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並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案,明年1月1日起生效。為保證訴訟參與人權利,法案建議嫌犯可獲法官委任“適當的人”為其辯護。
法案建議,將非本地居民嫌犯訴訟程序列為緊急程式、修訂簡易及最簡易訴訟程序,增設簡捷訴訟程序。並建議進入緊急訴訟程序,嫌犯無聘請律師或實習律師時,法官和檢察官可委任“適當的人”為嫌犯辯護。
議員高天賜、區錦新等指出,法案修改後將增加簡易訴訟程序,緊急情況增多。法案所指的“適當的人”不清晰,“適當的人”可能不具備為嫌犯辯護的能力,對嫌犯不公平,會損害被告人的權利。
法改局長朱琳琳回應稱,法律規定某些行為訴訟,必須為被告委任辯護人,以保障被告人的權益。法官或檢察官在委任時選擇依次為律師、實習律師,繼而才是“適當的人”,並會優先委任法學士學位的人士為嫌犯辯護;倘“適當的人”為嫌犯辯護期間,嫌犯聘請到律師或實習律師,其辯護權會自動終止。有議員認為,由法官或檢查官委任辯護人為嫌犯辯護的過渡性安排體現對嫌犯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負責小組審議的立法會三常會主席鄭志強引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案指出,中葡雙語翻譯十分影響訴訟效率,政府須高度關注培養和使用法律雙語人才,包括訂立具吸引力的職階和晉升,吸引雙語人才進入公職。
鄭志強稱,回歸以來,無嫌犯拘禁的案件超過偵查期限,委員會認為,如果不遵守最長偵查期限這種必須的紀律後果觀念沒有產生,及得不到普遍及平常化,對保障市民權利不合理,不符合基本法的權利制度。但他承認某些犯罪難令偵查最長存續期難以遵守。朱琳琳表示,嫌犯和訴訟參與人倘不懂官方語言,法院會安排翻譯人員提供翻譯服務,讓嫌犯知悉審判的所有過程。
有議員關注判決書中葡文應用問題,朱琳琳表示,《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判決書可用本澳任何一種官方語言書寫,法官可選擇使用中文及葡文,是次修改中特別加入有關規定,如當事人不能掌握判決書內容,可向法官申請,上訴期限可延長一倍,由原來10天延長至20天,法官接到申請後須在24小時內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