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如何建立的

作為中國領導層交接的一項重要內容,2013年全國人代會選舉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組成人員。而在4個月前舉行的中共十八屆一中全會上,新一屆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已然產生。

為何我國會存在這樣兩個軍事領導機構,它們的聯系和區別何在?

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立於1982年。彼時,經過修改的新憲法確定了新的國家政治體制,並沿襲至今。其中重要一項,就是設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這段歷史深刻反映了中國特有的黨政關系,卻鮮為人知。目前,僅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王漢斌在其訪談錄中作過介紹。就《王漢斌訪談錄》中披露的與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斯喜說,歷史已經証明,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直接和絕對領導,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所必須。

程思遠提出“三個平衡”

在1982年3月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全國政協常委憲法草案(討論稿)座談會上,程思遠曾建議,把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改為國家機構,由國家主席兼任軍委主席。他還提出,為保証國家長冶久安,必須注意三個平衡,即軍事和政治的平衡、立法和行政的平衡、軍政和軍令的平衡。其中,國防部與軍事委員會之間的關系就是軍政與軍令的關系,軍政是軍事行政權的運用,軍令是軍事統率權的運用,軍政與軍令應當分開。

這位歷經幾十年風雨的政冶家不僅力陳他對軍隊統率問題的精闢見解,還呼籲,趁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健在,應盡快在憲法中定下合理的軍事制度。

經過一年多的廣泛討論,中央決策: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即國家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委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武裝力量的建設,由國務院領導和管理。 這一重大決策為在憲法中奠定什麼樣的軍事制度指明了方向,並在1982年4月初被寫進憲法修改草案的修改稿。

根據王漢斌同志回憶,最後鄧小平同志提出,國家主席和軍委主席還是分開比較靈活,國家主席可以兼任中央軍委主席,也可以不兼任。那麼憲法條文怎麼寫?大家經過研究,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增加一節,對中央軍委作出規定。

據小平同志的秘書王瑞林向王漢斌同志講,小平同志把稿子放在辦公桌上整整考慮了兩天。憲法中這一節是小平同志親自擬訂的。王漢斌同志認為,小平同志的語言很簡潔,他改過的條文給軍委的工作留下了較大空間,靈活性比較大。是楊尚昆同志提出,最好還是和中共中央的軍事委員會名稱一致起來,也稱中央軍事委員會。

時任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彭真在《關於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中概括:這樣做,“明確了軍隊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有利於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同時也便於應付當前世界動蕩不定的局勢。”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憲法修改草案,交由全民討論,廣泛徵求意見。

中央作出這一決策,特別是彭真同志的《說明》公開發表和憲法修改草案公佈後,立刻引起國際輿論的普遍關注,許多駐京境外記者通過各種管道詢問,為什麼將原來由主席統率武裝力量改為由軍事委員會領導?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那麼黨的中央軍委呢?國家軍事委員會和黨的軍事委員會之間是什麼關係?有關部門當時曾專門舉行記者招待會,胡喬木、胡繩、王漢斌等同志還親自草擬和批示對境外記者的答復。

從“統率”到“領導”

之後,在全民討論憲法草案中,不少人提出了許多有價值或是值得思考的建議。有的認為,黨對軍隊的領導應寫得明確一點,不能回避,如黨的軍事委員會主席兼國家軍委主席可在序言或別的地方明確寫上;有的認為,憲法應規定,中央軍委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其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有的認為,有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條款較少,內容也不復雜,可以不單設一節;有的建議在憲法上載明,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織由法律規定;還有人提出,“領導”武裝力量和”統率”武裝力量有什麼區別?等等。隨著修改建議的不斷變化,憲法修改草案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一節的內容也經歷了數十次改動。

在歷時4個月的討論中,憲法修改委員會認真聽取和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見。據王漢斌同志回憶,最後小平同志說,“序言”中已寫了黨的領導,當然包括軍隊在內。這樣就不必在條文中再予以規定。王漢斌同志覺得,這可是大事,沒有小平同志拍板,是誰也不行的。

中央軍委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但由於軍事行為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報告工作。根據王漢斌同志回憶,六屆人大期間,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軍委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他向楊尚昆同志匯報了,楊尚昆同志認為可以考慮,但這件事後來沒有再提。

此外,前幾部憲法規定的都是“統率”武裝力量,由於“領導”的含義更為廣泛,不僅有統率的意義,還有組織和管理的意義,所以改為“領導”武裝力量更合適。

經過這樣的討論,全黨、全軍和全體人民對確立什麼樣的軍事制度已形成共識,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將這一共識及時肯定下來。

20年來,我國武裝力量領導和建設的實踐証明,憲法的這一規定是正確的。

(陳斯喜 山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