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無權為超越法律規定的訴求「背書」 選管會無權為超越法律規定的訴求「背書」

為期十四天的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期,已於上週六淩晨零時拉開帷幕。隨後由於適逢週末日,競選宣傳活動端的是熱鬧,宣傳車喇叭擾動了寧靜的小城,旗幟和文宣品的色彩與東西文化交匯特色大別苗頭。有一位政治學家指出,「選舉可說是一場文明形式的戰爭。不過,應用的武器是語言文字、政見及邏輯思考,去贏得各場戰役」。在民主國家和地區,人民參政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選舉;對大多數民眾而言,投票也可說是他們參與政治的唯一機會,至少也是最大最直接的機會。即使是在以「行政主導」及並未完全實行民主政制的澳門,立法會的選舉中的直接選舉部分,仍被認為人民直接影響政府政策及施政的主要方法,代表著民主理念具體的實踐,在選民和政府之間提供反饋,並促使政府對選民負責。因此,在政治上,選舉是一種匯聚民意的機會。而選舉的直接目的,當然是吸引選民投自己團隊一票。因此,如何用各種宣傳工具以推銷自己,就是競選過程中的首要意義。這就要求各參選團隊,必須以行銷的觀點來包裝自己的競選人,進而使參選者在客觀的有利條件中,和主觀的比較條件下能出類拔萃,進而贏得選舉的勝利。

而從這兩日的宣傳效果看,還是有組織網絡及大團體作依託,及有財雄勢大財團為靠山的組別較為「著數」;而某些遊兵散勇式的弱小參選組別,則明顯「吃虧」。但仍有小組別並不氣餒,而且還堅守政治道德底線,在電視台、電台的宣傳廣播中,強調自己不會從事超越法律規定的活動,而是以政綱來打動人心。但也有個別的組別,還是擺出一副無賴姿態,不顧選舉會在代為印發其政綱時,刪去其中違反法律規定的部份內容,仍在其宣傳海報及執行印發的傳單,甚至是在電視台、電台的宣傳中,大叫「下臺」之類的口號。這真令人懷疑,這些偏激的參選口號,在追求和諧的社會裡,能夠感動多少選民?即使是可以吸引極少部份偏激選民,但卻是必會引發絕大部份寄望澳門和諧的選民的反感,尤其是在周邊國家地區「遍地烽火」,不得安寧,人們都在慶幸澳門是「蓮花寶地」的時候。

其實,某些參選組別曾經到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遞信,質疑選管會拒絕他們在政綱概要中,刊登關於「高官下臺」的字句,是存在「政治審查」,並要求選管會解釋「政治訴求」和「政治綱領」的區別,這本身就是脅迫選管會為其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背書」,陷選管會於不義。這是因為,《澳門基本法》並沒有「罷免」的授權,亦即並未授權一般民眾以至是立法會議員,擁有可以罷黜主要官員的權力;而在作為上位法的基本法律未作支撐之下,作為下位法的「選舉法」也就無法自作「罷免」的主張。而且,倘有罷免,即使「門檻」很高,在實務上窒礙難行,但往往也會被有心人予以利用,經常會拋出來作文章,攪得政局混亂。這是成本很低,但操作起來卻將會是政治收益甚大的政治手段。《澳門基本法》不設「罷免」,相信是合理的。這也反襯了有參選組別要在其政綱中提出「高官落台」口號的荒謬性。作為遊行集會的口號,「打倒」、「落台」之類雖然本已欠妥,惟尚可說是言論自由,但作為屬於建制內的選管會,就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對政治體制的規定。——《澳門基本法》規定,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局長級官員也是由行政長官按照法定的程序任免。因此,要選管會為諸如「高官下臺」之類的違法訴求「背書」,則是逼令選管會違反中立客觀立場。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是中立機構,必須秉持公正、中立、客觀、超然的立場。這是因為,選舉是高度政治性的活動,選舉機關是否公正超然,攸關民主政治能否順遂運作,故獨立超然的選舉機關,是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公開進行的重要機制。世界各國各地區的選舉機關,都必須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等規定,以凸顯選管會公正超然的立場,期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以確保民主政制穩定發展,這就決定了選管會不能也無權為某些參選組別的違反法律規定的政治訴求進行「背書」。因此,即使是在政黨鬥爭極為激烈的台灣地區,儘管各參選政黨在自行舉辦的競選活動,及自行印製的競選文宣品上,發表了許多諸如「下臺」、「打倒」的政治口號,但選舉委員會在向選民寄發投票通知書附帶的候選人簡介及其參選政綱中,就沒有將這些政治口號印列上去。

實際上,按照政治學的原理和世界上的慣例,宣傳競選期間,主要是推銷自己的政綱。而按「維基百科」詮釋,政綱即是從政綱領、政黨綱領、政治綱領或者參與選舉的候選人的從政抱負、服務承諾、美好願景。在政治傳播中,政綱是由政黨、候選人給選民瞭解其人、其政黨的根據。政治綱領表述的是對政治問題的基本看法以及基本政治行動目標,著眼點開闊、宏大。作用在於讓選民瞭解其黨、其人。當然,對於爭取連任的候選人來說,當初的政綱是檢視其黨、其人誠信及績效的鏡子。因此,政綱與政治訴求或口號,確實是有所區別。政治訴求或口號是由政治團體或人物自行提出,只要不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就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有時即使是欠妥,在廣義上仍屬言論自由。但由選管會推介的參選組別的政綱,就不能有任何違法的內容。而諸如「下臺」之類的政治訴求,很明顯就是與《澳門基本法》有關主要官員的任免程序相抵觸,侵蝕了中央人民政府對主要官員的任免權。因此,選管會將諸如「下臺」的口號視為政治訴求,不承認其為政綱,因而將之刪除,是正確的做法。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灣地區,選舉中類似「下臺」的政治口號,有可能會形成違法,實際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就規定,「候選人或其助選員之競選言論,不得有左列情事:一、煽惑其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圍遏其中第三項,按照相關法律詮釋,就是:(一)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二)公然侮辱或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四)洩漏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秘密。(五)煽惑他人避免兵役徵集、召集。(六)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對比之下,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理,倘是未能列舉真實可靠的證據,所謂「不正當利益或違法行為」之說,就是屬於「公然侮辱或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既然如此,選管會當然有權拒絕為其「背書」。