祈望建設領域進一步強化法治規範管理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了《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及《立法會議事規則》決議案。至此,涉及建設領域的三個重要法案--《土地法》修改法案、《城市規劃法》法案及《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都已完成立法程序中的最重要部份--立法會審議表決通過。在特首崔世安簽署頒佈後,就將分別按照法案中所明訂的先後日期,生效實施。當然,為了能使這些法律可以更好地予以實施執行,還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實施的需要,由行政機關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形成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另外,還有《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必須進行修訂。嚴格來說,還有建築從業者資格法規、建築投資法規、招標投標法規、建築工程合同法規等技術性法規,必須配套齊備。

應當說,即使在回歸之前的前澳葡政府,就已對保護文物建築十分重視,頒佈了相關法規,制訂了保護文物清單,而且還根據實際情況創造了不少充分利用受保護文物建築進行發展利用的經驗典型,包括將西灣炮臺改造成聖地牙哥酒店,也包括將國華戲院,大西洋銀行及現財政局大樓以「保留門面」方式進行改造,因而得到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表彰。

但在「澳門歷史城區」被納進《世界遺產名錄》後,原先的保護文物建築法規就已經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變化和需要。因此,本欄曾在評析二零零八年度社會文化範疇的「施政方針」時指出,「施政方針」是準備以修訂新的《文物保護法》,來取代為保護「世遺」專門立法,或是將為保護「世遺」立法合併進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之中,這與國際社會上普遍地專門為保護「世遺」立法,以區別於一般的文物保護法的慣例,存在著明顯的差距。實際上,屬於共通性的為保護文物立法,與屬於特別立法的為保護「世遺」立法,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存在著層次上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也就是說,保護文物是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必須做的工作;而保護「世遺」則是只有擁有「世遺」項目的國家和地區才享有這項「殊榮」。而且,保護文物與保證「世遺」也存在著要求、力度、獎懲程度等的不同,不能將保護「世遺」混同於一般性的保護文物。因此,「澳門歷史城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後,首要的工作就是建立和健全保護「世遺」的法律,承擔好保護「世遺」的責任,使到這項工作得到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說,保護「世遺」的要求,比保護文物建築要高。保護「世遺」的特別法律,應當擺在比作為一般規範的《文物保護法》之上的更高位階。須知道,《文物保護法》只須向澳門特區自己負責,而保護「世遺」的專門法律則是向《世界遺產公約》負責,帶有涉外性質。--既然「澳門歷史城區」的「世界文化遺產」地位,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屬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確定的,它就不但是澳門特區和全體「澳人」的財產,而且在一定意義上,它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單是規範保護文物建築的一般性法律已不能滿足這個「身份及定位」的轉變。更何況,保護「世遺」的要求,比保護文物建築要高。因此,「施政方針」中僅是表示將會修訂《文物保護法》,亦即是在原有的《文物保護法》中增加保護「世遺」的內容,是並不足夠的。

時任特首的何厚鏵,和時任社會文化司司長的崔世安,從善而流,決定將原本的修訂《保護文物法》,改為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法》,而且其保護標的還不單止是「澳門歷史城區」及其周邊緩衝區,也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二零零八年元旦假期過後,崔世安司長約見筆者鄭重告知,特首何厚鏵已經接納了筆者的建議,並委派他赴京尋求擬制法案的技術支援。現在,經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廣大關心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人士的努力,《文化遺產保護法》終於面世,這是特區政府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的一個重要體現,也是中國澳門特區積極回應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誠懇展現。

澳門本身有《土地法》,也已經沿用了三十多年。但目前已經難以適應今日的形勢發展,尤其是所面臨的兩個重大「變數」:其一是《澳門基本法》實施後,其第七條對土地屬性的規定,除在回歸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均屬國家所有,這是回歸前所沒有的概念及規範;其二是「歐文龍案」,暴露了在批地領域上存在著嚴重的不規則情況,使得這個領域成為腐敗貪賄的「重災區」。

其實,批地領域的不規則情況早就有之,為此不少人提出過堵塞漏洞的建議。約在一九九零年間,筆者也曾提出過建議,凡是商業經營用地,必須公開開投;凡是不帶高牟利性質的商業用地,如經濟房屋(當時經濟房屋項目是由政府批給私人開發商經營,並有相關規範約束)等,可採用不公開競投;凡是政府用地及社會公益用地,如學校等,則是免開投。詎料其中的「免開投」一節,遭到某「權威人士」以洋洋灑灑數萬言,連發多文猛烈批判。但中葡雙方後來所達成的共識,及前澳葡政府的實際做法,包括向刊出這些「鴻文」的報章批給土地所採用的方式,也與筆者的建議相差無幾。因而證明並非如「大批判鴻文」所指的「惡劣」。因為這些公益用地不具商業性質,如果也「一刀切」地公開開投,就難以達到社會公益之目的。意想不到修讀哲學出身的人,卻犯了形而上學的錯誤。

現在特區立法會通過的《土地法》法案,就是實事求是的做法。一方面,堅持批給土地必須公開開投的原則;另一方面,亦訂明在一些例外的情況下,土地批給可以豁免公開開投。而不是不問用途,全部「一刀切」地必須公開開投。

三個法案通過後,議員們仍然對在執行時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偏差表達了憂慮,這確實值得行政當局注意的。尤其是在城市規劃委員會和文物保護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方面。張裕司長昨日承諾,將會注意利益迴避的問題。這是莊嚴的承諾,希望能毫不走樣地得到兌現。但問題是,澳門因為地方小,人口少,每一位從業人士都難免會有或多或少的利益衝突,即使是學者也會參與某些事業的投資經營。因而在物色人選時,既要注意專業,又要避免「利益衝突」,盡量做到兩全其美,絕不能為了追求專業而犧牲原則。

另一個問題,就是在澳門土地緊缺的情況下,仍然有不少土地在獲得批給後,一直不作發展。除了個別受到各種主客觀原因制約,確實未能發展的之外,可能也與囤積居奇,待價而沽有關。即使是予以罰款,但高價轉售所獲的高額利潤,往往是罰款的天文次方,根本不痛不癢。因此,還應像內地或其他的一些地方那樣,逾期不發展的,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