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採用保留門面方式解決均益問題 建議採用保留門面方式解決均益問題

關於下環街均益炮竹廠是否可以拆卸的爭議,討論得正夯。這是澳門居民充分發揮當家作主的精神,進行著「公益維權」的活動。當然,他們所維護的並非是個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而是澳門居民的集體利益,包括對澳門四大傳統工業的集體記憶,也包括澳門特區有責任維護「世界文化遺產」的權益,更包括澳門特區必須落實貫徹國家十二五「規劃」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配合措施。當然,中國澳門作為實施「一國兩制」國策下的準國際化城市,必須執行《澳門基本法》中所規定的履行國際公約。因此,特區政府各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是有責任而且有必要傾聽市民的意見的。

在這場爭議中,作為「負方」的文化局,認為均益炮竹廠舊址不屬具歷史價值的工業遺址、非重要建築物,因而同意工務部門批准拆卸的決定,但會爭取保留內裡物品,並要求無業主將一些有價值的物件和材料無償捐予政府,或許也有其考量。實際上,從單純業務觀點看,均益炮竹廠舊址並未被列入「澳門歷史城區」的受保護建築物名錄,雖然是在「澳門歷史城區」的緩衝區內,但也不是不可拆卸,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新建築物不能與周邊景觀相悖,尤其是不能超過限高線。而且,該舊址是危機,有緊急拆卸的必要,以免發生危及過路居民生命及身體。另外,該舊址是私人物業,在《文遺法》和《城規法》尚未通過頒佈,亦即並為就為保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訂定統一標準之前,尤其是不少人正在為「街線賠償」問題鬧得沸沸揚揚之時,政府以任何價碼收購此舊址,都將會被另一批人批評為「利益輸送」、「官商勾結」。

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可能還有更多的考量,均益炮竹廠並非是國有的工業舊廠房,而且規模較小,還是處於伶仃孤獨狀態,單獨收購的保護效應並不明顯。如果是像內地的大型國有企業舊址,如北京七九八廠、崇文電車廠、上海江南造船廠等,可以成片保留下來,並改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或博物館之用。而類似均益炮竹廠舊址的建築物,在澳門還有很多。如果全澳的所有傳統工業舊址都要由政府將之購下,即使是單價不高,但匯集起來就是一筆天文數字,而這正是不少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團體人士所擔心的,會出現浪費公帑,甚至是為「利益輸送」製造機會的問題。

正如前述,單是一座「中西藥局」舊址就花費了四千萬元,面積比均益爆竹廠還要小得多;而且幾年來地價樓價急升,使得「中西藥局」舊址的價值已經大為升值。在與之比照之下,均益爆竹廠舊址需要多少錢才可「埋單」?難以估計。澳門已是多元意見社會,每一件事都有不同看法,「順得哥情失嫂意」,照顧得了保護文物,卻難以避得過「利益輸送」,「官商勾結」的批判。文化局將繼工務局、民政總署之後,成為新的「箭靶」。何況,倘是將全澳類似的場所都要收購下來,特區政府即使是庫房再充裕,也將難以應付。

不過,倘是從保護「澳門歷史文化城區」的角度出發,尤其是以履行《下塔吉爾憲章》的層面考量,相關人士的意見卻又是值得正視及重視的。實際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經對中國澳門特區保護「澳門歷史城區」不夠給力的狀況,頗不滿意,要求澳門提交報告。倘未能從此吸取教訓,仍是依然故我,甚至是變本加厲,「澳門歷史城區」就將會被剔除出《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何況,二零零三年七月在俄國下塔吉爾召開的國際工業遺產保護委員會大會,通過了專用於保護工業遺產的國際準則,即《下塔吉爾憲章》;而該《憲章》闡述了工業遺產的定義: 「凡為工業活動所造建築與結構、此類建築與結構中所含工藝和工具及這類建築與結構所處城鎮與景觀,以及其所有其他物質和非物質表現,均具備至關重要的意義」;「工業遺產包括具有歷史、技術、社會、建築或科學價值的工業文化遺跡,包括建築和機械,廠房,生產作坊和工廠,礦場以及加工提煉遺址,倉庫貨棧,生產、轉移和使用的場所,交通運輸及其基礎設施,以及用於居住、宗教崇拜或教育等和工業相關的社會活動場所」。由此可見,工業遺產無論在時間、範圍還是內容方面都具有豐富的內涵和外延的。不單止是一般意義上的廠房部分,就是屬於工廠附屬區的「居住、宗教崇拜或教育等和工業相關的社會活動場所」,也被視為工業遺址。因而均益爆竹廠即使不是廠房,但由於是屬於爆竹生產過程中必須要配備的後勤設施,因而也適用《下塔吉爾憲章》的規定。

實際上,國際工業遺產保護委員會主席伯格倫教授就指出:「工業遺產不僅由生產場所構成,而且包括工人的住宅、使用的交通系統及其社會生活遺址等等。但即便各個因素都具有價值,它們的真正價值也只能凸顯於它們被置於一個整體景觀的框架中;同時在此基礎上,我們能夠研究其中各因素之間的聯繫。整體景觀的概念對於理解工業遺產至關重要。」 由此可見,工業遺產不僅應具有其歷史屬性,包括其產業歷史、相關歷史人物、產品開發、技術發展、品牌效應、歷史事件等等,作為保護對象的現存環境應具備「整體景觀的框架」,也就是具備真實性完整性的歷史空間。就此,均益爆竹廠是符合上述標準的。

如果說,即使是很注重文物建築保護的前澳葡政府,此前同意物業主拆卸昌隆火柴廠及提督馬路後面的系列造船廠等傳統工藝場所,並將之改建商住大廈,是因為尚未簽署《下塔吉爾憲章》,是無可追究的話,那麼,在《下塔吉爾憲章》已經頒佈之下,尤其是「澳門歷史城區」已被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因而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有可能會招惹其他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眼紅」,正在時刻緊盯著澳門有否注意到保護好「澳門歷史城區」及其周邊地區的景觀,而且連澳門特區政府文化局的網站都轉載《下塔吉爾憲章》,及相關文章資料的情況下,就更應該注意保護好有文物價值的各類舊樓了。

如何在保護有文物價值的舊建築物,與維護持有此類建築物的私人物業主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也無需特區政府耗費公帑予以收購,這就需要開動腦筋。或許,可以採取「中間落墨」的辦法,就像財政局大樓、大西洋銀行或國華商場那樣,以採用「保留門前」方式,來保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又可使私人物業主將其重新發展,而文化局又不需要掏出一分錢,真是「三全其美」因此,均益爆竹廠也可以保留其面向街道的部份,其餘部分則拆卸重建,甚至可以高於原建築,如大西洋銀行,財政局大樓就是如此。當然,由於均益爆竹廠處於緩衝區,在重建發展時受到若干限制,並必須與周邊環境景觀相協調。倘是認為可行,就應趕快與發展商協商處理。

由此,想到正在立法會審議的《文遺法》、《城規法》等法案。如果能夠加入「保留門面」方面的條款內容,可能就更臻完善。既可保護文物建築,又不損害私人物業主的利益,更無須政府動用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