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預算綱要法還應借鑒兩岸經驗實踐 修訂預算綱要法還應借鑒兩岸經驗實踐

頗為巧合,正當澳門特區醞釀修訂《預算綱要法》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在進行修訂《預演算法》的工作,並在今年四月間傳出消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二零一三年立法工作計劃中,《預演算法》修正案已被列為今年「繼續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將於在八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現已確定會期為八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進行三審。因此,儘管澳門特區與內地的預算制度不同,澳門特區在修改《預算綱要法》時,不必照抄照搬內地的《預演算法》,但由於預算制度的基本原理,在全世界都大體上相近,因而還是應該高度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預演算法》的工作,並籍著已經獲提名繼續參加新一屆立法會間接選舉並篤定當選的賀一誠(有可能是新一屆立法會的主席),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便利,參考借鑒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經驗,將澳門特區的《預算綱要法》修改工作,做的更好。

所謂「預算」,是指政府在一定時期內(通常一年),根據施政方針和計劃而預定的支出與收入的一系列方案。預算是調整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國家各級政府行政管理機關(包括財政職能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相互之間,在進行預算編制和審批、預算執行和調整、決算以及預算管理與監督等過程中所發生的一系列的預算分配關係。預算還調整國家財政機關和國家中央銀行在執行預算中發生的業務關係。一系列預算分配關係,是指國家各級財政機關為了有計劃的集中和分配由國家在一定時期集中掌握的一部分財政資金,按照國家的施政方針和各方面的建設安排,在各級財政之間、各級財政同部門預算之間、部門預算同單位預算之間發生的組織預算收入,撥付預算資金和進行年終決算的關係。

而預算法則是規範預算編制、預算審批監督和預算管理執行的基本法律,是財政預算領域內的根本大法。預算法是公共財政的基礎,也是現代政治文明與經濟文明的產物。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為例,《預算法》規定,按照國家行政區劃和政權建制的要求,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的原則,中國現在五級政府設立五級預算。國家預算實行收支平衡的原則。中央政府公共預算和地方各級預算編制不列赤字的要求。政收支平衡通常的概念是:收入大於支出,略有結餘,稱為財政收支平衡。《預算法》還實行法定原則,規定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這說明瞭預算的法制精神,包括預算的剛性與約束。《預算法》還實行分稅制的原則,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分稅制改革的原則和主要內容是:按照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範圍;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用稅,並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徵管;科學核定地方收支數額,逐步實行比較規範的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級預算制度,硬化各級預算約束。《預算法》還規定,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權、利相結合,國家、集體與個人利益相統一,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等也是在預算工作中不可忽視的管理原則。

而按照國際經驗,在制定預算時,還須遵守如下原則:一是公開性和透明度。在現代社會中,公開透明是解決公共領域低效率與腐敗的一劑良藥。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預算進程、聽政和審議、正式文件都必須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只有真正把所有預算過程和文件放在陽光之下,《預算法》才能獲得作為良法的基礎。二是《預算法》涉及主體的功能分離。在當今多數國家,預算編制、審批與執行都分屬於不同部門,以保證職能制約和預算公正性。長遠來看,設立單獨的預算編制機構,財政和業務部門只負責預算執行,才符合現代財政特徵。三是可操作性和協調性。包括減少《預算法》的原則性規定而強化具體操作約束,以及處理好與農業、環保等其他法律對預算要求的協調。四是地方政府的發債資格問題。在實際地方隱性債務已經氾濫的今天,地方舉債權規範化、顯性化還是利大於弊。

據說,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預算法》的重點。其一是增強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明確地提出「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新《預算法》正式實施以後,在中國存在多年的政府預算外收支將成為歷史。其二是規範預算的執行,明確地提出「經人大批准的預算,未經法律程序不得改變」,這個要求是比較嚴的,而且對於預算的調整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三是增強預算監督的嚴肅性,在預算監督的內容、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追究違反《預算法》各項行為的處罰規定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

由於社會制度接近,台灣地區的《預算法》,同樣也值得澳門特區參考。尤其是在預算制定的機關方面,台灣地區的機制有利於加強管理。比如,在行政機關方面,澳門特區是由財政局統領財政預算的編制工作,而台灣的」財政部」卻不管此事,是由「行政院主計處」統理,其第一局的職能就是核訂「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編制原則,第二局則是籌編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但「審計處」的第三局的職能卻是統計,第四局的職能也是普查,這部分職能與澳門特區的統計暨普查局相同。在立法機關方面,「立法院」內設置了「法制局」和「預算局」,其中「法制局」的職能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工作委員會相似,成為「立委」們在擬制法律草案及審議法案時的主要助手。而「預算局」的職能則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預算工作委員會相似,也是「立委」們審議預算案時的幕僚及助手。由於「立委」們都不是會計專業出身,在審查預算時可能「專業不對口」,「預算局」就發揮了重要作用,幫助「立委」們瞭解消化預算案的內容。在內地,人大代表及常務委員不是專職制,大多都有自己的正式業務,開會時才坐下來審議,不像台灣「立委」那樣是專職制,因而其法工委和預算委所起的作用更大,成為全國人大代表及其常委的主要幕僚。

而在澳門,絕大多數立法會議員都不是專職議員,而是有其正式職業,因而更需要有專職幕僚機構為他們服務。現時澳門立法會的幕僚工作,基本上是法律顧問,可以負起類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立法院」法制局的職能,但可能是預算專家不多,因而在審議預算案時就幫不上忙。因此,澳門立法會的秘書處,還應加強對議員們的審議預算案的幕僚工作。

另外,在強化民意監督方面,還須注意避免隨意性。除非是關係到大局,才啟動修改預算的程序,千萬不要模仿台灣的做法。實際上,在野黨黨團就經常出於政治鬥爭的需要,大刪大砍預算案。這還是集體行動,還有個別個人行為。當年就有一個笑話,某位「立委」在高速公路上「奔馳」,因為超速而遭到高速公路警察的檢控,這個「立委」十分不滿,在審議高速公路警察局的預算案,串聯了幾十名關係與之親密的「立委」,揚言要將該單位的預算刪砍大半,嚇得高速公路警察局連忙向這些「立委」賠不住,才避免了「無米之炊」。不過,在澳門,是基本沒有發生這種狀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