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天空可參考台灣的《有線電視法》(上) 開放天空可參考台灣的《有線電視法》(上)

由於澳門「有線」的專營合約將於明年四月屆滿,而特首崔世安也宣佈將會對有線電視經營取消專營,而是開放競投。而這就涉及到法律或行政法規的依據的問題,因而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的首項立法任務,就是為有線電視經營立法。當然,按照基本法規定,屬於政府政策的法案的擬制權,是由行政當局獨享,因而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必須立即著手擬制「開放天空」及競投有線電視經營權的法律草案。即使是退一步,是以行政法規來作規範,也都要及早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制行政法規草案。這是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

環顧周邊地區,內地的由政府廣電行政管理部門屬下事業單位經營有線電視的模式,並不適合澳門特區;香港的由大財團經營有線電視的模式,澳門遑論是「公天」業者望塵莫及,就是「有線」也難以相比擬。只有台灣地區也是從「社區共同天線」發端的有線電視發展模式,及「開放天空」的政策,還是澳門較為適宜澳門參考。因此,台灣的《有線電視法》,可供澳門特區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制相關法律規範時作借鑒之用。

台灣地區的《有線電視法》與《廣播電視法》、《衛星電視法》一道,統稱為「廣電三法」,比較系統化和規範化。而對比之下,澳門特區在《有線電視法》與《衛星電視法》這兩項法規方面,呈現「缺位」狀態。因此,即使不是為了有線電視的「開放天空」,也應當制定頒布《有線電視法》後《衛星電視法》,以適應澳門已有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經營的現狀,避免出現「法律真空」。

台灣的《有線電視法》,分總則、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營運許可、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權利保護、罰則、罰則等十章,共七十一條。其中除了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廣告管理可能不適應之外,其餘的各項規定,均可供澳門特區在擬制有線電視經營法案時參考。

其中「有線電視的定義」,是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或收聽者;其與利用電磁波傳送的無線電視有別。由於有線電視是以鋪設纜線,線路所及才能收看的方式,具有「區域經營」色彩,因此算是一種「小眾媒體」。

「有線電視經營者」,包括依法核准經營有線電視的系統經營者,與由系統經營者授權經營特定頻道的頻道經驗者。基本上,系統經營者應將其頻道的三分之一以上,交由頻道經營者經營,而頻道經營者在同-有線電視系統,則以經營一個頻道為限。

「頻道的種類」,依據《有線電視法》的規定,頻道因訂戶付費的情形不同,可分為下列幾項:一、.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即可收視、收聽的頻道。二、付費頻道,是指在基本費用外,還需定期或按次另付費用,才能收視、收聽的頻道。此外,在付費頻道中,如果需裝設解碼器,經由特殊解碼程序,才能收視、收聽的頻道,則稱為「鎖碼頻道」。

《有線電視法》區別基本頻道與付費頻道的實益,在於廣告不得在付費頻道中的節目前後播出;對於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的節目,則規定須在深夜或同屬於付費頻道的鎖碼頻道中播送,以免有礙青少年及兒童的身心健康。

《有線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的營運採用「許可制」,而非競投所得。即申請經營有線電視的,應具備包括下列事項的營運計劃書,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申請:一、有線電視經營地區;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三、財務組織;四、人事組織‘五、頻道數目;六、頻道使用方式;七、經營方式;八、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九、每日播送時間;十、節目內容;十一、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十二、推展業務的劃;十三、人材培訓計劃;十四、技術發展計劃。

「許可的積極條件」,為申請有線電視者,在其工程技術符合「交通部」所定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且符合下列條件時,審議委員會則得作出許可的決議:  一、申請人的財務規劃及技術,足以實現其營運計劃的;二、必須免費提供十分之一以上的頻道,作為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使用的;三、有線電視提供的服務符合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的。雖然對於符合前述積極條件的有線電視申請案件,審議委員會仍有是否作出許可決議的裁量權,但如果申請案件未能符合前述積極條件,審議委員會自不能作出許可的決議。

「許可的消極限制條件」,申請經營有限線電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審議委員會即應為不予許可的決議:一、經營有線電視的股東,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二十條關於資格條件,與股份持有總額限制的規定;二、申請人因違反《有線電視法》的規定,經撤銷許可,尚未超過-年的;三、有線電視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二十條關於經理人的資格消極限制條件;四、在同一行政區中經營一家以上有線雷視系統的;五、有經營電信總局(局)業務的。

「有線電視的設立與登記」, 對於有線電視申請案件,審議委員會作許可的決議時,「新聞局」自應發給申請人籌設許可證,申請人並應於許可指定的地區與時間內,依法設立與辦理登記;換言之,有線電視申請人必須在取得設立許可證後,才能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申請公司登記,故就有線電視公司組織、登記等的運作,《有線電視法》應屬於《公司法》的特別法,在《有線電視法》以外,有線電視公司也需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有線電視申請人如果無法在許可的時問內完成設立與登記時,應附具理由,向「新聞局」申請展期,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展期並以一次為限。《有線電視法》限定申請人辦理投立及登記的時間,主要在避免部份經營者只佔有許可名額卻不正式營運,影響真正有經營意願者參與經營的機會。

「對駁回處分的覆議」,對於申請經營有線電視案件,審議委員會決議不予許可的,「新聞局」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不服「新聞局」所作駁回的處分,得在駁回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覆議,申請覆議則以-次為限。 如果審議委員會對於覆議的事項,仍作出不予許可的決議,由於此項駁回處分,仍為行政機關的處分,如果申請人仍為不服,自可依《訴願法》的規定,提起訴願,再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

(上,發自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