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敏暫可軟著陸並不等於平安降落 

擾攘了好一段時間的「墓地門」事件中的「重頭戲」終告落幕,有關案中輔助人向終審法院聲請預審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案,昨日經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宣佈預審程序已經終結,並作出裁定,認定沒有充分跡象顯示陳麗敏觸犯了輔助人人所指控的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因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二八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批示。因此可以說,「墓地門」事件中涉及陳麗敏司長的「重頭戲」,終告「落幕」,陳麗敏本人也終可「軟著陸」。但也不能高興得太早,因為她的「宿敵」絕不會讓她能夠全身而退。實際上,此案中的輔助人就聲稱不認同終審法院的預審判決,並已於昨日下午向終審法院提交上訴申請。而在初級法院開庭審理譚偉文、李偉農等人所涉的涉嫌瀆職案的過程中,是否也將會把陳麗敏扯進去,現在還是未知之數,可能還將會有下文,因而不能算是「幕終」。陳麗敏司長最終能否實現「平安降落」,還需要看全部「劇情」的發展。

「全劇」發展可能對陳麗敏司長不利的「劇情」,可能有以下兩條子線:其一是輔助人能否上訴,倘能上訴可否得直;其二是在初級法院審理譚偉民等人的案件時,檢辯雙方是否會突然「爆」出涉及陳麗敏司長的案情,而被檢察機關依法向終審法院提起控訴。

其中關於上訴問題,按照《澳門基本法》、《司法組織綱要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方面終審法院行使澳門特區的終審權,另一方面對於預審法庭的批示不得提起上訴,故而預審法庭在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批示後,無論是嫌犯或是輔助人,都不得對預審法庭的批示提出上訴。何況,輔助人提出預審申請所針對的案件,本已由承辦司法官經過偵查,確認暫無充分跡象顯示有人作出瀆職之行為,命令將偵查卷宗歸檔;而輔助人並非是該案的直接利害著,不滿承辦司法官的歸檔批示,向終審法院提出預審,這本身就已帶有上訴的性質,因而在終審法院判其敗訴之後,應是無權再在同級管轄權司法機關再提起第二次上訴。既然如此,輔助人不可提出上訴,這是屬於司法程序的問題,而不是終審法院有多少法官的問題。

而在預審辯論中,就連當初曾經認為有跡象顯示陳麗敏曾參與實施該案所針對的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命令以瀆職罪對她另行開立刑事偵查卷宗,後來經過偵查,認定暫無充分跡象顯示有人作出瀆職之行為,命令將偵查卷宗歸檔的檢察機關,也反駁輔助人的控訴及起訴陳麗敏的要求,指出基於在偵查及預審過程中得到的事實跡象及法律資料並不足以支持將嫌疑人提交審判,本案中並無充分跡象顯示嫌犯實施了輔助人所指控的犯罪,因此不應對嫌犯作出刑事起訴,應維持檢察機關的歸檔決定。由此可見,對陳麗敏不予起訴,這不但是終審法院法官的裁決,而且也是基於檢察機關的建議,因而具有極高的司法權威。輔助人倘若再繼續糾纏下去,到頭來吃官司的反而是自己,因為就在《澳門刑法典》的「妨害司法公正之實現罪」中,有一項是「誣告罪」。

終審法院宋敏莉法官作出不起訴的裁決,當然是根據《澳門基本法》和《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等系列法律,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幹預而作出的。這是澳門特區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批權的一個重要體現和保障。基本法確保司法人員處於獨立、超然的地位,使之可以公正執法,維護澳門特區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因此,不能因為法官作出與自己的期望值或固有定見不符的裁決,就說三道四,甚至使用諸如「官官相護」、「黑箱作業」等之類帶有誹謗性質的情緒化語言。

而從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對該案所作的批示看,輔助人只是出於主觀懷疑猜測而提出預審聲請,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無法出示並提供足可將陳麗敏司長「煮死」的書面證據。這是維護《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是指在被告未經法院審判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應被推定為無罪狀態。由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因此任何人在經嚴格的調查與審判程序以前,都不應先被認定為有罪,嚴禁未審先判的陋習,這是現代保護人權的重要概念。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否則,任何人只憑主觀懷疑就提告,而無須提交確鑿的證據,而法院也予以「照單全收」,就很容易會造成冤案、假案或錯案。在以保護人權為前提的葡式法律中,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陳麗敏司長的涉案之所以引人注目,當然是在「墓地門」事件的整個過程中,由於有不規則行為在先(雖然已過了追訴期已不可究責),後來再發生經初級法院預審法庭調查被認定是涉嫌觸犯瀆職罪等的妨礙司法公正之事,因而引發市民強烈關注。而在司法機關偵查過程中,由於按法律規定必須遵守司法保密原則,而遭到部份不熟悉司法程序的市民的誤解,指責為「包庇」、「官官相護」等,造成了較為負面的社會和政治影響。今次終審法院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給予陳麗敏司長及整個社會一個說法,可以說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撥亂反正,澄清誤解。

由於終審法院的公正裁決,使得澳門特區避過了一次政治危機。實際上,按照基本法規定,司長是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因而其功過得失都不但影響澳門特區和特首,而且也涉及到中央政府。倘若其觸犯刑事法律,必會對特區政府以至是中央政府的威望造成極大衝擊。而在第一任特首何厚鏵的任內,已經發生了「歐文龍事件」之後,倘在第二任特首崔世安的任內,再發生司長犯法案,這對特區的政治、法治形象和聲譽,無疑是極為負面的。而且,不排除其後續效應,會發生「彼可取而代之,捨我其誰」式的攝位權爭,更是將會給相對於香港而言,本來是較為和諧平靜的澳門政局,增添亂象。

陳麗敏司長雖然在直接由終審法院進行預審的「劇情」中,可以「軟著陸」,但仍不能樂觀以對。因為她仍將會遭到在主觀意識上仍然認定其「有事」的各式人等,當然也包括案中的輔助人,會繼續發表不利於她的負面言論。而且,在初級法院審理譚偉民等人的案件時,檢辯雙方是否會突然「爆」出涉及她的案情,而被檢察機關依法向終審法院提起控訴?仍是處於不可知的狀況。這就是上文所說的第二條子線所在。

因此,陳麗敏即使能夠過得輔助人申請預審這一關,也將難過初級法院審理已被確定為被告的民政總署人員這一關。即使是連這一關也能闖過,今後也不能排除她已被「汙名化」,倘再戀棧必會連累特區及特區政府的聲望。而且,由於她的「宿敵」不會甘心於她能「平安降落」,今後必然會像「狗仔隊」那樣緊盯她的一言一行,隨時抓住她的各種小辮子,糾纏不休,進行發難。不但是自己的日子不好過,而且也令澳門特區難有寧日。因此,在整個「墓地門」案件完結之後,不管判決結果如何,她都應是「功成身退」的時候了。以她的公務員年資及年齡,也是到了退休之時,退一步海闊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