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7月1日生效,昨日有百多名房地產中介人士到房屋局聚集,抗議該法不合理,把收集到業內超過500間商號簽署的聲明遞交房屋局,促請當局暫緩執行該法部分條文,並向業界充分諮詢。房屋局長譚光民稱,局方從沒拒絕與業界溝通,必要時亦可再向業界解釋法例內容。
房屋局長譚光民昨日表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進入立法程序前已諮詢業界,今年亦舉辦多場公眾說明會,期間已多次說明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規定。
有地產界人士指自置的鋪位在登記中沒有明確顯示可用作商業用途,譚光民表示,法例規定住宅及工業場所不符合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至於未有足夠文件證明用作商業用途的都市用地,當局會按情況寬鬆處理。
100多名房地產中介人士下午到房屋局聚集近2小時,他們不滿即將生效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內部分條文,將所收集的業內超過500間商號簽署的聲明遞交房屋局,促請當局暫緩執行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部分條文。
有舊區自置鋪位的地產公司,因鋪位登記中沒明確顯可作商業用途,至今仍無法取得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將於下週一生效,地產公司須在3年內取得准照,之前須申領臨時准照。
發起活動的余先生稱,已收集超過500個商號簽署聲明,會將聲明遞交政府。聲明內容包括,取消睇樓紙和放盤紙,簡化行家間的合作規範和爭取原址經營,若當局不回應訴求,他們不排除上街遊行。
議員高天賜昨日下午連同幾名代表和房屋局領導層會面超過半小時,高天賜於會面後表示,有困難的業者可向房屋局反映情況,局方會設諮詢櫃台解答業界的疑問。聚集人士不滿結果,認為沒考慮他們的訴求,說“帶佢地遊花園”,聚集者計劃到特首辦遞信。
房屋局昨晚發出的新聞稿稱,有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誤解《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部分內容。房屋局重申,工廈、住宅,按法律規定不可用作中介人的營業場所。都市用地倘沒資料指明其用途,若早已用作經營中介人業務,當局會寬鬆處理。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2008年草擬時,房屋局與法務局進行了公開諮詢,收集各方面意見,法案2011年在立法會審議期間,亦繼續與業界代表保持緊密溝通。
法律在2012年11月頒佈,今年7月1日起生效,由頒佈至生效有近9個月的時間。法律亦有規定過渡期的安排,給予業界充分的時間作過渡的安排。
房屋局說,為推廣這法律,由今年4月起先後舉行約10場業界及公眾說明會,多次與各商會及業界會面,介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主要內容。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今年7月1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
關於部分地產中介人及經紀在報章有提出的內容,房屋局重申,經紀工作時佩戴由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是為了讓消費者清楚辨認經紀的身份。
法律規定在提供中介服務前,中介人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合同,是保障雙方(中介人及消費者)的權益。跨行合作屬正常商業活動,只須得到經紀所屬的中介人及客戶的同意便可。
工廈、住宅按法律規定不可用作中介人的營業場所。都市用地倘沒資料規定其用途,若早已用作中介人營業場,會寬鬆處理。
違規的經紀須負起個人責任,中介人不對此負有連帶責任,僅在繳納行政罰款時,中介人才負連帶責任。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並沒規定物業僭建問題由中介人及經紀負責解決,但中介人及經紀必須採取一切措施,將其知悉有關物業的狀況如實向消費者說明,不應刻意隱瞞或提供不實資料,如無法確認,亦應向客戶說明。
此外,於2013年7月1日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但目前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必須於7月1日至7月11日期間前往俾利喇街望賢樓地下之辦事處向房屋局提交於2013年7月1日前已訂立的所有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屋局呼籲房地產中介人及消費者儘快於法律生效起6個月內與對方以書面方式重新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今日結束,6月29、30日為星期六、日,6月28日為申請最後一個政府辦公日。房屋局呼籲有意申請臨時准照者留意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