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起訴陳麗敏證據不足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批示,經預審裁定,沒有充分跡象顯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觸犯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決定不予起訴,案件不得上訴。

2010年爆出“10幅墓地案”,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亦捲入其中。澳門律師歐寶蓮向檢察院舉報,指2001年12月,當時的臨時澳門市政局在即將被撤銷的10多日前,匆忙制定了內部規章《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執委會主席更迅速批准以每幅3.8萬澳門元,批出舊西洋墳場10個永久墓地,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的顧問的家人即是獲批人之一。

檢察院司法官於2012年12月5日作出批示,認為有跡象顯示陳麗敏曾參與實施該案所針對的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命令以瀆職罪對她另行開立刑事偵查卷宗。經過偵查,檢察院於2013年1月25日批示,認為暫無充分跡象顯示有人作出瀆職之行為,命令將偵查卷宗歸檔。其後“墓地門”舉報人歐寶蓮獲終審法院批准成為該案的輔助人(具有作為檢察院協助人之地位),並於今年3月18日提出預審申請。

終審法院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宣告展開預審。在預審辯論中,輔助人認為案件中嫌疑人陳麗敏觸犯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法院應作出起訴批示。檢察院表示,基於在偵查及預審過程中得到的事實跡象及法律資料並不足以支持將嫌疑人提交審判,本案中並無充分跡象顯示嫌犯實施了輔助人所指控的犯罪,因此不應對嫌犯作出刑事起訴,應維持檢察院的歸檔決定。嫌疑人辯護律師亦認為應作出不起訴批示。

法庭逐一分析輔助人提出的問題,法庭最終認為沒有充分跡象顯示嫌犯觸犯了輔助人所指的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89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批示。根據法律規定,此案預審直接由終審法院負責,預審法官預審終結後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審決定,不得對其提出上訴。

負責預審的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指出,在民署製作駁回歐寶蓮申請長期使用墓地不獲批准的報告書過程中,沒證據顯示陳麗敏施加影響,指示或授意民署提供不實資料並提出否決建議。歐寶蓮指陳麗敏獲悉檢察院開始調查後,扣留民署03年前墓地批給卷宗的正本,干擾檢察院調查。

宋敏莉指出,沒有書面證據顯示司長辦曾向民署索取10個永久墓地的文件,民署亦沒有主動向司長辦提交。至於歐寶蓮指陳麗敏向公眾提供不真實資訊,宋敏莉指出雖然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的可操作性及合理性甚至合法性曾受到質疑,但關鍵是03年頒布的行政法規生效前從未被廢止,司長辦新聞稿並無不當之處,亦沒充分證據顯示陳麗敏故意向公眾提供不實資訊及虛假資料。

終審法院就,涉及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的案件預審程序已結束,預審法官已作出批示,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已脫離司法保密期。由於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基於公共利益,終審法院特公佈有關案情,以便公眾了解。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發出消息稱, 特區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這項終審裁決。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全力維護澳門司法獨立,恪守法治精神,確保特區在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下不斷發展。

在“10幅墓地”案偵查過程中,涉嫌拖延遞交有關資料等原始文件、妨礙檢察院調查的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等四人被起訴觸犯瀆職罪,案件已移送初級法院排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