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部委“約談”地方常被視作問責前的-種警告或打招呼,背後折射的是央地之間微妙的政治關系
6月初,國家教育部首度就加強少年兒童安全工作約談山西、湖北、廣東三省負責聯系和協調教育工作的政府副秘書長。
“約談”的背景之一,與近期各地頻發的兒童侵害事件有關。不過,從此次約談的對象和內容來看,似乎更像一次部委與地方的座談,而不是公眾所理解的針對某些特定“犯錯對象”的約談。
“約談”到底在談什麼?是問責,是告誡,還是磋商?郎委的“約談”是個什麼樣的權力,是否有成型的機制?在行政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看來,“約談”蘊含了許多中國式智慧:介於微妙的分寸之間。
從“喊話”到“約談”
正武約談之前,教育部曾多次向地方政府“喊話”,將對政策執行不力或違規的地方進行約談。
今年2月,教育部宣佈,對盲目撤並農村義務教育學校等問題集中的地區,將約談地方教育部門負責人。同月,教育部又表示,對治理“奧數”與升學掛鉤不力的地方,省級教育部門負責人也將被約談,並在媒體刊登約談資訊。5月,教育部稱,對一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減負工作不力的地方,將約談省市教育廳負責人。
多次警告之後,教育部於“六一”節前後,將多位地方官員招進北京,進行面對面談話。
作為保障政令暢通的手段之一,“約談”正在越來越多地運用於部委的工作之中,據公開資料顯示,幾乎所有中央機關都有各種形武的“約談”。
國土資源部對違規土地約談從2007年開始,當時把違法佔用耕地面積比例較高,在全國排前幾名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請到北京來約談。
“現在已經成為每年的例行工作。”國土資源部新聞宣傳處處長謝輝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除了一小部分問題突出的地方要“進京約談”外,還有很多約談交由分散各地的督察局進行。
隨著國務院多輪房價調控的出臺和現實中房價居高不下,“樓市約談”也成常態。2011年,住建部放話出來,要求二三線城市出臺限購令,否則“不限購,就約談”。
此外,環保問題也常常是約談的主要領域。環保部曾表示,要就各地每年的減排目標進行督查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約談地方行政主要負責人、實行環評限批等措施。
與其他部委主要約談地方官員不同,國家發改委會結合市場波動情況約談某一行業的企業。2011年3月底開始,寶潔、聯合利華、立白、納愛斯四大日化晶牌醞釀漲價的傳聞不絕於耳,並引發恐慌性搶購。隨後,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親自率隊趕赴上海,“約談”了聯合利華大中華區主席。
這一年,國家發改委還對同樣傳出漲價傳聞的白色家電和部分酒類企業展開了“約談”,包括中國酒類流通協會、釀酒工業協會及華潤、青島、燕京、百威四大啤酒集團領導,強調維護價格穩定。
雖然“約談”已被大量用於郎委的常規工作,但迄今為止,中國的相關行政法規中對“約談”並無準確界定。
資料顯示,部委約談制度最早被稅務部門採用。從2004年開始,稅務約談制度開始在全國推廣,即針對納稅審查中出現的疑點,稅務部門邀請納稅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代問題,有人開玩笑說,這有點“雙規”的意思。
知情人士稱,這一制度也並非大陸稅務部門獨創,早在上世紀90年代,香港特區稅務局就開始和被審查的納稅主體“喝咖啡”“會晤”,這種不同於強制命令的見面被稱為“約談”。
“當前,約談是個寬泛的概念,有很多類型。”姜明安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一類是紀委和檢察機關約談公職人員,涉及腐敗或違紀問題;二是上級行政機關約談下級機關,而最多的則是監督或執法部門約談被監督的對象或企業,“由於我國還沒有制定《行政程式法》,約談其實應該作為行政程式的-種加以規定,在做出處罰或處理前,要告知對方,並且所取他們的申辯。”
剛柔之間
從公開報道的內容看,教育部的此次約談更像一次“正常”的座談會。會上,沒有點名批評,沒有自我檢討,會議氣氛也並不尖銳。
事實上,山西、湖北、廣東三省雖然是此次被約談的對象,但並非近期典型案件高發以及社會關注度高的省份,而曾發生引起全國關注的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事件的海南省,並沒有被列入“約談”之列。
與教育部這種座談式“約談”不同,國土資源部所發動的“約談”風暴,顯然帶有更強的威懾力。
謝輝介紹,國土資源部的約談也經歷了一個由軟到硬的過程。約談從2007年開始,此時的約談還沒有和問責掛鉤,處于探索階段。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當時對約談的定位更側重於“警示”和“督促”。
2008年,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和人保部聯合出臺了《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以下簡稱“15號令”),對違法用地比例劃定了15%的問責紅線。
