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轄下設食安中心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現簡介有關內容。

新規定下,在《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八條的架構中增加“食品安全中心”。食品安全中心為負責食品安全範疇的工作的部級職務附屬單位,下設:管理規劃處、風險評估處及風險傳達處。

管理規劃處具有的職權包括:1)就訂定食品安全的政策、計劃及目標作出研究並提出建議;2)調查和處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投訴;3)執行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所採取的預防及控制措施;4)監管在市場流通的食品,尤其透過監察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監管;5)調查和處理食品安全事故;6)執行關於食品安全事故的政策及決定;7)執行監察食品安全的工作;8)對《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並組成卷宗。

風險評估處具有的職權包括:1)收集食品安全資訊;2)進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風險評估及研究;3)為食品安全的風險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及建議;4)評估食品安全事故對公眾的風險程度,並提出具科學依據的建議;5)訂定及發出食品安全指引;6)建議食品安全標準。

風險傳達處具有的職權包括:1)負責與國際或區域食品安全組織聯繫;2)負責與食品業界及公眾溝通和聯繫;3)發佈食品安全資訊;4)發出食品安全警示;5)舉辦食品安全的專家研討會及講座等交流活動;6)負責食品安全的培訓、宣傳教育、展覽及推廣活動;7)回應公眾對食品安全方面的諮詢。

新修改還涉及《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中化驗所的規定,新規定下化驗所為負責化驗及監察供人飲用或使用的水的質量,以及檢測食品等方面的工作的處級職務附屬單位。其權限方面的修改包括:應公共實體要求,協助進行研究和化驗工作;以及支援民政總署執行食品安全的相關檢測工作。

該期特區公佈還刊登了第66/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開始接受申請,而截止申請日期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另行訂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