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罷免吳育升既是為「公」也是挾私

剛宣佈成立「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不久就輕微中風,只得坐輪椅出入的著名諷刺作家馮光遠,昨日正式宣佈「罷免吳育昇」行動起跑,並預計在九月發動,最快在十二月進行投票罷免行動。此顯示,針對馬英九及其「馬家軍」的,不單止是民進黨及台聯黨,還有一群自由主義知識份子;而這些人,過去也大多是反對陳水扁的。

實際上,馮光遠與柯一正、文魯彬、南方朔、林生祥、彭明輝等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成立「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本來是尋求罷免馬英九的。但後來瞭解到,罷免馬英九的「門檻」太高——按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台灣地區進行「公民複決」,必須有過半選民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罷免,才能通過。——根本不可能跨過,而且他們也不具備「立委」的身份,連第一道「門檻」的「立委連署」也不可能參與,更不可能組織發動,因而就退而求其次,宣佈成立「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充分運用「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賦予國民「罷免立委」的權力,改為罷免「馬系立委」。馮光遠就曾多次聲稱,因為罷免「總統」的「門檻」太高,故而將發動從各選舉區罷免「馬系立委」下手。

而馮光遠先行挑選吳育昇為罷免「馬系立委」第一人,除了吳育生確是「馬家軍」的核心成員之外,也因為吳育昇與馮光遠有司法官司恩怨。--二零一一年,馮光遠在其於《壹週刊》的專欄發表題為《一些跟王清峰辭職有關的聯想》的諷刺文章,以下流猥瑣的筆調諷刺吳育昇外遇。因此吳育昇控告馮光遠與插畫家邱顯洵,檢察官則以加重譭謗罪起訴,並求償新臺幣兩百萬元。馮光遠主張這是言論自由的範圍,拒絕和解。吳育昇的律師在法庭上承認吳育昇與孫仲瑜之間的關係是通姦,兩人進入旅館後也發生了性行為,但是主張馮光遠的文章「逾越合理評論的必要」。此案本來對吳育生極為有利,但在法院正式宣判前,吳育昇卻主動撤告。而馮光遠則委託律師,對吳育昇提起誣告訴訟。因此可以說,這是馮思遠以「公」挾持私。這連馮光遠自己也承認:原本不願就個人發表評論,因為他跟吳育昇有官司,而且很不幸他是勝訴的,但台灣就是應該把吳育昇這種貨色給鬥掉。而之所以「公」字打上了括號,是因為其提出罷免吳育昇的理由,並不完全合理,與真正的出以公心有較大的距離。

實際上,馮光遠昨日提出「罷免」吳育昇的九大理由是:一、悍然放行毒牛;二、縱容油電雙漲;三、擁核危害後世;四、共毀公視幫兇;五、力挺媒體壟斷;六、媚共欺侮台商;七、阻修集遊惡法;八、無視生態浩劫;九、全力護航綠卡。這些「罪名」大多都是都是馬政府的公共政策,即使有錯繆之處,也難以讓吳育昇一人承擔責任,充其量也是「保駕護航」而已。而這正是執政黨「立委」,尤其是吳育生是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的書記長,在「屁股指揮腦袋」之下,當然要這樣做。何況,他是「馬家軍」的核心成員,如果不支持馬政府的政策,那才叫怪。馮光遠明知要罷免馬英九難以成事,就將鬥爭的矛頭轉向為馬英九的政策「保駕護航」的「馬系立委」,尤其是與自己有官司恩怨的吳育昇,似乎是並不厚道。

值得注意的是,參與「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活動的一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或許其心中都有「懷才不遇」或「有功未能論賞」的不平心理。因為從廣義上說,馮光遠和南方朔曾經都是「馬家軍」中的一員。實際上,馮光遠曾被馬英九任命為臺北市政府顧問,與曾任「陸委會」副主委和香港中華旅行社總經理,一九九二年海峽兩會在香港會談及隨後達成「九二共識」時,「陸委會」幕後操盤者之一的鄭安國「同起同坐」。而南方朔則曾是馬英九的幕後高參,兩人的「輩份」均比時任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長的吳育昇還要高。但後來吳育昇一直受到重用,並繼續成為「馬家軍」成員;而馮光遠、南方朔卻在馬英九當選「總統」後一直未有得到封賞——據說南方溯曾向要馬英九討要「監委」職,但馬英九卻未能讓他如願以償。因而南方朔後來掉轉槍口,頻密撰文批評馬英九。

而馮光遠也是如此,曾經在臉書發起「我們一家都是人渣」活動,強烈抨擊在兩日之內耗費公帑兩億三千萬元的舞臺劇《夢想家》,消遣「文建會」偏愛的導演賴聲川。在民進黨挑起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爭議中,馮光遠又與郝明義、鄭秀玲、小野、九把刀、張錦華、陳弱水、謝銘洋、林惠玲、王麗容、洪貞玲、柯志哲、鄭麗珍、徐莉玲等知識界與藝文界人士一道,以「未充分徵詢民間意見」、「未進行衝擊評估調查」、「未事先讓國會參與監督」為由,發起「實踐民主審議、誠實評估衝擊、重啟服貿談判」的連署活動,要求馬政府必須就「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由誰做的決策?中間的談判經過?」等始末正式出面做完整的說明。曾是「馬家軍」成員的南方朔、馮光遠等人之所以會「反水」,固然是因為馬英九用人思維不值得恭維,但這些人似乎也有「等待論功行賞」的心態,當未能如願以償後,就「反轉豬肚就是屎」了。

誠然,「憲法」第十七條有「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的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也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但為避免隨意運用,影響政局穩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卻又設立了較高的「門檻」,包括必須由選民人數百分之二提議,百分之十三連署,方得交付「公投」,必須要有二分之一以上選民投票,及贊同票佔有效票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而且,不得與各項選舉「掛鉤」進行。吳育昇是由新北市第一選區選出的「立委」,應由第一選區辦理「罷免案」。第一選區的選民總數有二十八萬八千餘人,因而第一階段的提議人數是五千八百人,相信不難辦理;而第二階段的連署「門檻」則需要有三萬七千七百人,在沒有政黨機器作支援之下,就有較大的難度。隨後,還在進行投票。看來更不容易,因為以往即使是與大選「掛鉤」的「公投」,投票率都已跨不過「門檻」,更遑論是單一「公投」。何況,吳育昇去年在該選區與其他三位候選人相拼,得票率也能過半,證明他受到選民們的支持;在吳育昇並未犯重大錯誤之下,現在要他們「反戈一擊」,似乎缺乏正當性。

因此,馮光遠等人的「罷免馬系立委」,只不過是為了警告「馬家軍」,及發洩自己的私怨,與此同時也是為了提高自己人氣而已。並沒有什麼「為公」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