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預算綱要法以利適應基本法規範 修訂預算綱要法以利適應基本法規範

日前特首崔世安在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時表態,已經啟動《預算綱要法》的修訂程序,財政局也由今年起將會要求政府部門,在大型工程立項時提交更詳細說明,包括項目開支、估算資料等,並提交立法會審議。而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前日在總結立法會的工作時指出,由於特區沒有落實《基本法》有關立法會有權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的規定,令立法會行使財政監督權往往因無法可依而有心無力。為此,他促請政府應盡快按照《基本法》規定完成新的預算立法或修改《預算綱要法》,確立並完善立法會對政府預算的審批監督制度。

其實,關於修定《預算綱要法》的議題,已經納入了特區政府的議事日程。特首崔世安在《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就指出,「為促進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和運作模式不斷規範化和現代化,繼續檢討《預算綱要法》,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保障財政資源合理有效運用。」而且,崔世是將檢討《預算綱要法》與建立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財政儲備制度緊密連接表述的。因此,既然《財政儲備制度》已經完成立法程序,檢討《預算綱要法》的工作就應快馬加鞭地進行了。

實際上,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頒佈的第四一/八三/M號法令《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制及執行》(又稱《預算綱要法》),已經實施整整三十年。期間雖曾經過多次修訂,包括部分內容被第六一/八六/M號法令,第三零/九八/M號法律,第一/一九九九號法律,第一七/二零零一/號法律,第六/二零零六號行政法規廢止,並經第四九/八四/M號法令,第二二/八七/M號法令,第五五/九零/M號法令修改,但總體來說仍然未能適應當今的形勢變化,尤其是落實執行《澳門基本法》的需要。而且,由於幾經刪除條文及修改,也已顯得較為支離破碎,內容難以互相呼應,不符歐陸法系及成文法對法律規範的要求。

其中最關鍵的原因,是《澳門組織章程》與《澳門基本法》在預算制度方面的相關條文規定,存在著一定的差距,而回歸後卻未有對以《澳門組織章程》為依據的《預算綱要法》,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範進行全面系統的修訂。儘管說,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包括《預算綱要法》在內的多數原有法律,在回歸後得以保留;但《預算綱要法》這樣一部與澳門廣大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法律,其繼續生效的安排畢竟是過渡性和暫時性的,已難以適應回歸後的實際情況。

實際上,回歸前,財政預算由前澳葡政府編制,由前總督頒佈法令予以實施,只是送交立法會省覽過目,無需立法會批准;但每年各政府部門追加預算,需立法會批准。而每年的帳目經財政司編制及作出決定之後,應在期限時送交行政法院審查,逾期將會法律處分。

而《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立法會職權中,除了是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之外,還有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立法會在行使此項權力時,擁有實質性的權力。立法會有權批准,也有權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澳門特區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即政府的財政決算,同樣需每年向立法會作出報告,由立法會予以審議。立法會有權就財政預算執行中的問題,向特區政府提出意見或建議。除了財政預、決算外,澳門特區政府的稅收法案,也需由立法會審議批准後方能實施。由此看來,澳門特區立法會在財政預、決算方面,擁有較前澳門立法會更大的權力。但是,澳門回歸已經十三年多,但《預算綱要法》仍然未能充分反映這種變化。

另外,《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而現行的《預算綱要法》並未有將此精神收納進去。這就難以保證澳門特區有一個健全、良好的財政制度和財政收支狀況。而所謂「量入為出」,就是要根據政府財政收入的狀況來安排財政支出。其實是要求澳門特區政府要量力而行,不搞赤字預算,不搞超前消費。政府的財政支出一定要適度,不能超出合理的收入水平。政府安排財政預算,要確定一個合理的收入額度,不能超過社會的承受能力。根據這些原則安排財政預算,目的是力求使財政支出的增長,與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互相適應。

為此,澳門特區政府在安排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時,應當力求收支平衡,量入為出,減少或避免赤字,都是為了達到收支平衡,使澳門特區有一個穩健的財政狀況。當然,力求收支平衡,並不是要求澳門特區的財政收支狀況要絕對地平衡,也不是一有了赤字就違反了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的「力求」、「避免」等詞,本身就是富有彈性和靈活性的。保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是原則和前提。但並非要求每一財政年度的收支都要絕對的平衡,而是要求澳門特區財政收支在若干財政年度中保持基本平衡。

我們必須看到,澳門近年的財政盈餘,主要是博彩稅收大幅增加所致,其基礎是頗為脆弱的,一旦周邊經濟環境不景氣,澳門可能會再次像回歸前後那樣,出現「入不敷支」的「赤字財政」。再說,澳門的稅基狹窄,且一貫採取低稅率政策,公共收入的主要來源極易受到經濟波動的影響,較容易受到外部衝擊,而澳門特區卻不能影響外部環境的變化,這將使到澳門特區所面臨的一些挑戰及不確定因素也不斷湧現。因此,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融入到《財政預算法》之中。

還有,在《財政儲備制度》制定及生效後,《預算綱要法》的一些內容就顯得與之有所抵觸。比如,其將本年度財政盈餘撥為翌年度收入預算,就與「財政儲備」的精神相悖。

倘若再延伸對比,我們還可以發現,《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除了是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之外,還有第三次項「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而《澳門基本法》是並無「批准公共開支」的表述的。也就是說,立法會只是在審議翌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時,以「捲包袱」式地對財政預算案中的公共投資預算進行表決,並未能就每項公共開支進行審議並批准。

澳門現行的財政預算制度,當然是凸顯了行政主導,但卻忽略了立法會的監督。盡管按基本法規定,公共投資預算不會像香港那樣需經立法會批准,但也應主動向立法會報告,尤其是在已經多次發生大型建設工程項目不斷追加預算,並是倍數增加的情況下。

在本屆特區政府內,曾就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建設工程大幅追加預算,向立法會作了說明,經過解釋後,獲得議員們的理解和認可。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但由於未被列入預算法律制度內,也只能是看政府的主動甚至是「覺悟」,否則立法會也是無可奈何。因此,在修訂《預算綱要法》時,應將此內容考慮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