長認為並不完善,指示繼續進行研究。

公天公司代表表示,澳門市民不會在「九十日」後無電視看。為何會如此信心滿滿?這可從中級法院的判詞中看出端倪。實際上,從理論上看,法院雖然從嚴格執法的角度,維護有線電視的專營權,裁定公天服務商轉播電視信號的競爭行為明顯違法,勒令電信管理局長在九十日內切實履行與有線訂立的特許合同的義務,確保有線的專營權不受侵犯,並命令終止非法轉播電視信號活動;但卻也有「法外情」,首先是指出了將一項與大多數居民生活品質息息相關的服務專營權的批給,竟然會在未公開招標的情況下進行,並設立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收費標準,使居民利益沒有被適當保護的荒謬之處,其次是將「違法轉播」規限於「禁止轉發未經授權轉播的電視訊號」。而目前各家公天公司所轉播的電視節目,包括經由大氣電波播發的免費無線電視,及任由大眾免費接收的衛星電視信號,倘是未有加密的,都是可以自由接收的,也是無需獲得授權就可以自由接受,而不受著作權限制的。公天只是以「收取維護天線費用」的形式經營,因而就為「九十日」後仍有電視看,留下了一定的迴旋空間。

但中級法院的判詞又指出,電信管理局長重複庇護公天服務商,將接受開放電視信號與將信號重新發射,及向註冊用戶提供電視信號轉播混淆,這些觀點及行為都缺乏事實依據;公天服務商未經授權轉播電視信號,其從事活動不僅包括接受信號,更包括將其轉播至更多樓宇,藉維修天線收費,其轉播電視信號的競爭行為明顯違法,不但違反了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同樣違反了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及廣播業務法律制度的規定,卻又似是封死了「九十日」後仍有電視看的大門。實際上,有線電視公司就是主要以這個理由為依據,提出上訴的。這

又增加了特區政府及公天公司對維護廣大居民收看電視,保障其資訊權和知情權的基本人權的困難度。不過,有公天公司代表指出,中級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具體指出公天公司有何違法之處,上次修改的著作權法則指加密的電視訊號不能轉播,而公共天線的接收是採用獨立天線或天線系統,只是由於地理因素,有些接收黑點要安裝大型天線或電纜,但不可視為電視播放或電視轉播,這又似是有法律罅可以利用。這就為政府對「九十日」內維護廣大居民的收看電視的權益,找到了突破口。

本身也是公天公司出身的有線電視公司,其專營權到明年就告結束,屆時就將從專營的雲端上降落,與其他公天公司處於同一地位,「打回原形」。而由於中級法院的判詞中,有「為何一項與大多數居民生活品質息息相關的服務專營權的批給,會在未公開招標的情況下進行,並設立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收費標準,使居民利益沒有被適當保護」的表述,這就為特區政府在有線電視公司的專營權屆滿時如何處理,指出了一個思路:一、倘是繼續維持專營權方式,就必須進行開投;二、必須注意全體居民利益;三、收費不能脫離部份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

因此,電信管理局就必須負起兩大任務:其一是在「九十日」內如何維護「非有線電視用戶」的廣大市民的接收資訊權的利益,及注意避免因「無電視看」而影響立法會選舉的問題。不少議員、學者及市民都提出「贖回專營權」的建議,這是最佳的辦法,但代價相當大。雖然有線電視在六年前是以一億元收購有線電視公司中的葡國大股東的股份,因而成為大股東,但經過六年的通貨膨脹,一億元的資本已經大為增值;何況,雖然是大股東,但仍只是部份股權,全部股權及其價值並不止此數。在為期十五年的專營權只剩下一年左右,要以較大的資金代價來贖回專營權,是否「物有所值」?

如果單從賬面上看,當然是如此。但政府行為有時不能以單純的賬面價值觀點計算,更須注意社會後果,維護社會穩定和居民的基本權利。在此角度而言,即使是必須付出較大的成本,卻也是值得的。當然,有線電視公司也應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不宜「獅子開大口」。何況,近年來特區政府為了落實「以民為本」施政理念,也是為了「維穩」,採取了現金分享等多項惠民措施,幾十億元地開銷支出。與此相比,同樣也是為了落實「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也是為了「維穩」,更是多了一項「現金分享」等所無的「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贖回有線電視的專營權,也就是「價廉物美」的了。

其二是及早因應明年有線電視專營權結束後的共同天線的改革問題,並籍此機會對幾家公天公司進行整合,這涉及到立法及重新開投。至於改革方向,可以參考內地和台灣地區的做法。在內地,對有線電視的管理,是以公益事業加上政府喉舌的方式進行管理經營。根據國務院《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宣部與廣電部《關於加強有線電視台宣傳管理的通知》等法規規定,內地的有線電視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分級是指中央、省、市、縣,基本上是「一市一網」,以「共同天線」的方式,必須完整地、直接地接收、傳送中央電視台和地方電視台的新聞和其他重要節目。

而在我國台灣地區,則由《有線廣播電視法》予以規範,規定有線電視傳播是私人經營,不得搞獨家壟斷。政策傾向是:一、發展有線電視,宜與國家整體發展的計劃相配合,尤其是國家電訊事業與資訊科技的發展;二、宜採民營性質,並由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監督;三、申請人必須具有專業經驗。《有線廣播電視法》的第一條「立法目的」,就是「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其中「保障公眾視聽的權益」,就是知情權、資訊權;「增進社會福祉」,就是開闢民眾的資訊視野,及滿足民眾的資訊、藝文、教育需求。《有線廣播電視法》有四大特點:一、開放外國人投資;二、防止壟斷經營;三、強化收視戶權益保護;四、授權地方政府管理。這與目前澳門有線電視專營權卻被一家公司壟斷的情況,剛好是完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