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廢票產生原因設法提高有效票率 針對廢票產生原因設法提高有效票率

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主席米萬英日前指出,已與立法會選管會主席葉迅生召開內部會議,就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期間出現的廢票風波、爭議票等處理標準達成共識,相信今年情況「會好好多」。這是一個令人感到欣慰的消息,倘選務行政當局確能做到盡量減少廢票率,提高得票率,就不但能杜絕選舉訴訟,保證選舉的公平公正,而且也能樹立澳門特區的廉潔選舉新風,強化「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及「澳人民主治澳」的形象。

實際上,四年前的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由於首次改用選管會提供的專用印章劃票,讓選民在其投選組別名稱對應的空格上蓋章,代替以往用筆勾選,而選管會的指引及模擬示範不足,導致選民不適應、再加上核票員對有效票的界定標準不一,而導致廢票率激增,在已投下的十四萬九千零六張選票中,廢票多達六千五百三十九張,亦即廢票率高達百分之四點四,不但是創下了澳門之「最」,而且也是民主國家和地區選舉活動中所罕見。如此高的廢票率,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實際上也因此而導致澳門立法會選舉首次未能在完成點票後即時公佈選舉結果的狀況,並需要由總核算委員會覆核廢票後,才能最後確定選舉結果。而在兩日的覆核廢票工作後,卻有五千四百六十七張廢票「鹹魚翻生」,確定為有效票,佔廢票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三點六,卻又給予外人「兒戲」之感,甚至是有人質疑「違反選舉法」。這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從種種情況看,造成廢票率甚高的原因,是出於以下的三個原因:其一、澳門地區的選舉制度源自於葡國,而其中所採用的比例代表制又是為了適應於歐洲大陸各國政黨林立的狀況,希望較小的政黨也能有候選人當選,而可以在議會中「發聲」(一九八四年首次向華籍居民開放選舉和被選舉權,有人宣揚「聯合」只要能獲得過半數票,就可囊括全部六個議席,筆者表示根本不可能,因為這不符合漢迪比例法的設計原理及實務操作,卻被那些不懂裝懂還要「扮權威」的人痛斥為「不愛國」)。而填寫選票的方式,最初也是源自於葡國,這與澳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居民是中國居民的傳統習慣,存在較大的距離。為了適應華籍居民的習慣,已經幾改選票劃填方式,由於調改頻密,讓那些文化程度不高的選民更是難以適應。

其二是以「一二‧三事件」以來,澳門地區成了「小政府,大社會」背景的社團社會,而在社團的內部選舉中,除了一些較為西化的社團,是採「多數全拿」制之外,大多是採用「圈選制」,亦即在候選名單中,對自己合意的候選人打「√」。而在早期的立法會選舉,是採用葡國以至的歐洲大陸通用的方式,在選票方格中打「+」。那些習慣了打「√」的選民,結果辛辛苦苦排隊進場投票,卻投了廢票。有一屆立法會選舉,投給以商人崔耀為第一候選人的組別的選票,就大多是打「√」的,造成該組別的廢票率甚高,本來有機會當選的崔耀也就落了選。經崔耀提出強烈的異議後,當時的澳葡政府決定順從民意,在修訂「選舉法」時確定打「√」也有效。四年前,更是參考台灣的經驗,改為蓋章,這就更為統一了。

其三、即使如此,還有問題,就是一些印章的出墨過多,油墨可能會滲潤到別的組別位置,致使圈劃選票的效果出現難以辨認的情況。另外,一些上了年紀的選民,以為只要將印章蓋在參選組別的名稱上面,就是正確的圈劃,而忽略了必須蓋在方格內,因而造成了廢票。即使是知道必須蓋在方格內,也因為手不靈活,蓋出了方格外,也容易被視為廢票。當然,不排除也有極個別選民因為懷有不滿情緒而故意亂蓋的。盡管在投票前,一些社團多次提醒「記住呢隻鷹」,認住應選組別的「LOGO」,但要老人們記住組別名稱及圖案,仍有困難。而台灣地區的選舉,由於是選人而不是選組別(政黨,「不分區立委」除外),選票上就乾脆印上了候選人的照片,選民們即使是文化程度再低,也不會蓋錯印章。

即使上述問題都能獲得解決了,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按規定是秘密選舉,為了保密,不讓別人知道投票人圈選了哪一個組別,是必須將選票對摺兩次後才可投入票箱,亦即不可將未對摺的選票直接投入投票箱。倘是採用油墨較稀的原子印,在對摺時就有可能會因為印油滲潤到別的組別而造成「選了兩個組別」的情況,因此,必須採用速乾印油。

在這裡,有一個現實笑話。話說是定居於香港的著名影星林青霞,有一年返台投票,在填寫選票間蓋章後,向現場記者亮票,明確說明自己是投票給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而在該選區參選的民進黨候選人即將其告上法庭,控訴她觸犯了「選舉罷免法」中「不得亮票」的規定。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林青霞辯解說因為印油未乾,為避免對摺後印油滲潤到別的候選人而成為廢票,因而在投票前張開選票讓風吹乾,無意間造成「亮票」的誤會。法官採納了她的解釋,判她無罪(說不好這位法官政治立場偏藍,或是林青霞的忠實影迷,而放了她一馬)。也就可見,林青霞擔心「印油未乾就摺票會造成廢票」之說,確是實實在在的問題。對此,選管會應有充分的認識。否則,將會造成更多的困擾。

說到「不得亮票」,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也有這此規定,還包括不准在投票站一百公尺範圍內透露自己投了哪一組別的票,及任何人等不得詢問選民的投票選擇,另外也規定不得將選票攜出投票站外。這是公正、公平的做法,符合國際慣例。

但不知為何,「行政長官選舉法」卻無這方面的規定。由此,就有選委會委員有恃無恐,將選票攜出會場外向記者展示,宣揚其反對候選人崔世安的政治主張。本來,倘是比照「立法會選舉法」,這一舉動已屬違法;但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法」卻無類似規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卻又不屬違法。不過,卻造成了發出選票與收回選票並不相符的困擾。幸好是只有一位候選人,倘是有超過一位候人角逐,就將會形成「作票」的選舉訴訟,落選一方定會發起訴訟,主張失蹤的選票有可能是投給自己的,而被選務人員或競爭對手「作掉」了。

實際上,台灣地區在二零零零年的「總統」大選中,就爆發了「作票疑案」,在臺北縣的幾個選區,收回的選票與發出的選票不相符,而其數量還不少,因而被宋楚瑜的支持者認為是「作票」,由國民黨控制的選務工作人員將支持宋楚瑜的選票「作掉」了,因而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對此,選管會必須打醒精神,監管每一位選民,都必須將選票投下投票箱後才可離開投票站。否則,引發任何選舉訴訟,都將會給選舉蒙上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