此後,國土部的約談開始升級。2010年6月,國土部對外高調宣佈時間表稱“7月督察,8月約談,9月問責”。2010年12月,時任國土部部長徐紹史開始親自約談12地市州一把手。
為了達到更好的傳播效果,此次約談特意對媒體開放,約談時的嚴肅氛圍和地方負責人的戰戰兢兢通過媒體廣為傳播。據媒體報道,約談時,會議室中央擺放一張環形會議桌,國家土地總督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國家土地副總督查甘藏春,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負小蘇坐在一側,12名“一把手”圍繞會議桌對著3位領導排排坐。每位地方行政“一把手”需進行8分鐘的發言,必須涉及到對于查處的違法土地情況的認識和將來的改措施等。
“約談時要求地方政府負責人都要做出檢討。”國土部新聞宣傳處處長謝輝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國土部的約談相對剛性的多,“國土部的約談並不是很柔性,約談是嚴格按照國土衛片執法檢查的數據來進行,超過15%的紅線而不被約談是不可能的。”
這一時期最出名的約談,則是國家土地督察局北京局在北京約談山西省大同市市長耿彥波。《人民日報》當時的報道稱,國家土地督察局北京局局長李永傑在約談會上鄭重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提出“嚴厲批評”,並提出要追究相關縣領導責任。大同市市長耿彥波則“作了深刻的檢討和反思”。
“約談對地方政府的實際威懾力很強。”謝輝說,根據“15號令”的要求,不僅要“處理事”,還要“處理人”,即約談過後,還要求地方做出整改,問題嚴重的交由監察部追究相關主要領導責任,“我印象中,曾經有一名領導幹部已經是縣委書記的後備人選,因為這次約談而沒有當上。”
據國土部統計,2012年,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約談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的負責人1019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311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16人。
約談的分寸?
政府上下級之間的約談,甚至被擴展到政府與企業之間,這樣的約談往往更加微妙,而且經常並不直接表態。
2011年3月,國家發改委為控制物價上漲,開始大規模“約談”行業協會和重點企業。
這一年的4月2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在發改委大院的一間辦公室裏召開重要消費品行業協會座談會。據媒體報道,這次“約談”沒什麼寒喧,進門就直切正題。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的官員簡單介紹了當前的價格情況,並沒有明確提出不要漲價的要求。事後,發改委特別對媒體強調,這是一次“座談會”,而不是“約談”。
二十多天之後,就在發改委大院的一間辦公室裏,神華、中煤、同煤、伊泰等大型煤炭企業也被召集談話,談話主題是合理控制漲價幅度,禁止盲目漲價行為的發生。
這些密集約談引起很大爭議,不少輿論指責這種方式名義上有別于行政命令式的幹預,實際上卻幾乎毫無差別。而發改委則通過媒體回應稱,約淡是-種溝通方武,不是行政幹預,更談不上干涉企業定價自主權。
盡管如此,國家發改委頻繁的“座談”或“約談”效果明顯。此輪密集“約談”之後,乳品、酒類、日用品等多個行業的行業協會都發出了“不串謀漲價”的倡議書。
“日本很早就進行類似約談,叫行政指導,是由一些主管部門對大企業進行指導。”姜明安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約談這種方式有利有弊,最大的好處在於是一種相對柔性的行政方式,可以通過互動的方式,避免強制性措施可能帶來的下級機構的抵制和對抗。另一方面,對于只有苗頭、還未真正出現的問題,採用“約談”的方式加以提前警示,也是比較合適的。
“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約談的程式不公開,不透明。”姜明安認為,對於個別企業的約談,因為內容的不公開,可能造成第三方的利益受損,會帶來不公平問題。此外,由於“約談”不是一種明確的行政行為,即使有企業因此利益受損,也不可能到法院去因為“約談”而提起訴訟。
曾被發改委約談的聯合利華在約談後發表了一則意味深長的聲明:“作為一家對中國有長遠承諾的跨國公司,我們充分瞭解中國國情,尊重國家發改委及上海市物價局的決定。”
在姜明安看來,從當前的中國現實來看,約談制度不缺乏權威性,而缺乏公開透明。上級約談下級,怎麼談、談什麼,下級如何表態等等,公眾對此所知甚少。而發改委約談企業,希望他們不要漲價,雖然這不是行政命令,但企業基本都不敢不遵守,“否則以後的稅收減免等各種政策性優惠可能都享受不到,又無處申訴,只能吃啞巴虧。”
(閔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