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天處理方案是沒有辦法中的權宜辦法 公天處理方案是沒有辦法中的權宜辦法

在特首崔世安責成電信管理局必須在嚴格執行中級法院的裁決的同時,設法解決「公天」用戶的收視權益之下,經過「腦力激蕩」一個月之後,電訊管理局昨日公佈了處理「公天」轉播電視信號問題的折衷辦法,就是由享有專營權的「有線」提供電視信號,利用「公天」現有的服務網絡,向其用戶繼續供應不涉及版權的節目;而「有線」因此所導致的財政負擔,則由政府支付,亦即不會增加「公天」用戶的負擔。這個短期方案,雖然仍不理想,但卻是目前情況下,沒有辦法中的權宜辦法。既在嚴格執行中級法院裁決,與尊重澳門居民收看電視節目的歷史之間取得平衡,也在保護「有線」的商業專營權,與居民所享有的資訊權公眾利益之間找到交集點。而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在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期間,政府指定「澳廣視」播出各參選團體的政綱宣傳節目,及「澳廣視」在投票當日播出的投票情況及點票結果,以及政府透過「澳廣視」播發的政令資訊及天氣情況,因為「公天」停播而令到部分市民喪失資訊接受權,從而在最大程度上讓居民們能夠繼續享受資訊權這項基本人權。

實際上,電訊管理局的這個短期方案,嚴格遵守了中級法院的判決。盡管說,中級法院的判詞中,也指出了「有線」所擁有的專屬經營權未經公開招標,及其收費標準對於部分居民來說亦難以承擔,但既然政府已經與「有線」簽署了專營合約,就應嚴格執行。因此,即使在原則上,包括「澳廣視」、香港「無線」、「亞視」及「央視」在內,及鄰近地區透過大氣電波傳送的電視節目頻道,及沒有版權限制的衛星電視頻道,應是全體市民可自由接收,但既然前澳葡政府已經將之當作是專營權而經過簽署專營合約的方式,將之判給了「有線」,也就只能是「將錯就錯」,特區政府必須繼承這個「不平等條約」。

然而,中級法院的判詞中,又留下了一線生機。其中的一些判詞,如「中院認可公天公司在澳門電視接收及轉播方面的歷史作用及重要性」,「澳門特區的特殊性及居民對於自由接收電視訊號轉播的需要應受保護」,「收看不同電視頻道的權利即使被視為資訊權的延伸」,「不論法院之司法決定會帶來甚麼樣的社會後果」,「局方為公天服務商從事之活動辯護,聲稱該活動屬合法此舉為民眾考慮令人欣慰」等,是可以「正詞反讀」的。因此,在尊重法院的判決之下,也應尊重歷史,並維護部分居民的資訊權及免費電視節目收看權。

為瞭解決這對矛盾,由「有線」授權「公天」向用戶繼續供應不涉版權的電視節目,這就等於是將原本就是屬於全體居民的免費電視的收視權,交還給全體居民,並繼續透過「公天」網絡供應給他們,又能透過「巧立」由享有專營權的「有線」授權給「公天」的名目,遵守中級法院所重申的專營合約。而由於造成這種資訊權公眾利益被「有線」獨家壟斷的原因,正如中級法院的判詞所言,是「批給實體(電信局)未權衡各方利益而批出有線專營權」才造成,因而實行這個短期方案所引起的財力負擔,亦即是由「有線」向「公天」輸送電視節目而安裝的相關設備的費用,就應該由政府來支付。雖然這筆款項在理論上是屬於「納稅人的金錢」,但由於澳門財政收入的七成是由博彩稅中得來,直接或間接向市民徵收的比例較少,因而「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效應也就較為輕微。因此可以說,這個方案已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而且也是唯一的辦法。倘若涉事中的任何一方不予接受,那就在中院判決的九十天期限屆滿時,只有「斷網」一途,部分居民的資訊權就受到損害。因此,涉事各方都必須以大局為重,不要因一己之私而損害公眾的權益。

當然,由於這個短期方案是必須符合中級法院的裁決,因而必須小心謹慎,不能再次侵犯「有線」的專營權,更不能與中級法院的裁決有任何抵觸。因此,就必須注意幾個問題。其一、還是尊重及執行中級法院判決的問題,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就此,不能使用「轉播」及「轉授權」的概念(「公天」代表楊永基就指出了這一點),而必須考慮採用不抵觸中級法院判詞的概念,如「公天」須以「有線」的名義「代為傳送」或「分級傳送」等。本來,可以有更佳的辦法,就是按照國際慣例,「有線」自願放棄專營權中對免費電視的「專營」,這樣「公天」在繼續為用戶傳送服務時,就不構成侵犯專營合約。但這可能會涉及到許多法律手續,到處理完畢時已經是「有線」專營約滿,失去了實施的必要;更重要的是,無法趕及在立法會選舉期間,保障部分市民對選舉資訊的接收權。因此,就只能是採用這個「沒有辦法的辦法」了。既此,就必須注意避免採用抵觸中級法院裁決原意的詞彙。

其二、涉事各方都必須出以公心,以大局為重。現在,「有線」已經同意政府的解決方案。這不但是顧全澳門特區的大局,而且也是在間接上將原本不應屬於專營權的免費電視接收權「交還給」市民(盡管並非是採用「放棄」專營權的方式)。但雖然大部分「公天」業主對政府方案持正面態度,卻仍有個別業主有所保留。對此,陶永強局長也已放言,不排除有人會退場。這只是賭氣的表現,但卻將會損害其用戶的應有權益,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其實,實施該方案對「公天」業者來說,並無損失,因為「有線」並沒有向他們收費。倘若是有業者退場,估計是出於兩個原因,其一是認為「主權在有線」,「公天」成了「有線」的附庸,這就涉及到「面子」問題;其二是擔心「有線」以自己的標準來決定向「公天」轉送的節目,可能會隨心所欲,將有些處於「灰色地帶」,但又受用戶歡迎的節目「卡住」,令到用戶埋怨「公天」。這就需要「有線」出於公心了,只要是屬於免費電視,尤其是由大氣電波傳送的無線電視,及不收費的衛星電視的節目,都應當供應給「公天」,不要為了自己的商業競爭利益而「打斧頭」。

其三、中級法院既然在判詞中已經作出了「批給實體(電信局)未權衡各方利益而批出有線專營權才造成有線與公天之爭波及成千上萬人的局面」「中院認可公天公司在澳門電視接收及轉播方面的歷史作用及重要性」「澳門特區的特殊性及居民對於自由接收電視訊號轉播的需要應受保護」「收看不同電視頻道的權利被視為資訊權的延伸」等的表述,因而在政府實施這個方案後,也宜給予認可。更要是基本上遵守了判決,即使是有「走法律罅」之嫌,考慮到社會效果的需要,也就予以權宜對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