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補充性行政法規太多

【本報訊】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批評行政當局過多使用補充性行政法規,部門利益失衡和自我擴張問題凸出,引起社會關注。

劉焯華稱,行政當局制訂的補充性行政法規,部分條文應由法律規範,但具體立法時中常常出現行政權侵佔立法權。較突出的例子是行政處罰設定權的問題。行政處罰涉及基本權利的法律規範,罰款涉及到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根據法律保留原則,涉及基本權利的事項,屬於“絕對保留”事項,只能由立法機關處理。

劉焯華指,澳門立法滯後、立法品質與立法效率等方面的問題長期難解決,根本原因在於部門主導立法的模式。政府草擬法案一直沒統籌協調的機制,立法項目規劃以及法案起草基本上由行政部門各自為政,弊端極多。部門主導造成法案先天不足,包括立法技術、用語欠缺統一及規範,部分諮詢工作狹窄、隨意。

劉焯華認為,政府必須下決心改革立法模式,儘快建立立法中央機制。制定政府立法程序規範,規定立項、起草、審議各個環節,改變目前的混亂狀況,提高立法的水準和質量。政府須注重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又要關注立法項目的可行性,使立法計劃符合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強化立法計劃的嚴肅性,改變目前各自為政、立法計劃無法實施的無序狀態。政府須設立專門的立法統籌機構,統一行使立法計劃編制權和法案審查權,賦予其立法決策權。這統籌機構對部門上報的立法項目是否編入立法計劃有權取捨,有權審查修改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由其決定是否報行政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